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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典型案例--商家未明码标价,消费者要主动维权

2021-06-10 10:30     来源: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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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离不开消费,随着消费选择的多样性,价格类的投诉层出不穷。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两起消费维权案例提醒相关经营者,要主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同时也鼓励消费者能够积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案例一:商品标价与实际有异,小心“错付”

2021年2月14日,消费者通过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富川县某超市销售的淮山,在选购区标注的价格是2.98元/500g,去称量的时候打出来的价格却是7.96元/千克,当消费者提出价格异议时,售货员给的理由是选购区的价格没有及时更换。经富川县市场监管局调查,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协商和解,商家退还多收款2.3元,并依据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给予投诉人奖励200元,以鼓励消费者向公司提出提升服务质量的宝贵意见。同时富川县市场监管局告诫商家要依法做好明码标价,杜绝此类事件再发生。

分析提示

本案中商家商品标价与结算价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朋友:超市购物务必要保存购物票据,养成核对价格的习惯,若发现超市多收钱,应立即指出并以照片的形式保留证据,要求超市按照标价收费,退回多收费用。若超市拒绝处理的,可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案例二:景区购买中药材 付款才知论克卖

2021年2月18日下午,一名外地游客来电反映其当天在昭平县的一家中药材店,向店老板咨询天麻的价格时,老板只说8元,未告知什么单位,后同意以4元的价格卖给投诉人,投诉人向店老板确认是否是4元一两时,其未做声,投诉人误以为是默认了。购买时,店老板向投诉人表示天麻磨成粉后再称可以减少损耗,遂将天麻磨成粉,要价5000元。投诉人提出质疑后,老板说4元一克,且有明码标价,投诉人说进店未看到标价,老板从店内的柜台上取下玻璃罐子,将本来面朝柜子里面的一侧转出来,上面贴着“8元一克”。

贺州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投诉后,登记流转至昭平县市场监管局。2021年2月19日昭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信息后,考虑到投诉人是游客,指派当地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马上调查处理,当天下午商家即退回投诉人购买中药材货款2000元。执法人员同时告诫商家要明码标价,杜绝此类事件再发生。

分析提示

案例中商家将药材磨成粉后才告知计价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一些商家为了营销,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一些手法,如:一是误导消费者计价单位,让消费者误以为是以两为单位,其实是以克为单位;二是旁边有顾客装作很识货,极力推荐,并帮忙砍价;三是假装为顾客着想,说磨成粉后再称可以减少损耗等。消费者防不胜防,容易受诱导购买高价中药材。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来源不明的中药材。购买中药材前,一定要详细了解有关药材的知识,并且问清楚单价的计算方式,以免产生误会。同时保管好消费凭证,方便维权。(12315投诉举报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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