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球网,足球比分网

 
繁体版
  贺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gxhz.gov.cn        【贺州发布】政务微信        【长寿贺州】政务微博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  贺州简介 |  新闻中心 |  政务信息 |  网上办事 |  便民利企服务 |  互动交流 | 
  首页  >  政务信息  >  政府文件  >  贺政规
贺政规〔2018〕7号贺州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贺州军分区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2018年10月15日印发)
日期:2018/11/2 10:59:39    来源: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相关信息:

各县(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驻贺各部队:

现将《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贺州军分区     

                            20181015日          

 

 

 

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驻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军区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桂政发〔2014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随队手续的驻贺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

第三条 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军队和地方的共同责任。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对等安置原则,采取行政调配、公开招聘考试、市场就业、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贺州市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贺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主任担任,成员由市人社局、编办、财政局、民政局、贺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公安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工商局、税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社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分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形势,协调解决有关重点难点问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各县(区)相应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区)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级人社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随军家属的就业咨询、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和人事调动等工作;贺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和市双拥办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驻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的审核、报送等工作;市、县两级编办根据安置对象情况提供符合安置条件且有空余编制的单位,负责编制使用的审批和办理入编手续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经费、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费等有关经费的核拨。民政、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国资、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落实本办法。

 

第三章 就业安置

第七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飞行员、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10年和正营职(含技术10级)以上军官的随军家属,在我市就业安置时予以重点照顾和优先安排。

第八条 驻贺各部队分别于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将本部队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报贺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经审核确认后报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随军家属安置办),同时报税务部门和市双拥办备案。报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时需附《随军审批报告表》、《驻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培训需求调查表》。

市随军家属安置办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会同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拟制年度安置方案,报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行政调配安置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各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并报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的原则,在拨款方式相同的事业单位编制数额内,由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各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并报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行政调配安置,按我市人事调配的规定和程序予以办理。

  第十条 公开招聘考试安置

  由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列入定向招聘的事业单位,在年度全市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根据随军家属年龄、学历、专业和数量等相关情况,拿出不高于定向单位所处行政区域内年度招聘岗位总数5%的岗位,定向招聘随军前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招聘考试由市、县(区)人社部门列入当年度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计划一并组织实施。

随军家属参加机关事业单位非定向招聘岗位的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公开招聘考试安置,按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市场就业安置

(一)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随军家属因所在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失业的,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1年内至少提供1次免费职业指导和3次免费职业介绍。

(二)各机关事业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随军家属。

(三)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随军家属,保障有就业意愿的随军家属实现就业。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创新创业。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享受免税期间,由税务部门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进行年度审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所享受免税政策。每位随军家属只能享受1次免税政策照顾。

第十三条 对未就业的随军家属予以发放生活补助。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自治区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给个人的补贴或申请市本级财政负担的补贴,市本级按本市城市居民最底生活保障线上浮20%发给生活补助(含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费用),直至随军家属上岗就业或配偶调离本市或配偶退出现役为止。

发放对象条件、申报审批程序、经费来源及检查监督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十四条 就业的随军家属及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应按规定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记录其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第十五条 失业的随军家属应按规定到户籍所辖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申领《就业创业证》。

第十六条 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随军家属,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或自主择业、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不包括已取得营业执照的自主创业人员),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向户籍所辖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七条 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应及时向市随军家属安置办申报,从申报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

 

第五章 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 由人社部门根据随军家属参加就业培训的需求情况,制定相关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类定点培训机构应积极开展随军家属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 随军家属参加各类就业或创业技能培训,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由人社部门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参加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的随军家属就业和指导扶持就业。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规定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规定可享受l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六章 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建立责任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汇报1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对依法负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义务的单位拒不履行接收安置义务、经督促仍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凡随军家属就业率低于85%、社会保障率低于95%的县(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县(区),对未完成年度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单位领导不能评为双拥模范个人。

第二十二条 驻军、用人单位、个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所规定待遇的,追回骗取资金,取消单位和个人应享受的待遇,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我市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网站地图网站邮箱:
【贺州发布】政务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网站标识信息
主办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电话:0774-5123111
备案号:桂ICP备05002231号,桂公网安备 45110202000050号
网站标识码:4511000008,技术支持:贺州电信、贺州锐思网络
总访问量:75865903今日访问量:117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