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1-117866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年04月13日 |
标 题: 贺政规〔2021〕4号贺州市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贺政规〔2021〕4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4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现将《贺州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3日
贺州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的非营运性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不包括渔业船舶、住家船(艇)。
第四条 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坚持“总量控制、立足必须、确保安全”的管理原则,实行依法规范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出台农(自)用船舶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船舶主尺寸、吨位、主机功率、用途、可航行水域等方面内容,并在所属部门中指定农(自)用船舶的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农(自)用船舶管理专(兼)职人员,建立船舶、船舶操作员档案。
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作为一项民生工程,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自)用船舶日常安全管理经费、水上安全宣传、操作员培训等投入。
第七条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二)组织开展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定期分析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形势,并将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三)指导协调解决农(自)用船舶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海事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政府农(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处理农(自)用船舶违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行为并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发现的农(自)用船舶违反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开展农(自)用船舶之间的事故调查工作。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农(自)用船舶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农(自)用船舶所有人建立、健全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向所属政府报告农(自)用船舶管理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负责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定期组织实施农(自)用船舶摸底调查工作,记录农(自)用船舶相关情况,对农(自)用船舶进行测量和标识船名,并建立相关台账。
(四)每年定期对农(自)用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农(自)用船舶船名标识、船体安全状况、船舶归属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定期组织农(自)用船舶操作人员水上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对未经水上安全知识培训的农(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督促其及时进行水上安全知识培训。
(六)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制止违规操作、超用途使用、超限定人数搭载、超限定区域航行等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通报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行政村内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制止违规操作、超用途使用、超限定人数搭载、超限定区域航行等行为,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在法定或传统节假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等交通高峰期,组织人员加强对农(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四)在村(居)民安全公约中明确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内容。
第十二条农(自)用船舶所有人对农(自)用船舶安全负主体责任,对船舶建造质量负责,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状况;负责督促操作人员参加水上安全知识培训,不得将农(自)用船舶交给未经水上安全知识培训人员操作;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自)用船舶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与管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安全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应与管辖的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安全责任书,村(居)民委员会应与船主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完善县、乡镇、村、船主四级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每年对辖区内现有的农(自)用船舶进行摸底调查。调查摸底情况应包括:船主、船舶用途、船舶主尺度、船体材料、主机种类、主机功率等船舶基本资料;船舶船体结构是否牢固、水密,有无碰伤、裂缝和其他明显缺陷,是否配备足够、合格的救生、消防设备以及必要的航行、系泊设备和应急排水工具等基本安全设施;船舶是否按规定设置号牌(或喷涂),操作员是否参加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培训。调查摸底后,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其进行编号造册、登记存档,发放号牌。
第十五条 原则上,农(自)用船舶实行一户一船制,同一艘农(自)用船舶最多可登记两名操作员。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安全宣传力度,通过进村宣传等方式,组织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加强农(自)用船舶操作技能、应急自救技能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教育船主及船舶操作员自觉遵守水上安全规定,严防水上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农(自)用船舶航行过程中,船上人员必须穿戴救生衣,不得随意走动。严禁冒险航行、非法载客、非法从事营业性运输、渡运、载客、渔业生产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十八条 农(自)用船舶应选择安全水域停泊并加强汛期安全管理,不得在法律法规禁止停泊的范围内停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农(自)用船舶擅自变更主机功率及船长的,经发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农(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渔业生产以及电、炸、毒鱼等违法活动,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负有农(自)用船舶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农(自)用船舶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农(自)用船舶所有人、操作员不按规定使用农(自)用船舶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农(自)用船舶名称及船名牌样式
附件
农(自)用船舶名称及船名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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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一规范我市农(自)用船舶管理,现就登记的农(自)用船舶名称、船名牌样式要求如下:
一、船舶名称
????统一使用“县(区)名+镇(街)名+自+XXXX,船舶名称流水从0001开始”。
?? 例如:八步区贺街镇第一艘农(自)用船舶,命名为:八步贺街自0001。其中与县(区)同名的可简写,如八步区八步镇可简写为:八步自0001。
????二、船名牌样式
????规格为长300毫米×宽225毫米,颜色为白底红边红字,汉字为规范简化字,字体宋体。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