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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政规〔2018〕9号贺州市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2018年11月28日印发)
日期:2018/12/12 17:10:11    来源: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相关信息: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181126

 


                      贺州市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服务工作,确保搬迁对象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目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57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印发<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组通字〔201849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的通知》(贺政办发〔20151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原则,明确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后续管理坚持依法治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体现依法办事和群众自主原则,保障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调动搬迁群众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  后续服务坚持以社会化服务为主,政府购买服务为辅,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提高服务水平,切实解决搬迁群众的后顾之忧。

第五条  后续管理和服务相关的内容、要求及标准,由各有关部门和服务组织制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市各移民安置小区的后续管理和后续服务。

 

 后续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有条件的安置小区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迁出地和迁入地乡(镇)政府、移民管理部门、村委(社区)干部兼任,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管理委员会下设安置小区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根据需要设立基层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青年、妇女等党群、社团组织,有条件的安置小区也可成立党群综合服务中心,党群综合服务中心可下设若干个功能机构。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地方法规,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二)落实党委、政府各项指示和决定。

(三)负责安置小区内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

(四)负责辖区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负责安置小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负责基层党建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抓好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民政、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等工作。

(八)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到户建档工作,建立完善一户一档机制。

(九)负责履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安置小区可根据规模大小设立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在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规模在1000户以上的,可单独成立一个社区并设置居民委员会,也可与安置点所在地社区整合组建一个新社区;规模在3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可设立若干个居民小组,纳入安置点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管理。在农村规划区内建设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规模在300户以下的,可设立若干村民小组,纳入安置点所在地行政村管理;规模在300户以上的,可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设立若干村民小组,依托所在地行政村管理或单独成立一个行政村并设置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推行楼长、户长工作机制。根据安置点村(社区)人口规模,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由相关村(居)民推选产生楼长户长。

楼长、户长职责:主要负责住户基本信息采集、政策宣传、环境卫生督导以及反映村(居)民合法诉求,促进楼栋、楼层村(居)民交流,帮助处理民生事务,协调处理矛盾纠纷,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实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营造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推动形成熟人社会

第十条  安置小区建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内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要加强与小区管理委员会的对接沟通,合理解决业主的各类合法诉求。

第十一条  安置小区成立自我服务的移民协会。移民协会由安置小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安置点小区移民,按照社团登记管理规定依法成立。移民协会设会长、副会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向协会自愿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即成为协会会员。移民协会按协会章程运作,是移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主要负责帮助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解决搬迁安置点移民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移民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安置小区实行社会化管理,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安置小区过渡期内的物业服务可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走上正轨后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物业管理公司具体管理以下内容:

(一)公用部位、公用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车辆停放服务管理。

(五)安置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

(六)住房装饰装修管理。

(七)物业各项费用的收支、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八)安置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九)其他事务。

 

第三章  后续管理及服务内容

 

第十三条  强社会管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做好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确保管理规范到位。

(一)户籍管理。搬迁群众入住后,可到安置小区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也可保留原户籍身份不变。鼓励搬迁群众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安置到中心镇、中心村(社区)的搬迁群众,可将户口全部迁入至新居住地,身份不变。公安部门应及时为申报户口迁移的搬迁群众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未迁入的按照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地管理为辅的原则,实行居住证管理制度。办理城镇居住证的,可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跨乡镇搬迁到安置点的群众应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并到安置点登记纳入村(社区)管理,享受居住地村(社区)公共服务。

(二)计生管理。计生管理服务按安置点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搬迁对象要执行好计生政策,当地计生管理服务部门要加强计生人口的档案管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治安管理。各安置小区要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移民群众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各县(区)负责在有条件的安置小区配备公安执勤室,负责安置小区内具体的治安、消防等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安置小区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指导工作,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强化安置小区社会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四)土地山林权益管理。搬迁群众仍享有对原承包地占有和使用权利,可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配套(附属)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鼓励和引导搬迁群众通过依法依规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搬迁群众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保护承包地或改善工作条件而获得相关补贴。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该土地的搬迁群众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搬迁群众的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易地扶贫搬迁的条件。

支持搬迁群众通过林权流转直接获取租金,或量化折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增加其资产性收益。

第十四条  实行社会化服务。安置小区组建物业、中介服务等组织。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提供各类服务,为搬迁群众提供舒心、暖心、放心的优质服务,建设美好和谐美丽社区。

(一)清洁卫生服务及绿化服务。各安置小区配备保洁员队伍,并配置垃圾桶等环境卫生设备,保洁队员优先考虑安置小区搬迁对象,负责安置小区的卫生及环境绿化。安置小区所在地政府要每天安排垃圾车清运小区内的垃圾。同时根据安置小区实际,做好安置小区环境绿化工作,提升安置小区搬迁对象生活环境质量。

(二)公共设施服务。各安置小区结合实际情况,建设文化娱乐室、图书室、室外健身场地等。安置小区内的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日常管理及维护,原则上由物业公司负责。

(三)中介服务。各安置小区结合实际需要,成立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培训、教育咨询等服务。

第十五条  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职责要求,为广大搬迁群众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产品,切实解决出行、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问题。

(一)教育服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搬迁对象意愿,可以选择在迁出地或安置点附近学校就读和升学。搬出地学校和安置点附近的学校,要承担解决安置点搬迁学生就读问题的责任。对选择在安置点附近就读的学生应优先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安置点搬迁学生。安置点附近学校因饱和无法接收的,各县(区)应当及时采取扩容措施,解决安置点搬迁学生就读问题。安置点距离当地学校较远,影响搬迁学生正常上学的,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附近新建学校,并配齐师资和配全相关的基础设施设备。

(二)交通服务。交通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道路及公交路线的规划,在安置小区附近设立公交站点,提供满足移民群众生活出行所必须的公交服务,解决安置点群众出行难的问题。

(三)技能培训服务。人社部门要根据移民搬迁对象实际需求,通过授课、现场指导、网络远程教育等方式,确保有培训意愿的搬迁贫困劳动力在落户1年内至少接受1次职业培训。属于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目录的培训工种,培训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可从就业资金中安排,其他职业培训工种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所统筹安排。农业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指导培训。

(四)文化娱乐服务。为满足移民群众文化需求,提升移民文化生活水平,文化部门要组织系列文化进安置点活动,加强文化宣传,推进电影院、舞台、戏台等文化服务设施建设,使文化改革发展成果惠及移民群众。

(五)医疗服务。安置小区或安置小区附近因没有设立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机构,造成搬迁群众看病难、不方便的,要在安置小区或安置小区附近设立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机构。根据安置小区规模大小、搬迁群众人数来配备医务人员和基本看病场所。医务人员的安排和管理,参照村医模式进行。相关医疗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要为移民群众提供免费义诊,为移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基本医疗、健康管理等服务

(六)就业创业服务。建立扶贫搬迁就业保障机制,确保有劳动能力的搬迁家庭至少实现1人就业。搬迁户子女初中毕业未考入高中、高中毕业未考入大学的,可在当地县级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各级政府要整合安排必要资金,对帮助搬迁群众就业创业及在安置区创办企业吸收搬迁群众就业的企业予以支持。支持各地创办农民创业园区,鼓励有一技之长的搬迁群众就地创业,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入园并吸收安排搬迁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对吸收易地扶贫移民就业达到35%以上的企业,根据自治区相关规定,在贷款贴息和技术改造等方面予以倾斜扶持。

第十六条  提供相关社会保障。严格落实社会保障的各项政策规定,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为广大搬迁群众提供相关社会保障,切实解决搬迁群众的后顾之忧。

(一)医疗卫生保障。搬迁群众可自主选择在搬入地参保或是在原居住地参保。选择在搬入地参保的,要做好医疗保障接转手续,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政策待遇,安置到本地乡镇的搬迁群众原政策待遇不变。

(二)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搬迁群众可自主选择在搬入地参保或是在原居住地参保。搬迁群众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要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做好衔接,原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作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最低生活保障。搬迁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农村和城镇低保互转。原在农村享受农村低保的,转变身份或办理城镇居住证后,符合办理城镇低保条件的可直接办理城镇低保。接转手续办理按属地管理原则,搬迁当年由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安置到乡镇安置点的移民对象原政策待遇不变。

 

 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责:

(一)市移民局:负责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牵头组织和总协调,履行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工作协调、监督、检查、指导等综合管理职责。

(二)市民政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把符合条件的易地搬迁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纳入农村或城镇低保范围。

(三)市人社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就业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等有关工作,负责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公益性岗位开发与安置工作,指导县(区)倾斜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项目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

(四)市农业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农业产业发展指导、监督和检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有关工作。

(五)市妇联: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妇女帮扶工作。

(六)市残联:负责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助残扶贫等工作。

(七)市工信委: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园区工业产业项目协调服务等工作。

(八)市教育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学校建设等教育资源配置、教育扶持、创业就业、职业技术技能培训等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县(区)教育部门及相关学校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子女教育的后续扶持工作。

(九)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组织和指导县(区)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的科技培训、科技下乡、科技服务活动等。

(十)市民委:负责易地扶贫搬迁民族、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等工作。

(十一)市公安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警务服务、群众户口迁移或居住证办理,以及整屯搬迁地区的户籍管理等工作。

(十二)市林业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保护、安置点后续扶持林产品加工业、森林生态旅游等林业产业发展扶持等有关工作。

(十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满足移民群众生活出行所必须的公交服务,安排解决好安置点群众出行难的问题。

(十四)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指导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文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文化下乡扶持等有关工作;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工作。

(十五)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卫生帮扶工作。

(十六)市旅游发展委: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特色旅游发展指导和扶持等有关工作。

(十七)市体育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群众体育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工作。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市级部门负责对各县(区)移民搬迁后续管理服务工作的督查指导,各县(区)负责实施本地移民搬迁后续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各县(区)对移民搬迁后续管理服务工作负总责,并成立移民搬迁后续管理服务的相应机构或指定有关部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县(区)负责落实本级移民搬迁后续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人员及经费等,确保各安置小区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移民搬迁专责小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移民搬迁专责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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