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
办事指南
贺州市应急管理局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 | |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000125036005 |
行使层级:市级 | 是否本级行使: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贺州市应急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
实施编码:11451100765840845C3000125036005 | |
业务办理项编码:11451100765840845C300012503600505 | |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权限划分:根据桂政发[2016]76号、桂政发[2018]15号和桂安监管法规[2018]4号,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把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委托设区市、县(市)安全监管局实施。 (一)设区市 安全监管局负责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设区市辖城区(开发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县(市)辖区内除规定由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实施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由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 |
行使内容:依法依规变更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无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无 | |
是否容缺受理:是 | |
容缺时限:10 | 容缺补正方式:邮政寄递 |
办件类型: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20 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
承诺办结时限:10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 | |
移动端办理地址:无 |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http://zwfw.gxzf.gov.cn/gxzwfw/member/login/tologin.do?gotourl=http%3A//zwfw.gxzf.gov.cn/gxzxsb/Apply/tostep1.do?sxbm=11451100765840845C3000125017000 | |
是否收费:否 | |
到办事现场次数:1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检验材料真实性 | |
咨询方式:现场咨询:贺州市民服务中心三楼C区8号应急管理局窗口;网络咨询:http://wsbs.gxzf.gov.cn | |
其他咨询方式:0774-5136811 | |
监督投诉方式:贺州市审批局办公室0774-5136873 | |
其他监督投诉方式:0774-5120857 | |
办理公示:网上公示 | 年检或年审:不年检或年审 |
公示地址:http://zwfw.gxzf.gov.cn |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现场查询 | |
查询地址:http://wsbs.gxzf.gov.cn;0774-5136811;贺州市民服务中心三楼C区8号应急管理局窗口。 | |
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 |
受理条件: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正)第二章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四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 |
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正)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 |
计划生效日期:无 | 计划取消日期:无 |
窗口名称:三楼C区8号应急管理局局窗口;
窗口电话:0774-5136811;
办理地点:贺州市八步区太白西路161号市民服务中心三楼C区8号应急管理局窗口;
办理时间:办理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外,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6:30。;
交通指引:1.可乘5路、10路公交车至文化中心站,向东南方向出发直行约200米后右转,直行50米,右转进入太兴街直行约200米可到达;
乘4路、11路至市教育局站,向东北出发直行89米右转,50米后进入太兴街直行约800米可到达。;
地图定位链接:http://j.map.baidu.com/77/cGK。。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依据文号: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条款号:第二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设定依据属性:无
条款内容: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依据文号: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条款号:第三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设定依据属性:无
条款内容: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 通办范围:全市 |
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
数量限制说明:无 | |
是否证照分离:否 | 是否证照联办:否 |
改革方式:无 | |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
四办: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 | |
是否智能审批:否 | 是否代办、帮办: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是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否 |
送达付费方式:无 | |
涉密或敏感:否 | |
是否网办:是 | 网上办理深度:互联网咨询,互联网办理,其他 |
网办地址:http://zwfw.gxzf.gov.cn/gxzwfw/member/login/tologin.do?gotourl=http%3A//zwfw.gxzf.gov.cn/gxzxsb/Apply/tostep1.do?sxbm=11451100765840845C3000125017000 |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无 | |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准营准办 |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无 | |
是否涉及中介事项:是 | 是否有联办机构:否 |
乡镇街道名称:无 | 乡镇街道代码:无 |
村居社区名称:无 | 村居社区代码:无 |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内容 | 来源渠道 | 材料必要性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1 | 安全评价报告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1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2015年原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正)第三十一条 |
2 |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类型:原件 原件份数:2 复印件份数:0 | 申请人自备 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环节名称:现场审查;
联系电话:0774-5123175;
时限:20工作日;
组织单位:贺州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及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服务名称:安全评价报告;
受理前;
结果名称:安全评价报告书;
实施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第79号令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本事项不收费。
1问题:使用原生产装置增加新产品如何变更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解答:答: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使用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应当对该生产装置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常见错误示例:无。
2问题:购买液氨配置氨水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吗?
解答:答: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应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常见错误示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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