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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向社会公开征求贺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0-05-18 17:25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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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贺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贺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518日至2020525日。请登录贺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贺州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fgw.gxhz.gov.cn/),提出意见建议。传真请发至0774-5135926,电子邮件请发至hz5135925@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贺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年5月18日

 

贺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贺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

第四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规范管理、综合平衡。

第五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应当重点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建设和产业升级。

第六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市本级政府投资审批管理、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推动实施。

市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十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投资概算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定。

经市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含)以内的资金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备。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列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包括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等)的审批类项目,视为已立项,不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手续,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下的审批类项目,取消初步设计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规划、设计、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予以简化,加快办理。

第十三条 装修装饰、设备购置、信息化、维修改造、绿化提升以及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建设项目或者投资补助类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批复或核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前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论证意见或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评审所需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受委托中介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不得再计列咨询评估评审费用。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上级审批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投资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办理。

第三章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启动建设阶段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分类滚动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规划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委、市属企业及相关单位,根据有关发展规划和项目成熟程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滚动计划)的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论证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经论证通过后列入三年滚动计划。

对列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会同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委、市属企业及相关单位,建立专家论证制度,组织开展项目前期研究,重点研究项目建设的紧迫性、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

对拟列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保障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计划。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三年滚动计划中选取。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委、市属企业及相关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纳入年度计划的申请,对申报项目的研究应当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主体、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

(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计划;

(三)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四)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一条 年度计划项目分为续建项目、新建项目、预备项目三种类别:

(一)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延续到本年度计划内继续实施的项目;

(二)新建项目是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的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建设条件具备,在本年度计划内必须落实资金来源(市财政局出具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严禁违规举债)等保障要素,确保开工的项目;

(三)预备项目是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的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建设条件具备,在本年度计划内要积极落实资金等保障要素,争取开工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完成审批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年度计划财政性资金安排应当纳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管理。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年度财政性资金来源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计划初步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做好下达年度计划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年度计划内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财政性资金。项目单位应当加强自筹资金筹措力度,确保年度计划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委、市属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于当年10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制订年度计划调整的初步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实施。

第四章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投资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 “未批先建”行为。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批准(核定)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投资概算,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具有相应资质的预算编制单位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按规定报送市财政局评审。

未完成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提前开工建设。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期由于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及时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概算。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可以推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模式和代理建设制度,由项目单位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全过程咨询单位或代建单位。

项目单位应当与全过程咨询单位或代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主体,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批复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咨询费或代建费应当纳入项目投资概算,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三十一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所含的设备、材料,按照建设工程招标的规定采购;属于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的设备,按照有关规定采购。

第三十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有效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批准的项目投资概(预)算,按照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和进度分期拨付项目资金。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对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项目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余资金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与项目使用或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资产备案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不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进行规划、档案等验收的,应当在项目验收之前完成。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应当纳入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依法及时向市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统计部门要求,依法报送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第五章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监督

第四十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等情况,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审查。

第四十一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公开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四十三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

第四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重大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生态建设等有代表性的已投入使用或者运营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但不得委托参与同一项目前期工作或者建设活动的工程咨询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择已通过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其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所需经费,纳入市年度前期经费管理。受委托中介结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串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因主观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安全生产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它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级以上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各县(区)政府投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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