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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政办发〔2019〕60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协贺州市委员会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政府立法协商工作办法的通知(2019年11月07日印发)

2019-11-13 15:11     来源: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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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政协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市政协各委(室):

《贺州市政府立法协商工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协贺州市委员会办公室

20191030日            




贺州市政府立法协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政府立法协商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促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贺州市立法条例》《贺州市规章制定程序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立法过程中,就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立法调研、立法草案起草和审查、立法评估、立法清理等工作,与市政协有关委(室)和政协委员开展论证、协商的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立法,包括政府规章制定和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审议的法规案起草。

第三条 政府立法协商应当遵循广泛参与、平等沟通、依据充分、公正公开的原则,实现立法体现人民意志,保障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参与政府立法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是政府立法主体,统一领导立法协商工作。

第五条 政府立法协商工作由市司法局、市政协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六条 在立法过程的不同阶段,政府立法协商有立法项目协商、立法内容协商、立法后评估协商。

立法项目协商,由市司法局作为发起人;立法内容协商,在立法草案起草阶段,由起草部门作为发起人,在市司法局审核阶段需要进行立法协商的,由市司法局作为发起人;立法后评估协商,由评估实施部门作为发起人。

第七条 下列事项或者情形,应当开展立法协商:

(一)立法建议项目征集、立项调研论证评估;

(二)起草立法草案时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立法草案送审稿中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事项;

(四)立法草案送审稿中有关专业性较强的问题;

(五)立法后评估、立法清理;

(六)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和情形。

第八条 市司法局每年第四季度应当将市政府拟编制的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发送市政协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负责组织征求政协委员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九条 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司法局应当及时将立法计划发送市政协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

第十条 政府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市司法局组织开展立法协商,可以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实地走访调研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政府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和市司法局应当记录、汇总、整理立法协商过程中政协有关委(室)、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充分沟通协商,对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予以说明、反馈和公布。
  第十二条 政府立法草案经市司法局审查后,市司法局认为有必要由市政协组织开展立法协商的,可以将草案及其说明、背景资料发送市政协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由市政协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报经市政协领导同意后,通过立法协商会议等形式开展民主协商。
  第十三条 立法协商会议由市政协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组织召开,邀请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有关代表参加。市司法局和立法草案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安排人员到会介绍情况并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立法协商会议结束后,市政协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应当及时汇总整理政协委员、有关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发送市司法局。
  第十五条 市司法局对立法协商会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进行认真研究,并就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市政协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组织开展立法调研、立法评估和立法清理活动,可以邀请市政协有关委(室)和政协委员参与立法调研活动、立法评估会议、立法后评估报告评审和立法清理结果评审。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应当加强与市政协有关委(室)和政协委员的工作联系,定期交流立法工作进展情况,听取市政协有关委(室)和政协委员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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