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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 2021-05-10 15: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编制了《贺州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贺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贺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贺州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在贺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和图书馆进行查阅,其他公共场所目前正在进行信息整理,暂不能提供查询服务。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即可提供查询服务。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具体网址:/

本局当面受理点:贺州市司法局


地址:贺州市八步区贺州大道1号市委市政府大院内


办公时间:工作日(08:00-12:0015:00-18:00

联系电话:0774-5123376????

传真号码:0774-5135815

本局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纸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本局信息公开申请接件机关:贺州市司法局

地址:贺州市八步区贺州大道1号市委市政府大院内

办公时间:工作日(08:00-12:0015:00-18:00

联系电话:0774-5123376????

传真号码:0774-5135815

电子邮箱:hzsf5123376@163.com???

邮政编码:542899

)申请原则和要求

1.本局负责公开由贺州市行政审批局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请直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应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当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在线依申请的,将身份证电子版及有关证明材料上传。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照复印件。

3.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准确、具体,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4.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申请方式

本局主要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填写好电子版《贺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以下简称《申请表》),通过互联网发送到本局的电子邮箱或通过在线依申请公开渠道提交。(电子邮箱:hzsf5123376@163.com,网站链接:/xxgk/ysqgk/)申请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重大信息或敏感信息还需验核证明材料原件。

2.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请填写《申请表》,连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一并邮寄。收件人:贺州市司法局,地址:贺州市八步区贺州大道1号市委市政府大院内,邮政编码:542899。请在信封注明“贺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复印件交本局备查)等有关材料到本局依申请受理窗口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现场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本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

《申请表》中“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名称”一栏填写:“贺州市司法局。”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受理确认及答复期限

1.受理确认:信函申请的,以本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无需签收的,本局将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当日与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当面申请的,将向申请人出具回执,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答复时限: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答复形式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形式应当根据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根据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依照《条例》规定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答复时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说明

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请直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文件下载:

P020210506424114835092.xlsx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