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贺州博大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207907524XB
住所(住址):贺州市八步区八达西路331-1号
负责人:钱*鹏
身份证件号码:4***********4
我局执法人员于于2021年9月1日在你医院检查时发现,你医院使用的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WD-3000)1台、全自动生化分析仪(WD-320)1台、尿液分析仪(US-200)1台、数字心电图机(ECG-912A)1台等计量器具未能提供合格的检定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被委托人游剑煌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3.对委托人游剑煌的询问调查笔录;
4.现场检查照片等信息证明事实。
以上证据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
2021年11月10日我局发出《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贺市监罚告〔2021〕15号),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实事、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医院未行使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在案件调查中,你医院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管总局体球网,足球比分网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医院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陆佰元人民币整(?.60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60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你医院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市建设路支行(账户: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109380029100343210)缴纳。
你医院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医院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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