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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0-980546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17年05月14日
标  题: 贺政规〔2020〕2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体球网,足球比分网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秩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贺政规〔2020〕2号发布日期:2020年05月26日

贺政规〔2020〕2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体球网,足球比分网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秩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0-05-26 17:39     来源: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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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体球网,足球比分网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秩序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20514



体球网,足球比分网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秩序的

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平台建设和运行、交易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与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协同监督管理体系,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和电子化建设。

第四条 市财政、住建、水利、交通、自然资源、工信、国资等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大力推进部门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和信息化智慧监管,充分发挥交易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外部监督作用,确保监督到位。

第六条 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将进入平台交易的项目逐步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各类公共资源。

第七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必进原则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我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运行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服务管理工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统一规范的专业服务平台。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平台运行服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环节廉政风险的防范,不断提高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交易现场管控能力。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建设,明确交易、服务、监管等各子系统的功能定位,利用信息网络逐步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保证各类交易行为动态留痕、可追溯,并同步规划、建设、使用信息基础设施,完善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

第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进一步精简办事流程,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比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第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协助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对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的招标管理,依法组织实施招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招标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三)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违规领取评标劳务报酬。

第十四条 投标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诚实信用,接受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和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

(三)向招标人、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保存代理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系列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档案文件的保存方式及期限,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工作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履职。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严格按照《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贺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领取劳务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招标人(代理机构)索要或接受标准支付之外的额外报酬。

第十九条  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不得违法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二十三条  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交易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机构)及其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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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1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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