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定背景
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繁多,应用广泛,相对于机动车而言,存在污染控制技术水平相对落后、污染物排放量大等问题,正逐渐成为影响空气质量的一大重要来源。随着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深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成为移动源污染防治重点。因此,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管控,在我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既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也是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
二、划定依据
《通告》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以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0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计划>的通知(桂环规范〔2020〕5号)》相关要求。相关条款明确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三、划定范围
根据我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细颗粒物(PM2.5)的“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考核要求,拟划定禁用区范围为:北至火车站、西北至平桂区政府、西至三加寨、西南至桂梧高速收费站、南至鹅塘镇政府、东南至广贺高速东互通收费站、东至莲塘镇政府(详见附图蓝色区域,含道路)。
五、禁用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可以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开展监督抽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禁用区查处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处罚金额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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