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体现市委、政府对老年人的关心、照顾和提高生活质量,让老年人共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等文件,同时参照借鉴区内外的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出台《贺州市老年人优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出台的意义
坚持把发展“长寿·养生”经济作为贺州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具体举措,也是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选择。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贺州健康长寿产业加速发展的重要阶段,出台《规定》对全面提升贺州“世界长寿市”“中国十大养生城市”品牌在国内外知名度和影响力,进一步打响寿城品牌具有重要意义。出台走在全国老年人优待政策前列的贺州市老年人优待政策,目的是为发展贺州旅游休闲养生养老产业起到良好的集聚环境和制度环境,成为区域经济新的极具潜力的增长点、发力点和突破点,同时依托奥港粤大湾区巨大的消费市场,大力培育发展旅游文化养生养老等健康产业,推动我市大健康与大生态、大旅游深度融合,全力打造“长寿.养生”经济。
二、起草过程
(一)部署启动阶段:为全面打响寿城品牌,让贺州老年人或到贺州游玩、居住的老年人享受到贺州最好的老年人优待政策(即:贺州老年人或到贺州游玩、居住的老年人享受坐车、旅游、医疗、养老等优惠政策),不断培育壮大贺州健康长寿产业。2018年1月下旬,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市民政局及时召开局党组扩大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了部署,并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
(二)出台《规定》研究阶段:2018年2月上旬,对出台《规定》涉及相关业务范围的部门进行了走访调研,收集了调研可行性的相关材料,并着手开展了出台《规定》初稿的编写工作,2月底完成初稿。
(三)征求意见阶段:2018年4月上旬、5月中旬、6月下旬相继通过征求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卫计委、市旅发委、旅实集团等14个单位相关单位三次修改意见和建议;5月15日、6月25日市委办、市政府办分别召开了两次相关部门协调会,对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了研究;7月29日,市民政局召开党组专题会议再次进行研究; 9月,在贺州民政门户网站上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文本经反复修改后形成《规定》(送审稿)。
(四)正式发布阶段:2018年12月市民政局上报《规定》(送审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基本框架
贺州市老年人优待规定总共十五条。
第一至第二条为《规定》服务对象,《规定》主要服务的具体对象说明。
第三条为文体休闲优待,主要为本市区行政区域内由市、县(区)财政支持的各类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和已开放的文物点、各类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的老年人优待政策,以及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的老年人优待政策。
第四至第七为卫生保健优待,主要包括市本级(或县、区)医疗机构内设的养老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实行异地结算;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绿色通道)、提供各种就诊、化验、基层、交费、取药优待服务;对特定老年人免诊疗、救护车优惠出诊接诊;与辖区内居家老年人建立双向转诊等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等卫生保健优待。
第八条至第十条为交通优待,主要为凡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均可免费乘坐我市(含县、区)城市市内公交汽车等交通优待;老年人相对集中的养老机构,市本级、县(区)的公交车线路及公交车设置到养老机构;铁路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为老年人设置老年人专属候车区或专座。
第十一条为老年人生活福利,主要为贺州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享受高龄补贴。
第十二条为有关服务场所优待服务,主要是铁路站、汽车站、邮政、电信部门和银行网点等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
第十三条司法部门为老年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为司
法部门(公安、司法、律师事务所等)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为工作职责,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
部门、各县(区)老龄工作机构对执行《规定》的职责。
第十五条为《规定》执行时间,《规定》执行的时间为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总之,《规定》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和贺州实际,参考和吸纳了各方意见,同时也是我市出台对老年人优待政策的新举措,使贺州市老年人乃至国内外老年人享受到贺州市最好的优待政策,进一步推动了我市健康长寿产业发展,全力打造“长寿.养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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