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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0-1211123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0年11月26日
标  题: 贺政办发〔2020〕56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贺政办发〔2020〕56号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4日

贺政办发〔2020〕56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2020-12-04 20:10     来源: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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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26日??



贺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贺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对本市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的意见或者建议(以下统称审查建议)以及制定机关、备案机关对审查建议的受理、处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制定机关是指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前款所称备案机关,是指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市、县(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 办理审查建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第五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审查申请:

)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规定;

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

(四)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五)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违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六)其他违法情形。

第六条申请人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的,由主发文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负责受理、处理;其他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申请审查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提出审查建议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

申请人提交书面审查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八条 审查建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有效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

)建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以及建议审查的具体内容;

)建议审查的理由、依据;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日期。

第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指定工作机构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

申请人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或者向备案机关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备案审查机构)负责受理、处理,并将处理意见答复建议人。

第十条 制定机关或者备案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建议申请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建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机关、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机构提出;

)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且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审查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处理期限。

除前款规定外,审查申请自制定机关、备案审查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建议审查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二)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已经依法向其他有审查权的机关提出审查建议的;

(三)制定机关或者备案审查机构就同一内容的审查申请已经作出处理的;

(四)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对提出审查建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已经作出认定的;

(五)申请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的;

(六)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或者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制定机关或者备案审查机构受理审查申请后,应当通知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实施)部门或者制定机关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实施)部门或者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材料;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协助审查、提出意见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对专业技术性强或者重大、复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者备案审查机构可以通过召开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

第十三条制定机关或者备案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书面答复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在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作出答复前,就同一文件多次补充审查建议内容的,审查处理期限自最后一次收到审查建议时起算。

第十四条 制定机关或者备案审查机构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当面说明情况;

(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

(三)邀请专家、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协助审查。

第十五条 审查处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查:

(一)需要通过召开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的;

(二)建议审查文件有关内容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建议审查文件所依据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正在经有权机关依法审查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审查的情形。

中止时间不计入审查处理期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审查处理。

第十六条审查处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查:

(一)申请人撤回审查建议的;

(二)申请人就同一建议审查的文件依法向有审查权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人大常委会启动监督审查程序的;

(三)申请人就同一建议审查的文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建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的;

(四)建议审查的文件或者具体条款被宣布失效、撤销、废止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审查的情形。

第十七条 建议审查中止或者终止的,制定机关或备案审查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对建议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

(二)存在违法情形的,由制定机关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备案审查机构审查的,由备案审查机构通知制定机关在30日内自行纠正并书面向备案审查机构反馈纠正情况;逾期不纠正的,由备案审查机构提出撤销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和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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