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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1-04000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0年12月23日
标  题: 贺政办发〔2020〕80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服务业集聚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贺政办发〔2020〕80号发布日期:2021年01月05日

贺政办发〔2020〕80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服务业集聚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1-01-05 17:52     来源: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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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服务业集聚区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23日??


贺州市服务业集聚区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和管理,提升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能级,引导服务业集聚发展、集约发展,推进我市创建一批定位科学、特色鲜明、功能完善、产业集聚力强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提升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创业就业功能,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服务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是指以某一个或关联服务产业为核心,主导产业突出,功能配套完善,管理科学规范,具有产业集聚、资源集合、服务集成等特征,集聚度达到一定水平的区域。

第三条集聚区主要形态包括:现代物流、科技服务、软件与信息服务、金融商务、电子商务、新型专业市场、创意文化服务、旅游休闲康养服务等。

第四条市服务业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集聚区的认定管理工作。市直有关单位参与相关形态集聚区的认定及指导管理。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园区管委负责本区域集聚区的推荐申报,并配合自治区、市发展改革委对集聚区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全市服务业发展方向及区域功能布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

(二)有完善的集聚区发展规划,集聚区边界清晰,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合理,业态特色鲜明,产业集中度高。

(三)有明确的管理机构、管理章程和专职管理人员,对集聚区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能够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四)产业集聚达到一定规模,有多家同类或相关企业(机构)入驻,产业特色鲜明,具有良好的产业发展前景,吸纳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情况良好。

第六条各类服务业集聚区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金融服务业集聚区

1.对贺州市打造区域性金融高地具备一定的支撑作用。集聚区内包含银行类金融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保险、基金、地方金融市场相关主体、金融中介服务业等,金融业态较为齐全、产业链条比较完整;

2.入驻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或机构)达10家以上,年总营业收入达10亿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的企业不少于5家。

(二)现代物流快递集聚区

1.以现代物流快递产业为主体,依托交通枢纽或需求中心布局,以物流快递设施、物流快递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支撑,集中分布在铁路站场、公路节点、产业集群、园区、专业市场等交通枢纽和货物集散地附近,至少有三种以上物流快递功能仓储、运输、包装、分拣、货代、搬运装卸、配送等,并初步具备金融、保险、税务和后勤保障等多项基本配套服务能力;

2.占地面积100亩以上,入驻物流快递企业10家以上,年物流营业收入合计1亿元以上(不包括企业货物销售等其他收入)。

(三)电子商务及信息服务业集聚区

1.符合国家互联网+战略,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有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具有电子商务企业所需的基础营运平台支持和公共营运服务支撑体系;电子商务交易技术、加密与电子认证、在线支付、信用管理等关键技术成熟,电子商务云计算技术、集成化应用技术、信息化管理、电子合同、电子结算技术与标准、数据交换标准等新技术广泛应用;

2.专业化程度较高,注册电子商务及信息服务业企业达10家以上,电子商务年交易总额达到2亿元以上。

(四)旅游休闲集聚区

1.以旅游开发、休闲娱乐、运动健康企业为主体;依托良好的旅游资源或休闲娱乐重大项目,能够有效地整合资源,促进旅游要素的均衡发展和产品创新,有利于提高市场辐射力和产品附加值,具备相对完善的旅游公共服务功能,拥有现代休闲娱乐项目、旅游度假设施、特色餐饮购物服务等。

2.入驻各类旅游开发、休闲娱乐企业10家以上;或单体投资超过5亿的旅游、休闲娱乐、运动健康项目5个以上。

(五)科技服务集聚区

1.有技术、检验检测认证、金融支撑体系及配套基础设施等科技创业功能,具备一定的公共技术、检验检测认证、投融资、信息交流、中介服务能力;具有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拥有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基地、创新型产业的核心孵化基地;

2.产业特色鲜明,注册以科技研发、商务服务、信息服务等新兴服务业规模以上单位达5家以上。

(六)商贸产品交易市场

1.符合全市统一规划,依托当地特色产业或商品集散能力强的优势,采取有形和无形相结合,主要从事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等商贸流通的销售;具有产品展示、交易结算、仓储运输、质量检测、加工配送等功能和条件,具备一定的商品集散、加工、交易、价格形成、信息发布、电子商务等功能。

2.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入驻购物、娱乐、休闲、餐饮等各类企业及经营业主100家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市服务业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贺州市服务业集聚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一)服务业集聚区每年定期申报认定一次,凡符合条件的集聚区均可提出申请,由园区管委向属地所在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合格后统一向市服务业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申报服务业集聚区。

(二)制定方案。市服务业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认定申报通知。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

(三)组织申报。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市服务业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家评审。由市服务业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评审组,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认定,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五)结果公示。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市服务业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反馈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六)认定授牌。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结果对通过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属地所在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的上报文件和真实性承诺函;

(二)贺州市服务业集聚区申报表;

(三)集聚区创建工作方案;

(四)集聚区建设发展规划(区域范围、发展目标、发展重点、保障措施等);

(五)经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批件或城乡规划或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的说明;

(六)入驻企业目录及企业营业(销售)收入、税收等与创建条件有关的情况;

(七)管理机构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情况;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九条市服务业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集聚区的管理及相关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及时提出指导意见。集聚区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所在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发展情况和入驻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汇总报送市服务业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创建评定集聚区采取动态管理,并建立奖惩机制,做到优胜劣汰,有进有出。市服务业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组成专家组,每年对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考评制度,第一年考评不合格的集聚区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不合格取消其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资格,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不再享受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各项优惠政策。集聚区考核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集聚区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发生其他有关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市服务业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决定作出是否进行重新认定。


第五章?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政策扶持

(一)通过初步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以市服务业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授予贺州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筹建)的称号。通过最终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授予贺州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称号。

(二)通过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优先向自治区推荐为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三)对通过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经过相关程序申请和审核,给予一定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或项目推进补助,享受贺州市服务业有关政策扶持。

第十三条资金扶持办法

(一)支持对象

对于经过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未经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不给予支持。

(二)资金安排

1.2021-2025年期间,由市财政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开、择优扶持、注重绩效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2.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资金优先采取建立产业发展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补助方式。

3.经过初步认定的贺州市服务业集聚区,原则上给予连续3年的建设补助资金。

4.采取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做法,原则上市级财政与园区管委或县(区)按照1:1的比例配套安排扶持资金。

5.最终认定与初步认定间隔时间不超过3年,最终认定不能通过时,原则上收回市财政支持资金。

(三)财政支持内容和标准

各县(区)原则上每年重点确定建设1个及以上服务业集聚区,对于重点服务业集聚区可连续2-3年内重点建设),并梳理出服务业集聚区重点建设的项目,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1.支持集聚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集聚区内道路、供排水、污水处理、环卫等设施建设,支持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集聚区内基础设施子项目补助额一年内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项目已开工或前期手续完善当年能开工,原则上能在年内建设完成。

2.支持集聚区内新引进或新建的产业项目(社会事业项目)建设。对于新引进或新建设的产业项目(社会事业项目)属于公益性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的50%支持,对于经营性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的30%支持,单个子项目补助额一次不超过500万元。项目已开工或前期手续完善,原则上能在年内建设完成。

3.支持集聚区总体规划、发展规划、可研等前期工作成果的编制补助,视情况不超过总支出的50%个服务业集聚区前期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项目资金申报、审批及验收

1.专项资金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以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统一上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初审。

2.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市本级财政资金,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3.由市服务业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审查小组,对申报的集聚区项目进行审查或评审,确定扶持对象并下达年度补助资金计划。

4.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督促项目承办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并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抓好工作进度。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向属地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园区管委提出验收申请,属地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园区管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材料初审,对达到验收条件的,向市服务业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5.建立集聚区补助资金项目库,所有补助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等信息录入集聚区项目库统一管理。完善项目进入和退出机制。

(五)资金拨付

1.项目计划下达后,将市本级补助资金下达到县(区)财政、园区管委。县(区)人民政府、园区在项目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50%时,可拨付50%的补助资金;项目完工后,县(区)人民政府、园区可拨付至项目进度款的80%;项目最终经市服务业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并验收通过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拨付项目剩余款项。

2.项目建设单位不按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的,将视项目无法全面实施的原因、实际完成的情况、达到的效果等因素,县(区)人民政府、园区要取消(追缴)补助资金进度款。

(六)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1.明确各方职责。市服务业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做好项目和资金安排,负责确定扶持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方向,组织集聚区项目申报,提出扶持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资金支持单位实施项目进行检查指导,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按照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市服务业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资金支持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2.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考评问责制度,加强对资金的追踪问效。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在专项资金执行结束后,须向市服务业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服务业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估重点评价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3.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收回拨付资金、取消企业申报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新的补助),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违规单位进行查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2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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