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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0-546129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19年10月22日
标  题: 贺政规〔2019〕7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既有住房加装电梯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贺政规〔2019〕7号发布日期:2019年11月06日

贺政规〔2019〕7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既有住房加装电梯办法的通知

2019-11-06 16:44     来源: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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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191022


 

贺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规定,以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181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我市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无电梯住宅。

自建房、别墅、CD级危房,以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即可申请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一)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具有占有和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并能够出示相关证明。

(二)申请加装电梯的住宅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听取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总面积的计算方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分单元加装电梯不影响本幢其他单元房屋结构安全的,本条所指总面积和总户数按照加装电梯单元的房屋独立计算。

 

第二章 前期组织

 

第四条 各县(区)按属地原则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建立由县(区)人民政府牵头的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专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临时工作办公室,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审批、协商、资金筹措等相关业务。县(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改)、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与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对本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涉及的相关事项,应当按照简化流程、优化服务的原则积极予以支持。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过业主协商。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

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 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的解决方案:

(一)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二)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资金筹集方案。

(三)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摊方案。

(四)与不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进行协商,以及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第七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楼层受益大小等原则,根据所在楼层、建筑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的业主协商确定。

(二)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电梯建设。具体提取额度和提取条件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方案为准。

(三)经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同意的,可以使用房改售房款。

(四)财政补贴资金支持。在自治区财政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的基础上,地方财政补贴5000/台,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市本级单位住宅小区(含因机构改革或划转上划到市本级的单位住宅小区)由市本级负担,属于各县(区)管辖范围的,由各县(区)负担。但自治区、市、县(区)财政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总额(含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电梯采购、安装以及管线改迁等)50%。具体财政补贴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在本办法实施后且在贺州市财政补贴办法出台前已开展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仍可享受贺州市财政补贴。     

(五)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在单元楼宇同意加装电梯户数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50%

(六)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付费等新型商业模式,对既有住宅投资加装电梯,并通过刷卡使用付费等租赁模式获得收益,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按照前款第(一)项由业主协商约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的,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和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业主可以参考以下分摊比例约定出资、维护和养护费用的分摊:以第三层为参数1、第二层为0.5、第一层为0,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个系数,即第四层1.1、第五层1.2、第六层1.3,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同一楼层各户的出资比例可以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该层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按照下列方式提出:

(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

(二)业主可以委托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加装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提出申请。

(三)加装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撤销的,也可以委托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应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加装电梯项目受理窗口,提供审批咨询服务,实行一站式服务,负责受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务相关材料,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流程图,协助、指导居民群众处理加装电梯事务,实现服务平台全覆盖,便利居民群众了解政策、减少办事成本,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对规划、建设、质监、消防等审批或备案中能够取消的流程和材料一律取消,能够简化的尽量简化。加装电梯涉及供电接入或者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气、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改迁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十条 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再办理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建设单位登录广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即可。

第十一条 在原住宅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共有,不计入增容建筑面积,不再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如加装电梯建设用地超出土地权属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并由加装电梯专有部分业主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明确该加装电梯建设用地的权属关系。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批准图纸上已明确标识预留电梯井的除外。

第十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或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身份证明;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

(四)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

(五)专有部分占该幢(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文件及其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并附有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的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复印件。

(六)加装电梯影响到其他业主权利的,提交申请人与相关业主进行协商的书面材料。

申请人接受审批咨询服务所需提交的资料由自然资源部门依照本办法确定。

第十四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

(三)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规定组织批前公示。

(四)批前公示结束后,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核发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动工建设。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为既有住宅申请加装电梯事项提供审批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符合利害关系人共同利益的前提下,相关技术审查可适当放宽标准,如加装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不考虑加装电梯部分与北侧住宅采光、日照间距影响等。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除加建候梯厅、入户连廊等必须的新增面积外,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且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和城市景观的不利影响。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加装电梯的工程现场显著位置(包括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和自然资源部门网站同时进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专有部分占该幢(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文件及其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等。

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在办理加装电梯咨询服务过程中组织开展批前公示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举行听证,组织开展批前公示或者听证的时间不计入规划审批或者提供审批咨询服务的时限。

第十七条 批前公示期间,对加装电梯事项有异议的,业主应当自行协商。业主经过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加装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协商或者调解,并由组织协商或者调解的第三方出具协商情况说明或者调解意见。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收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资料后,对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结合申请资料、批前公示、部门意见和业主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加装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反馈的协商或者调解情况,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加装电梯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和自治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告知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由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纳入网格化管理。

 

第四章 设计安装

 

第十九条 加装电梯工程投资总额(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安装的造价除外)30万元以上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等工作,加装电梯的设计、采购、施工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进行。委托设计之前,建设单位应提供原建筑物的地质勘查报告、设计施工图或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等设计基础资料,无地质勘查报告的应先进行岩土工程勘察。专项设计方案应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且原则上要求考虑单体建筑和住宅小区建筑风格风貌要求。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不得使用。电梯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各参建单位要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和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电梯生产和安装单位应按电梯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和安装,电梯安装单位在电梯设备安装前应当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并请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安装过程进行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前应按有关要求办理使用登记。电梯加装服务范围内,全体产权所有人应当遵守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制定的电梯使用、维护和管理办法。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备持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保电梯使用安全。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尤其是弱势群体较多的住宅小区,按无障碍电梯生产和安装标准进行既有住宅电梯加装工作,让弱势群体同等享受生活便利。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信息,统一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自主选择。属地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手续。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安装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第二十四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在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巡查,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已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第二十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所需资料依照自然资源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办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后,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向消防主管部门申请消防备案,并由申请人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需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到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电梯加装完成后,在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以及电梯生产、安装、使用(业主或业主代表)、维护保养、管理等有关单位形成验收合格意见并明确维护保养、监督方式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加装电梯的业主可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加装电梯的业主未委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协商约定其中的业主为使用管理者,其他业主共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加装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业主应当按照加装电梯相关书面协议的约定承担原业主的管理责任,变更后的业主与其他加装电梯业主重新约定维护、养护分摊等电梯管理责任的除外。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到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业主认为因加装电梯侵犯其专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

属地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要组织对本县(区)范围内具备加装电梯条件的既有住宅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加装电梯项目库,并结合本县(区)实际,精心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分类、分地区、分年度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要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较高的住宅加装电梯。对政府投资的既有公共租赁住房,各级政府应积极做好加装电梯工作,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1231日。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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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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