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开展全市家用燃气灶等26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的产品及范围
全市生产、销售的家用燃气灶等26种产品(详见附件1),具体对应抽查产品品种和范围详见《贺州市2021年工业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可在贺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scjgj.gxhz.gov.cn/zwgk/gsgg/
二、监督抽查地点
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或市场上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三、监督抽查时间
本次监督抽查要求2021年11月10日前完成,需延期的,经书面申请,并获市市场监管局同意后,可适当延期。承检机构在完成抽样工作后10日内要将抽样单相关信息录入e-CQS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系统。
四、监督抽查实施要求
(一)相关承检机构按《2021年贺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工业产品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表》(见附件1)开展抽样和检验工作。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不再重复抽查。各县(区)局要配合好承检机构开展抽样工作。
(二)抽样人员应持有抽样员证,并有相应产品的抽样经验。抽样方法必须严格遵照监督抽查细则或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抽样文书填写详细、规范、工整,不得随意涂改。
(三)检验人员应持有相应产品的检验员上岗证,并具备相应产品的检验技术。检验项目、检验标准和判定依据必须严格按照相应实施细则或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
(四)抽取的样品应进行购买并要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开具正式发票。备样的存放地点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备用样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妥善保管备用样品,不得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封存的备用样品。如需启用存放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备用样品时,应另行付费购买。对本次监督抽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五)抽样过程中,承检机构应当要对抽样关键环节进行录像,并采用拍照等方式对抽查样品状态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取证,相关照片应纳入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拍照要求详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实施规范的抽查产品应参照有关实施细则中的要求进行拍照。
(六)本次监督抽查经费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划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借用监督抽查名义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收取费用。
五、检验结果
承检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出具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其中,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应经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并加盖抽检专用章后,按以下要求寄送检验报告。
(一)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含结果通知书),由承检机构分别寄送市市场监管局、被抽样生产者或销售者、标称生产企业各1份。
(二)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
1.生产领域抽样的。
检验报告由承检机构寄送至市市场监管局1份(含结果通知书和抽样单),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县(区)局2份(含结果通知书和抽样单),再由县(区)局送达(寄送)被抽样生产者。
2.流通领域抽样的。
当产品标称生产企业在贺州市外的,检验报告寄送至贺州市市场监管局1份,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1份(含结果通知书和抽样单),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县(区)局(含结果通知书和抽样单)2份,再由县(区)局送达(寄送)被抽样单位1份。
县(区)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标称生产企业或销售者。
(三)凡寄送的不合格报告的物流寄送记录、退回等寄送凭证均应保存归档,并将未送达被退回的检验报告汇总及时上报市市场监管局质量科(抽检科)。
六、异议处理
(一)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标称生产企业)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结果等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二)异议受理统一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标称生产企业)提交的书面复检申请,经市市场监管局同意并确定复检机构后,复检机构方可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应先报市市场监管局确认后再出具检验报告。复检机构的选择和复检费用等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涉及现场检验的异议:承检人员在生产企业现场抽取样品后即时开展现场检验,企业负责人或企业代表如对现场抽样过程及现场检验数据无异议的应现场签字确认;如企业负责人或企业代表对现场抽样过程及现场检验数据结果有异议的,应现场提出书面异议复检申请,承检人员现场报告贺州市市场监管局经同意后方可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企业负责人或企业代表应现场签字确认,市市场监管局将不再受理该产品现场检验抽查结果异议。如复检后企业负责人或企业代表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确认的,按拒检处理。
七、后处理工作规定
本着“扶优治劣、引导消费”的目的,监督抽查结果经核实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公布。抽查不合格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标称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确认无异议后,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后处理工作。
八、工作纪律
承检机构要周密部署抽样工作,行动严格保密,不得事先通知被检销售者,同时应遵守抽检分离(除涉及现场检验外)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检验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形象,对违纪者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其他事项
(一)承检机构要及时将所抽产品的质量分析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加盖公章,附电子文本一份)及检验结果汇总表(附件2、3、4)于2021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市场监管局质量科(抽检科),并于每次完成检验任务后20日内将抽查结果录入e-CQS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系统。
质量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抽查概况(含生产和流通区域)、抽查检验结果分析(生产领域方面应运用产品品种、企业规模、经济类型及行政区域等数据对产品不合格率进行多方面统计分析;流通领域应对被抽检销售者所在流通区域和抽检场所、行政区域、项目不合格情况分析以及标称生产企业的分布、抽检情况等方面进行统计分析;如同类产品历年有抽查,应与往年的抽检结果作出比对分析等)、去年不合格企业的跟踪抽检情况、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不合格项目原因分析、抽查结果的处理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承检机构应于2021年12月10日前将对检验样品的处置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市场监管局审批,经市市场监管局批准后方可对检验样品进行处置。处置意见书面报告应包括样品经检验后的损坏状况、是否还具备市场价值、折旧情况等内容并附样品清单。
在实施监督抽查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市场监管局相关科室及承检机构联系。
联系方式:质量科(抽检科):何爱美,联系电话:5130771;电子邮箱:hzzlk529@163.com;
执法稽查办:冼建宁,联系电话:5136692;
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李明专,联系电话:18577820108;
市检验检测中心:黄凌,联系电话:5136594, 13397748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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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21年贺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工业产品监督抽查
任务分配表
2.2021年流通领域产品质量贺州监督抽查结果汇
总表
3.2021年生产领域产品质量贺州监督抽查结果汇
总表
4.2021年工业产品报告送达情况表
5.贺州市2021年工业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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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10月9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