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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2020-12-04 09:29     来源:市烟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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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依法依规、市场导向、优化布局、便民利民、服务社会的原则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贺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辖区内各县级烟草专卖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零售业务的地点、场所。

第四条 除本规划另有规定外,下列区域新增零售点按以下距离标准设置:

(一)市区(县城)范围内街道、巷弄的零售点间距要达到150米以上。

(二)城乡结合部和乡镇政府所在地范围内街道、巷弄的零售点间距要达到200米以上。

第五条 已设置1个以上零售点的行政村不再新增零售点,未设置零售点的行政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六条 下列区域的新增零售点除符合所在区域距离标准外,还需符合以下标准:

(一)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零售点可设置1

(二)公园、旅游景区内的零售点可设置2个;姑婆山国家森林公园、十八水景区、贺州玉石林景区、大桂山森林公园正门口外半径200米范围内的零售点可设置2

(三)大专以上院校内零售点可设置2个。

现有零售点总数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数量的区域不再新增零售点。

第七条 下列区域新增零售点,无间距要求,也不作为其他区域零售点的参照点,按以下标准设置:

(一)市区(县城)单层营业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或乡镇单层营业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总营业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百货商场、购物中心等)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总营业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楼、酒店、饭店、夜总会、歌舞厅等娱乐服务类经营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封闭式且生产经营场所总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或在册员工人数达500人以上的生产制造企业、独立工矿企业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军事管理区、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特殊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火车站、汽车站内(含售票厅、候车厅、大厅区域内各通道及走道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八条?广西区政府改革试点的流通企业设立的品牌直营连锁便利店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要达到20米以上,且不受本规划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布局标准限制,同时不作为合理布局间距的参照点。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距离,市区(县城)在100米范围内的,城乡结合部、乡镇、农村在50米范围内的。

(二)经营场所属于生产、销售、存储化肥、化工、农药等有毒有害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十条?市区(县城)及乡镇街道、巷弄的范围以民政部门命名的范围为准;申请点符合本规划两条(款、项)以上具体规定的,按照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决定具体适用条(款、项)

第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最近距离,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按照《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规则》(附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行政村”是指依法设有村民委员会的村一级单位或组织。

第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封闭式”是指区域外围有固定围墙或隔离障碍,实行保安执勤对出入车辆和外来人员进行登记盘查的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本规划所称“营业面积”是指营业区域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区、厨房、员工操作室等消费者无法进入的辅助设施区域面积,营业面积采用实地勘验与房产证明材料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的“以上”、“范围内”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划公布施行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属本规划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贺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2020127日起施行。

在本规划施行前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适用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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