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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市监罚〔2021〕1号)

2021-03-08 13:25     来源: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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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西佳怡物业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MA5NDG28X5;

法定代表人姓名:薛娟;

住所:贺州市太白湖片区太白西路以南乐业路与大兴路交汇处嘉年豪庭2号楼102室;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及服务,园林绿化工程、安防工程施工,安防温控设备的设计与安装,房屋及设备设施养护维修;房屋销售,居间服务,清洁服务,房屋、商场、商铺的租赁,劳保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人:卢劲,联系电话:17*******60。

  

案件来源。2020年3月1日我局收到市政府12345服务热线平台转来受理编号:?DH45110220032600024号承办单,称市民反映绿洲家园的佳怡物业收费不合理,2017年交房时签订的物业公司为文雅物业,当时签订的物业收费为0.4元/㎡,2019年6月开发商广西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私自更换了物业为佳怡物业,物业收费服务费也从原来的0.4元/㎡提高到0.8元/㎡,现市民要求物业费恢复原本的0.4元/㎡,其余物价(电梯费等)应核准收费,且撤销假的招投标。

调查经过。经初审群众反映的物业收费行为属于我局管辖。2020年4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发出《贺州市市场监管局检查通知书》(贺市监检通〔2020〕1号),对群众反映绿洲家园小区的物业收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于2020年4月9日经报请局领导同意立案调查。2020年4月22日向你公司发出《贺州市市场监管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贺市监限通〔2020〕3号),要求你公司在5日内提供检查所需的有关财务材料,4月28日你公司报送全部检查所需材料。经审查核算,你公司涉嫌存在“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涉嫌多收价款金额805375.19元(其中:?2020年1月至3月多收物业管理费697765.?19元,多收电梯维护费107610元)。5月9日上午邀请你公司当时负责人容明明总经理到办公室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5月15日检查组将检查情况通报你公司,并将涉嫌违法收费的检查登记表送你公司核实确认。

经查明,绿洲家园是广西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泰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住宅小区,2013年9月嘉泰公司与南宁文雅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一部分(附件五),确认选聘其为绿洲家园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管理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多层、高层住宅0.4元/月.平方米,办公用房、商业物业0.6元/月.平方米,以上标准最终以贺州市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复为准;电梯维护费20元/户.月(注:此费用用于聘请专业公司每月两次电梯维保费、电梯年检费、日常保养、清洁费)。

  2019年6月6日,广西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新桂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广西佳怡物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或业主所有的物业若为住宅,物业管理费由甲方或业主按以下标准计算交纳:住宅物业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0.8元/月.平方米计收;电梯维护费:?30元/户.月(注:此费用用于聘请专业公司每月两次电梯维保费、电梯年检费、日常保养、清洁费)。

经对你公司2019年5月以来的财务收支帐检查,发现你公司2019年5月至12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电梯维护费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即物业管理服务费0.4元/㎡.月,?电梯维护费20元/月.户,2020年1月开始,物业管理服务费按0.8元/㎡.月,电梯维护费按30元/月.户收取,1月至3月共计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1395525.32元,计费面积1744400.33㎡,收取电梯维护费321450元,计费数量10715户.月。

政策依据及证据。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属政府指导价的范畴,经营者应该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制定价格。你公司的上述收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多收价款金额805375.19元(其中:?2020年1月至3月多收物业管理费697765.?19元,多收电梯维护费1076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广西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以附件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形式,确定绿洲家园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由南宁文雅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并明确该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项目和各项收费标准;

2.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证明广西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新桂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广西佳怡物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物业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0.8元/月.平方米计收:电梯维护费:30元/户.月计收,是两家公司的服务和收费约定,未涉及物业小区业主的义务和权利;

3.营业执照。证明佳怡物业公司的经营主体和经营范围的合法性;

4.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证明佳怡物业公司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获得对绿洲家园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权。

5.财务收入明细帐、收费票据。证明佳怡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6.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在检查中,对佳怡物业公司涉嫌违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主、客观原因。

7.检查登记表、检查明细表。证明佳怡物业公司涉嫌违法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数量和收费收入情况。
??? 2020年11月12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0年11月16日你公司提出要求听证。

陈述听证。2020年12月4日上午9时-11时在我局三楼会议室召开听证会。会上我局执法人员提出你公司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你公司提出收费标准是经过招投标中标价格,并经八步区住建部门备案,而且公司经市住建部门评定为物业服务管理二级标准企业;公司对绿洲家园小区的管理权是经招投标中标接管小区,不应沿用前合同;没收所得和罚款的处罚适用法律不当,要求中止案件调查;前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期满但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公司与代表业主的开发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经过市住建部门合同备案,收费符合标准的;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前期物业合同其实已经终止了,无论物业公司是否合法,只要他提供了相关等级的服务,所有的业主就有支付管理费的义务。

案件性质及裁量理由。你公司按0.8元/㎡.月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性质属于“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附件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规定,你公司的价格违法行为属于对价格政策不够了解,主观上认为按照中标合同价格执行没有错,且执行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后期积极清退多收的价款,主动消除不良影响,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规定。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收费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没有清退的多收价款10049.70元;

2.????罚款805375.19元

以上两项合计捌拾壹万伍仟肆佰贰拾肆元捌角玖分(815424.89元)

上述没收多收价款和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市建设路支行(账户: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109380009100230919)缴纳。你公司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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