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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政规〔2018〕7号政策解读《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日期:2018/11/2 11:00:58    来源: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相关信息: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2014年4月,国务院发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该条例第八条规定:“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2014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修订)》(桂政发〔2014〕30号),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作了修订。

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研究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开展系统调研,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同时充分学习借鉴梧州、钦州、来宾等地做法,结合我实际,广泛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驻贺各部队,市直各有关单位的意见,进行了多轮修改完善后,经政府四届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

 

二、框架和主要内容

 《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共分六章二十三条,约3500字。包括:总则、组织领导、就业安置、社会保障、技能培训、督促检查。明确了我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对象、安置原则、安置方式、安置责任和社会保障、技能培训、督促检查等内容。

三、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印发施行后,对随军前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不再进行指令性安置。采取由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列入定向招聘的事业单位,在年度全市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根据随军家属年龄、学历、专业和数量等相关情况,拿出不高于定向单位所处行政区域内年度招聘岗位总数5%的岗位实行定向招聘。招聘考试由市、县(区)人社部门列入当年度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计划一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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