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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卫医罚〔2020〕2号)

2020-01-23 11:29     来源:贺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贺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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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贺卫医罚〔2020〕2号

 

被处罚人:贺州市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宁锦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信用代码:  12451100499309313M;地址:贺州市龙山路48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1. 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书写病程记录和手术知情同意书;2未按《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的要求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工作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1.2019年10月10日、12月10日现场笔录各1份(编号:2019-09-12、医2019-23);2.2019年10月10日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3.赵宝莲、杨艳询问笔录各1份;4.贺州市中医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各1份;5.姚玲、吴君霞、陈红梅、张军梅《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及杨艳、叶铮铮《护士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6.宁锦龙、岑定善、杨艳、赵宝莲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7.赵宝莲、杨艳任职文件复印件各1份(贺中医〔2018〕94号、贺中医〔2013〕19号);8.余宁霞、周水英、黄连凤、刘静妍门诊病历复印件各1份;王雪妹、黄锦连、刘远琪、徐惠萍、潘薷平住院病历复印件各1份;9.《贺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分中心采血登记表》、《新生儿疾病筛查结果登记本》、《米索、米菲使用及交接记录本》复印件各1份及采血卡号为1829534、1829531的《贺州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采血信息卡》复印件各1份;

10.授权委托书1份;11.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案件转交函(桂卫监所函〔2019〕6号)为证。

你单位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书写病程记录和手术知情同意书、未按《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的要求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23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贺州市西约支行(账号:2109380509201009592,开户单位:贺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凭罚没缴款单到我委财务科(地址:贺州市贺州大道25-1号;联系电话:0774-5277978)开具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八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贺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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