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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0-1211217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0年11月26日
标  题: 贺政发〔2020〕14号贺州市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及标准暂行规定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贺政发〔2020〕14号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4日

贺政发〔2020〕14号贺州市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及标准暂行规定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2020-12-04 20:30     来源: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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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现将《贺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及标准暂行规定》《贺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和《贺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3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201126



贺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事项及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体球网,足球比分网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及标准,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事项及标准的认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为市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及标准:

(一)制定或者调整以下重大公共政策:

1.涉及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全局性、政策性、制度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资源配置和调控方案及制度规范;

2.涉及全市城乡规划、城市更新改造、征收、补偿标准、教育、社会保障、食品安全、劳动就业、卫生健康、交通管理、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

3.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外商投资、对外文化交流合作、对外投资的重大政策;

4.其他对全市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共政策。

(二)制定或者调整以下重大行政措施:

1.制定或者调整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2.制定或者调整由市政府定价、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且涉及面广的收费标准和价格;

3.中心城区城市交通主干道需要采取断交、限制车辆行驶等重大交通管制措施6个月以上的,或者需要在城市特定区域采取限制车辆通行等重大交通管制措施6个月以上的;

4.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5.涉及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旧区(包括城中村、旧小区、旧村宅)改造、绿化市容、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城市建设与管理领域的重大政策、措施;

6.涉及农村改革、农业生产及发展、农民增收等三农领域的政策、措施;

7.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8.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

(三)编制或者调整以下重大规划:

1.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2.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县(区)总体规划,产业园区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等重大规划;

3.全市设立新的园区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布局规划、产业布局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等重大规划;

4.全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等重大行业规划;

5.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供热、燃气、环境保护、城市绿化、安全生产、保障性住房等重大设施专项规划。

(四)编制或者调整以下重大计划:

1.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3.其他涉及贺州市经济社会及公共事业发展的重大规划计划事项。

(五)安排以下重大项目建设:

1.拟纳入国家、自治区和本市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

2.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资金的重要建设项目,使用政府担保的国内外贷款建设项目,使用国债资金的的重大建设项目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出资、融资的地方重大建设项目等;

3.其他重大项目建设安排事项。

(六)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决策。具体为:

1.涉及资产价值(原价)1000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转让、调拨、对外捐赠、出售、报废、报旧、置换等);

2.下列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企业改制、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债权致使我市国有资本对该企业不再拥有股份或者丧失控股地位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决策事项:

1)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

2)总股本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关系国计民生以及政府资源垄断性企业、公共福利性企业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重大事项等;

(七)编制预算和重大资金使用支出:

1.编制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

2.追加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安排;

3.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本息的大额度贷款;

4.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支出;

5.大额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大额度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等重大事项;

6.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八)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进行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第四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等报告的重大行政事项,从其规定。

第五条上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第六条市直有关部门和市级政府派出机构、园区管委会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本规定,确定本部门、本地区、本园区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贺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评估(以下简称决策效果评估)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决策效果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组织决策效果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建议,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于实施满2年后进行决策效果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有执行期限的,一般自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决策效果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时间跨度较长的,可以实行阶段性评估。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决策效果评估的组织单位,可以指定决策执行单位或其他单位(以下统称评估机关)承担决策效果评估具体工作。

开展决策效果评估,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咨询机构等专业机构(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但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第八条受委托评估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其指定参与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熟悉相关法律及政策、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专业素质。

法律法规对受委托评估机构另有资质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评估机关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决策效果评估工作。受委托评估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开展评估,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条决策效果评估要以有利于检验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使用为目的。

第十一条开展决策效果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注重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评估。

受委托评估机构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应当配合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向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机构提供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决策实施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三条 参加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决策效果评估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决策效果评估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十五条 决策效果评估应当针对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本级其他决策是否存在不协调;

(二)决策是否得到全面、准确的实施,各项内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相关的社会问题;

(三)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符合;

(四)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

(五)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在利益相关方中的接受程度,在公众中的认知程度;

(七)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主要原因。

第十六条 决策效果评估可以采取文献研究、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十七条 决策效果评估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估报告形成阶段。

第十八条 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参与评估人员等内容

(二)制定调查提纲

(三)其他评估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后的相关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二)开展调查、评估

(三)分析收集的资料信息,得出初步结论。

 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起草评估报告草案

(二)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三)评估机关召开会议评审评估报告草案

(四)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的内容

(三)评估结论以及相关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评估机关应当及时将评估情况报告制定机关,并根据评估报告向制定机关提出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等具体建议。

第二十四条 制定机关决定采纳修改、废止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应当按照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执行;决策执行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制定机关决定采纳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建议的,应当及时研究落实。

第二十五条 经决策效果评估,确认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有行政过错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决策效果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园区管委会、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效果评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贺州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由有权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有错必究、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

(二)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决策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决策的;

(三)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决策执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

(二)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

第九条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违反职业道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相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训诫;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四)通报批评;

(五)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或者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六)辞退;

(七)给予政务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应予追究决策责任情形的;

(二)干扰、阻止决策责任调查的;

(三)决策过错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的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决策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发生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因国家政策调整,且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

(四)出现意外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决策过错发生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调查并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决策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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