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9年11月21日 |
标 题:贺政发〔2019〕21号贺州市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贺政发〔2019〕21号 |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28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1日
贺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
论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是指按照本办法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咨询论证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组织工作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要实施单位负责专家论证的组织工作。
市人民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由部门自行组织开展。
第五条 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二章 行政决策咨询论证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四)制定区域合作、涉外事务、民族宗教事务等区域特别事务重大行政决策;
(五)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六)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七)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九)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十)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与调整及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的决策;
(十一)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十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十三)其他需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条件
第七条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咨询论证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八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熟悉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理论功底深厚,学术造诣高,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或获得相应的资格认证,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社会公信力高和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建议;
(五)热心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
第四章 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方式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可采取专家咨询论证会议、专家个人论证、专家小组论证、决策第三方评估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采取专家咨询论证会议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讨论,做好会议记录,与会专家应当提交个人书面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和专家个人书面意见汇总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采取专家个人论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选定的专家独立开展研究,并在指定时限内以个人名义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各专家书面意见汇总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采取专家小组论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从选定的专家中确定1名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论证工作并在指定时限内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采取决策第三方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以课题形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由第三方咨询机构或者咨询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开展咨询论证。
第十一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9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在选择确定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咨询论证时,实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
第五章 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程序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确定咨询论证事项;
(二)选定咨询论证的专家或机构;
(三)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
(四)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
(五)专家形成书面意见报决策承办单位,并由决策承办单位进行整理、分析、吸纳,形成咨询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应当从正反、利弊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全面论证。内容一般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
(五)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生产安全、财政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论证时,既可以个别单独进行,也可以召开会议,共同磋商。
必要时,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可以外出考察、调研。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应当对出具的书面论证意见签名确认,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论证意见进行归类整理,并对咨询论证专家提出的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拟不予采纳的,应当及时与咨询论证专家沟通。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将决策方案草案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时,应当将专家论证报告或意见一并提交。
第六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或者向其调阅非涉密的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
(三)根据市财政有关规定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与咨询论证的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独立自主地开展咨询论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
(三)不得以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身份从事与决策咨询论证无关的活动及商业活动;
(四)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在咨询论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中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