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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0-881854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0年03月24日
标  题: 贺政规〔2020〕1号贺州市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举报传销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贺政规〔2020〕1号发布日期:2020年04月15日

贺政规〔2020〕1号贺州市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举报传销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0-04-15 17:56     来源: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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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举报传销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20324



 贺州市举报传销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及时发现、查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打传办)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公安机关是举报传销的受理单位,应当建立传销举报登记制度,对于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的举报,应形成接报记录,如实记载举报人、举报时间及举报事实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 市、县(区)打传办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及奖励标准等。

第四条 受理举报单位应及时对传销举报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对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且查处结束后,应按本办法兑现奖励。

对举报线索经查证不符合奖励规定的,受理举报单位应当及时向举报人进行反馈,并说明不予奖励的原因。

第五条 受理举报单位及办理举报奖励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个人资料及相关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第六条 举报下列传销行为且违法案件发生于贺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

(二)以资本运作”“阳光工程”“连锁销售等为幌子,以虚构、夸大产品或服务价值为手段骗取钱财,限制人身自由,胁迫他人参与等含有欺诈性质违法的行为;

(三)采取煽动、蒙骗等手段发展传销下线,扩大传销规模的行为;

(四)采取授课、沟通、谈话等形式,给他人灌输传销内容的行为;

(五)传销组织、人员开通的资金账户及转移流向等信息;

(六)印制、运输、出售传销物品和传销宣传品的行为;

(七)为传销提供经营、培训、居住等场所及提供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八)为传销组织、人员开通集团通信服务网的行为;

(九)网络传销行为;

(十)其他传销行为。

第七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10人以下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500元;

(二)根据举报线索查处10(含10人)至30人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2000元;

(三)根据举报线索查处30人(含30人)以上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5000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查处因传销引起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奖励8000元;

(五)根据举报线索查获本区域传销组织头目,对摧毁传销组织起到关键作用的,奖励1万至2万元;

(六)根据举报线索查获被列为全国重特大传销案件的,奖励5万至10万元。

第八条 依据举报等级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案件被多人举报的,只奖励最早举报人。多人同时举报同一问题的,奖金平均分配。同一举报人在不同打击传销部门举报同一传销行为的,由具体案件承办部门查处后予以奖励,其他受理举报部门不予重复奖励。

第九条 市级受理的举报案件线索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转办并进行督办,各县(区)打传办负责组织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传销举报案件线索的查证、办理以及奖励审核、兑现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举报传销奖励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须在 3 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领取奖金时,须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执法机关根据查办情况要求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实施奖励应当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等信息,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匿名举报的;

(二)所举报的问题有关机关正在调查或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传销工作人员或因亲属参与传销活动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解救而举报的;

(四)打击传销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授意他人举报的;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执法办案人员有以下情况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报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侵吞举报人未领取的奖金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

(四)擅自公开或泄露举报人资料的;

(五)擅自改变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的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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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2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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