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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 2021-12-16 16: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会编制了《贺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会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并可在贺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和本会门户网站http://www.gxhzdpf.org.cn/上查阅《指南》。本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会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内容

1.本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本会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能;

3.本会领导及分工;

4.本会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本会建议提案结果;

6.本会人事信息;

7.本会新闻发布会;

8.本会重大决策事项;

9.本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会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具体网址:/http://www.gxhzdpf.org.cn/

本会当面受理点:贺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贺州市八步区贺州大道1-3号老政务中心四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08:00-12:00,15:00-18:00)

联系电话:0774-5123781

传真号码:0774-5123781

根据需要,本会还将采用新闻媒体、报纸、网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四)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会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本会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会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本会信息公开申请接件机关:贺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贺州市八步区贺州大道1-3号老政务中心四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08:00-12:00,15:00-18:00)

联系电话:0774-5123781

传真号码:0774-5123781

电子邮箱:hzsclbgs@sina.com

邮政编码:542899

(二)申请原则和要求

1.本会负责公开由贺州市残联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请直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应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当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在线依申请的,将身份证电子版及有关证明材料上传。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照复印件。

3.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准确、具体,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4.本会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申请方式

本会主要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填写好电子版《贺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以下简称《申请表》),通过互联网发送到本会的电子邮箱或通过在线依申请公开渠道提交。(电子邮箱:hzsclbgs@sina.com,网站链接:/xxgk/ysqgk/)申请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重大信息或敏感信息还需验核证明材料原件。

2.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请填写《申请表》,连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一并邮寄。收件人:贺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地址:贺州市八步区贺州大道1-3号老政务中心四楼,邮政编码:542899。请在信封注明“贺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复印件交本会备查)等有关材料到本会依申请受理窗口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现场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本会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申请表》中“受理机关”一栏填写:“贺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本会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受理确认及答复期限

1.受理确认:信函申请的,以本会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无需签收的,本会将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当日与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当面申请的,将向申请人出具回执,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答复时限:本会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会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答复形式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形式应当根据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根据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依照《条例》规定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答复时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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