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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1-03922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0年12月28日
标  题: 贺政办发〔2020〕85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贺政办发〔2020〕85号发布日期:2021年01月05日

贺政办发〔2020〕85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1-05 17:30     来源: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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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28日??



贺州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全面、及时了解社会以及公众立法需求,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让基层群众和专业人员直接参与政府立法过程,有效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立法联系点(以下简称联系点),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立法工作需要,按照相应程序设立,依照本办法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政府部门、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高校院系、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和组织。

第三条 设立联系点应当体现代表性和多样性,兼顾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不同地域、行业、领域的立法需求。

第四条 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三)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四)具备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市司法局负责联系点的选取拟定、服务管理、培训指导和考评调整等工作;联系点所在地的县(区)司法局统筹相关法律资源,指导和支持联系点做好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等各项工作,协调解决联系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设立联系点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区)司法局推荐联系点候选单位;

(二)市司法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结合设点意愿、合理分布等因素,从候选单位中选择法治建设基础较好、具有较强代表性的单位,提出联系点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三)市司法局向联系点颁授贺州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XX-XX年)牌匾。

第七条 联系点实行动态管理。市司法局每年对联系点工作进行年度评估,年度评估结果作为调整联系点的依据。

第八条 联系点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组织征求对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意见建议;

  (二)应邀参与政府立法调研、座谈、论证,对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开展政府规章立法立项、实施情况调研评估工作;

  (四)收集反馈基层单位、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五)及时反映法规、规章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六)配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七)根据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参与法治建设相关工作;

(八)组织开展其他政府立法相关工作。

第九条 联系点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联系点工作,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工作。

第十条联系点可根据实际,以村居委、社区、楼组、企事业单位或单位部门等为单位,设置立法信息采集点,统筹所在区域、行业、团体、单位的基层群众、员工、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检察官、律师、基层执法工作者等各类人力资源,组建立法信息员队伍。

第十一条联系点应当发挥本行业、本单位优势,拓宽联系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广泛收集意见,充分注重反馈意见的代表性、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不断提高反馈意见建议质量。

第十二条联系点收到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背景资料和其他征求意见的文件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反馈意见,并保存好立法联系相关工作档案。对有保密要求的文件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及立法项目责任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组织联系点开展活动:

  (一)在拟定立法计划项目、开展立法评估及立法项目起草审查工作中,书面征求联系点意见;

  (二)邀请联系点相关人员列席立法工作有关会议;

  (三)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定期与联系点开展工作交流;

  (四)定期对联系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提供相关法规规章汇编及学习资料;

  (五)必要时组织联系点开展调研考察,支持联系点之间开展工作交流。

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应当建立联系点信息交流工作平台,畅通信息反馈渠道,提高立法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重视基层联系点提出的意见建议,在有关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报告、评估报告、审议意见、法规规章草案说明或者法规规章草案修改情况说明中予以反映。

第十六条联系点每5年集中调整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连续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撤销:

(一)连续两年未参与相关立法活动的;

(二)不能履行联系点工作职责的;

(三)主动提请退出的;

(四)其他应当撤销的。

第十七条 联系点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列入部门预算给予保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贺州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名单(第一批)



附件


贺州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名单

(第一批)

1.贺州市东融新区管理委员会

2.贺州市八步区城东街道办事处

3.贺州市八步区贺街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

4.贺州市钟山县红花镇红花村村民委员会

5.富川瑶族自治县文体和旅游局

6.广西利升石业有限公司

7.贺州市平桂区文华社区居民委员会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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