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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政办发〔2019〕61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19年11月06日印发)

2019-11-13 16:33     来源: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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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贺州市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4日     



     

 贺州市农村水电站

规范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贺州市水电资源丰富,技术可开发量为86.05万千瓦,目前,全市已建成水电站219座,总装机容量64.62万千瓦。2005年贺州市率先成为全国第一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市,获得了水利部授予的中国水电电气化市荣誉称号。在农村水电站快速发展和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之前重建轻管,尤其是水电站发、售电等生产过程中职责不清、监管缺位,造成一些农村水电站安全隐患严重,事故时有发生,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加强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现制定贺州市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五)《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六)《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七)水利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电监会《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09585);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九)《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十)《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2012);

(十一)《小型水电站安全检测与评价规范》;

(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体球网,足球比分网清理整治违规水电站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水电〔200813号)。

二、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整治和完善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规划、设计复核和安全鉴定等相关程序,规范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严格执行农村水电基本建设程序及管理规范,保障水电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建立水利、发展改革、工信、市场监管、应急、电网公司等多部门联合监管的管理机制,实现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事前、事中、事后闭环监管。

三、工作原则

(一)尊重历史,依法、合理依据的原则;

(二)在横向上,由水利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的原则;

(三)在纵向上,按水利部门分级负责和初步设计谁审批、谁负责、谁清理的原则;

分级负责:4000kW≤装机容量<50000kW或库容≥1000m?的水电站由市水利局督促业主完善有关建设程序,报水利厅审批;市级负责1000kW≤装机容量<4000kW的电站,县级负责装机容量<1000kW的电站。

四、工作范围和方法

治理范围为全市范围内所有农村水电站,重点是2001年之前建设且尚未验收的水电站和2001年以后违规建设的水电站,治理方法如下:

(一)2001年以前建设的水电站治理。由于历史原因,国家政策法规不健全,建设不规范,基建不完善,在2001年前建设投产的大部分水电站没有设计、监理和质量监督,施工不规范,由于水电站建成运行年限较长,已很难按现有建设程序完成竣工验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体球网,足球比分网清理整治违规水电站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水电〔200813号)要求,这类水电站由水电站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小型水电站安全检测与评价规范》(GB/T 50876-2013),对水电站主要设备设施(如水工建筑物、压力管、主要机电设备等)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价。水库库容在10m3以上的水电站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进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按照《小型水电站安全检测与评价规范》(GB/T 50876-2013)进行安全检测与评价。经大坝安全鉴定和水电站安全检测与评价评级分类,按管理权限,由市、县()水利局进行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分类处置。

1.对安全综合评价为A类水电站且为一类坝,属于安全可靠水电站的,可以安全运行,要求加强日常检修维护和安全管理;当项目法人委托有水利水电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交工程质量为合格的质量检测报告和枢纽工程安全鉴定报告,而且有可以竣工验收的明确结论,验收主持单位可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2.对安全综合评价为B类水电站或为二类坝,属于基本安全,存在缺陷但按鉴定要求有条件运行的,需采取措施限期完成整改,达到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要求。当项目法人委托有水利水电检测资质单位提交工程质量为合格的质量检测报告和枢纽工程安全鉴定报告,而且有可以竣工验收的明确结论,验收主持单位可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不能完成整改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对水电站安全综合评价为C类水电站或大坝为三类坝,属于不安全水电站的,按有关规定限制水位或停止运行,直到完成除险加固。业主需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除险加固,改造完成后通过验收可以继续运行,否则依法报废拆除。评定为C类水电站或大坝为三类坝的,项目法人组织除险加固设计,按水利水电建设程序,完成加固设计,申请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险坝加固竣工后,按小水电竣工验收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电站进行竣工抽检,竣工抽检方案报质量监督部门核备,待检测机构出具竣工检测报告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竣工检测报告出具《工程质量评价意见》,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验收。

(二)2001年以后建设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运行发电的水电站治理。针对2001年以后建设的水电站,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健全,对2001年以后开工建设的水电站分两类处置:

1.经完善有关手续和建设程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水电站,按照有关规程,限期完成竣工验收。

2.水电站法人按有关程序完成初步设计并报有权限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但在建设过程中未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或建设基本完成,又无法完善竣工验收手续的违规水电站,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做电站设计复核、安全鉴定。设计复核需达到小型水电站工程初步设计深度,安全检测和评价按《小型水电站安全检测与评价规范》(GB/T 50876-2013)要求,库容大于等于10m?的水电站需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进行安全评价,检测按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抽检有关规定执行。

按管理权限,经市或县(区)水利部门进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水电站安全检测与评价鉴定后处理,处理方案分类参照2001年之前建设的水电站进行。

(三)完成增效扩容和电气化改造的水电站治理。国家从十二五实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来,我市列入国家实施的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共32座水电站。这类水电站基本上都申报质量监督等手续,但在实施过程中有的水电站没有按照初步设计建设内容完成,虽然有质量监督,但由于工程没有完成,质量监督机构无法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属于竣工资料不齐,要求项目法人尽快完成建设内容;有的水电站虽完成建设内容,但未完成竣工资料整编和报验,且已通过完工验收,按照《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2012)准备好竣工验收资料后,项目法人及时申请验收,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四)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

1.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规定,全市库容10m?以上的水库水电站要进行大坝注册登记,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请各水电站大坝业主配合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19101日前完成注册登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m?以上的水电站大坝必须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规定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m?100m?之间的水电站大坝参照执行。

3.各县(区)水利局要督促各水电站大坝业主严格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水电站在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大坝安全鉴定。

五、职责分工

市级成立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应急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供电(电网)公司等单位组成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人员由相关部门抽调组成。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各县(区)参照市级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农村水电站所在地方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电站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牵头组织开展农村水电站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门为农村水电站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农村水电站枢纽建筑物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成立农村水电站规范管理专项治理水电站工作小组,负责农村水电站建设项目的验收和技术审查工作,技术审查组由市、县(区)水利局组织水利水电专家进行评审,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由市、县水利局根据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出具鉴定意见书。

应急管理部门为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指导协调部门,负责对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实施指导协调。

发展改革部门是规划审批部门,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审批和核准。

工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农村水电站生产销售上网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电站企业登记注册的监督检查。

供电(电网)公司应配合各级相关部门,抓好农村水电站供电线路的安全监管工作。

农村水电站业主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业主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既要承担生产管理职责,也必须承担安全管理职责。必须认真贯彻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专项治理时间要求

1.自查自纠阶段(201911月底前)。各县(区)按分级管理权限开展自查,对存在隐患的水电站法人单位按照本方案于20191115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并报直接监管的水利部门,各县(区)水利局于20191125日前将本辖区的自查自纠情况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由办公室形成报告向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工作进展情况。

2.整改落实阶段(20204月底前)。各县(区)水利局按自查自纠情况开展督促整改工作,加强督促对管理范围内的水电站法人单位开展整改工作。于2020420日前完成整改落实并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3.督查验收阶段(20205月底前)。由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督查组开展督查验收工作,20205月底前完成验收工作,通过验收的农村水电站可正常运行生产经营。

(二)工作措施

1.对违反规划、未经审批擅自开工的农村水电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立即停工并予以处罚;对违规建设的农村水电工程,水利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安全隐患严重、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报请地方政府进行关闭处理,并依法将之列入市场信用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报相关部门处理。根据地方政府下达的关闭决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把企业列入不诚信信用体系;依法将市场经营信用异常名录或黑名单列入不诚信信用体系,电力监管部门不予办理电力业务许可;供电(电网)公司配合工信部门取消其电力上网销售业务;水利部门不予办理取水许可。

2.对未经验收擅自蓄水或投运的农村水电工程,水利部门要责令其放空库容运行以确保安全,不予办理取水许可,并报请当地政府立即采取措施;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把企业列入不守信用体系;依法将市场经营信用异常名录或黑名单,列入不诚信信用体系,电力监管部门不予办理电力业务许可;供电公司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取消其电力上网业务。

3.对已投运的小水电站,凡存在严重工程安全隐患、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持证上岗不规范、安全投入无保障等违规问题的,由水利、工信等部门和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根据地方政府下达的关闭决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把企业列入不守信用体系;工信部门取消其电力业务许可;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取水许可。

4.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农村水电站,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强化警示教育,落实整改措施。

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要始终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将安全发展理念的要求贯穿生产全过程、各环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周密部署,认真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管办法,进一步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提高监管水平,促进农村水电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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