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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0-1187825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0年11月12日
标  题: 贺政办发〔2020〕63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字号:贺政办发〔2020〕63号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8日

贺政办发〔2020〕63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2020-11-18 16:46     来源: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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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贺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已经贺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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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2.5应急工作组

3.预防和预警

3.1风险防范工作

3.2信息监测

3.3预警及措施

3.4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4.2分级响应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4指挥和协调

4.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6安全防护

4.7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工作移交

5.2善后处置

5.3恢复重建

5.4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6.2装备和物资保障

6.3通信保障

6.4人力资源保障

6.5技术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6.7治安保障

6.8应急供水保障

6.9保险

7.监督管理

7.1预案宣传与培训

7.2预案演练

7.3预案管理与修订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7.5监督考核

7.6市际沟通与合作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8.2应急响应流程

8.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物资调用程序

8.4预案解释部门

8.5预案修订情况

8.6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防范和有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贺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3.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贺州市行政区域内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

????1.4.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4.2超出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且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

????1.4.3县(区)行政区域影响且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

??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按照《贺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贺州市城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本预案属于级专项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各有关单位部门职责等,重点规范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县(区)人民政府在参考本预案编制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应侧重明确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县(区)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

1.5.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实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分级响应,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人民政府报告。

1.5.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

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等资源,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组织体系与职责

贺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贺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区)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机构、应急工作组构成。

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根据分级响应原则,成立相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国务院成立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时,贺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服从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时,贺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服从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贺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贺州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县(区)人民政府服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县(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县(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贺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职责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指挥和协调由贺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决定市集中饮用水源地停止供水和受影响区域人员疏散工作;部署贺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完成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环境应急救援任务。

当突发环境事件由其他类型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次生而来,且原生事件(事故)已成立或即将成立相应贺州市应急指挥部,不再单独成立该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原生事件(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协调,应对和处置事件(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2.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贺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贺州市生态环境,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协助贺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各类应急工作会议;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协调贺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跟踪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按要求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委、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办理贺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文电、简报。

2.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生态环境局:承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组织制定(修订)贺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研判、报告工作,建立和管理环境应急专家库,与有关单位部门共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指导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所需的物资、设备的组织、调运和供应工作负责监测市场重要商品物价动态参与应急能力建设项目规划和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卫健委: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灾区饮用水安全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事件发生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和协助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工作,负责指导开展环境消杀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会同相关部门管理、协调和指导媒体的采访报道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将刑事、治安案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负责事件发生现场和重点保护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事件影响范围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件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确保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和突发环境事件犯罪嫌疑人员控制和抓捕工作协助污染源排查调查取证;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网络监控与安全保障工作。

市工信负责监督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企业采取果断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配合做好环境污染物质清理、处置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生产组织。

应急局:负责将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组织实施对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以及转移群众安置和生活救助等工作,控制危险化学品泄漏,消除导致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参与相关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贺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扑救现场火灾,消除可能导致火灾的隐患,参与对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地质灾害等原因引发的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部门职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珍稀濒危陆生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参与相关环境污染的调查、应急处置,组织突发环境事件中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受污染情况的核定、损失量统计与评估以及赔偿纠纷的处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农业生产活动渔业船舶、渔业养殖等原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涉及农田土壤、农作物、水产品、水生珍稀动物、畜禽环境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环境事件影响的农作物、水产品、水生珍稀动物、畜禽的救助转移、伤残和死亡原因鉴定损失量的统计与评估损害赔偿的调解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受污染和死亡水产品、水生珍稀动物、牲畜的无害化处理。

市水利局:负责将水利设施及相关库区水量调度、泄洪排沙造成水位和水质变化等原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制定水资源应急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

贺州水文中心负责水文监测并提供相关水文资料。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财政专项经费的筹措、拨付和监督使用;支持应急监测、应急救援队伍及能力建设。

城市管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时城镇供水系统应急处置及供水保障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确保群众用水安全供给。

市场监管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消费维权工作。参与相关环境事件的调查,依法依规查处取缔无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和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市场物价稳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将公路污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水运交通设施抢修,保障交通运输畅通;协助完成铁路交通保障和应急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市教育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指导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师生紧急避险和疏散。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投资促进和商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组织、调运和供应工作。

文旅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旅游区保护,会同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核实有关污染清除和损失费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经济损失的评估工作。

各工业园区管委:负责组织指导企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后续损失赔偿工作。

市无线电监测中心及时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无线电频率支配以及通讯干扰问题。

贺州海事处负责将港口、码头污染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负责辖区通航水域船舶水上污染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调查、应急处置以及预警信息监控,负责辖区通航水域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负责事件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监测数据和气象预报信息,为及时预警和处置环境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贺州军分区: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指挥所属部队协助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抢险救援、转移受事件影响的群众等工作。

武警贺州支队: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协助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抢险救援、维护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组织人员疏散等工作。

中国移动贺州分公司、中国联通贺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贺州分公司: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公用通信网通讯服务。

贺州海关负责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进出口原材料、产品等检验检疫工作。

贺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配合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并根据需要协助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及时提供有关水质监测数据。

贺州供电局、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电力供应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受污染河流流域水电站的调度工作,核实涉及企业用电清单,对非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

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级别,增加其他相关单位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相关单位部门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2.4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在本辖区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国家、自治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指定专人对接各应急工作组,做好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

2.5应急工作组

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以下全部或部分应急工作小组,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分工实施应急响应,认真落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议和部署,并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各部门按照预案中明确的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提交牵头部门统筹汇总。

1)综合协调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传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示,报送环境事件信息,办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文电、简报,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为整个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2生态环境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为了及时有效开展应急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事件级别等情况,具体细分为以下小组:

污染调查小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工信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排查污染源,并对事件的原因进行调查。

应急监测小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卫委、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事件的应急监测,饮用水水质监测,农作物、水产品、水生珍稀动物、牲畜的伤残与死亡原因鉴定。

污染现场处置小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局、武警贺州支队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事件污染源的处置,控制污染范围的扩散。

技术指导与污染评估小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局、水利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指导环境污染事件的救援处置工作,对污染的控制处置与消除、污染区域的隔离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决策提出建议,并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评估。

3)宣传与信息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会同市委网信办、贺州日报社、贺州市广播电视台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组成,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研判,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事件及处置信息,回应公众关切。

4)专家咨询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聘请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军队、企业等有关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咨询组,主要负责对污染趋势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制定污染处置方案,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

5)水利水文和电力调度组

由市水利局、工局、贺州水文中心联合牵头会同贺州供电局、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制定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应急供电、限电方案,并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配合做好污染物处置工作。

6)饮用水保障组

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应急停水、供水方案,并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保障受污染地区群众的饮用水供给。

7)救援处置组

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市应急局、贺州军分区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人员有序疏散,实施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和组织各类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实施应急救援、处置。

8)医疗防疫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建紧急医疗救治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组建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开展环境消杀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安全;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

9)维稳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社会治安和秩序的维护、交通管制以及视情况实施相关强制隔离措施。

10)气象组

由市气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建气象保障专业队伍,负责日常气象资料的收集和研判,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区域气象资料和天气预报信息。

11)生产救援组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受污染影响的物种类别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受污染事件影响的农作物、珍稀野生动植物、水产、畜牧等进行保护和紧急救援,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12)责任调查组

由市纪委监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调查,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单位和部门的责任。

13)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应急处置所需各类物资联系、征购、调拨,应急车辆调配以及应急队伍的后勤保障。


3.预防和预警

3.1风险防范工作

3.1.1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根据环境风险评估和周围环境敏感点调查情况编制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主体责任,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3.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安全隐患(包括可能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各类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改落实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采取防止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必要措施。

3.2信息监测

3.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2.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和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包括监测)、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2水上船舶污染、船舶溢油等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港口、码头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由贺州海事处负责

3.3预警及措施

3.3.1预警分级与发布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并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并造成重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并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发布。

3.3.2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1)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市人民政府;

2)命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4)根据事态发展趋势适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警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命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6)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7)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县(区)人民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8)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3.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趋势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确认环境风险已解除的,由发布预警的县(区)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相关措施。

3.4预警支持系统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建立并完善相关的预警支持系统,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提供技术支持。

3.4.1建立完善贺州市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建立并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空气质量、地表水监测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建立并完善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系统,建立并完善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

3.4.2建立完善市环境应急物资库、环境应急资料库

建立完善市环境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置物资库,建立完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市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4.3建立完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

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并完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启动单位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接报、核实事件信息后,立即启动地方应急预案,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其他县(区)人民政府,本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通报相关信息;救助伤员或疏散、撤离可能受影响的群众;切断污染源,处置、清理污染物,防止污染扩散。

4.2分级响应

级响应报请国务院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2.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人民政府在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参照级响应)的同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Ⅰ级响应,并按照国务院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决策开展救援工作。

4.2.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人民政府在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参照Ⅲ级响应)的同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Ⅱ级响应,并按照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决策开展救援工作。

4.2.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

1)启动贺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

2)及时向自治区相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

3组织各应急工作组、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适时召开应急处置工作会议,听取各组的工作动态报告、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处置效果、协调解决存在问题,部署相关工作;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上级指挥部的各项决定、部署;

4)必要时调集市辖区内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应对跨市界突发环境事件时,与相关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协调开展环境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

6)超出本级自身能力,无法妥善处置事件时,及时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4.2.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环境事件发生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启动Ⅳ级响应。

1)环境事件发生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成立县(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

2)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

3)组织各应急工作组、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超出本级自身能力,无法妥善处置事件时,及时请求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增援。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1)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报告相关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相关要求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市各有关部门收到本门管辖范围内发生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及时将事件信息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

2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接报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上报生态环境部。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一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第一接报单位为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时,应当进行核实并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四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第一接报单位为市生态环境局时,应当核实事件信息,并在四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四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事发地及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直送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跨省界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厅分别通报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及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4.4指挥和协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应急工作组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按照指挥部部署和下达的任务开展相关工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有关的基础资料,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工信、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生后,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6安全防护

4.6.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安全。

4.6.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交通条件人口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划定疏散路线,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应急终止

4.7.1应急终止的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即符合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可控范围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2应急终止的程序

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符合终止条件,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

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状态终止后的后续处置工作进行部署。


5.后期处置

5.1工作移交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以上的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将环境应急后续处置工作移交至突发环境事件事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后续处置工作。

5.2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相关部门对受影响地区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污染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3恢复重建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要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环境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和生态修复建议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重建,使生态环境质量恢复原有的水平或符合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

5.4总结评估

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发生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查找事件原因,提出防范环境事件的措施,并对污染损害进行评估;

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价,事件发生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和教训,根据需要修订政府或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涉及财政应急保障事项按照《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1096号)执行。

6.2装备和物资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检测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断提高应急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进行有效处置和防范。

6.3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不依托受灾地公用电信网的通信装备,如卫星电话、无线对讲机及其它自建的集群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6.4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5技术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充实完善应急专家库,确保在预警和应急处置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6.6医疗卫生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卫生医疗机构做好受污染地区、临时人员安置点、避难场所和公众场所等区域消毒工作,加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知识的宣传,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6.7治安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受事件影响地区社会治安和应急处置秩序维护,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社会稳定。

6.8应急供水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受污染地区群众生活用水和饮用水的供应保障,建设并完善备用水源,积极采取措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6.9保险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监督管理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并持续改进。

7.1预案宣传与培训

7.1.1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1.2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2预案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3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7.4.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范或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提供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4.2责任追究

1对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渎职、失职等行为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等规章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5监督考核

为不断提升环境应急体系建设水平及能力,保障应急任务完成,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

7.6市际沟通与合作

生态环境局与周边兄弟市生态环境部门共同构建环境联防联控合作框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联合监测机制、联动监察机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跨界环境污染联合执法机制、跨区域联合演练机制,实现与兄弟市生态环境部门信息互通、联防联治,共同提升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努力遏制跨省(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生物物种破坏、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2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环境污染范围和污染物迁移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桌面演练、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练。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应急响应流程


8.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物资调用程序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按“统一指挥部门调度合理安排适度补”的原则保障应急处置的顺利进行应急队伍、物资(包括:数据、信息)调用程序如下:

8.3.1指挥部统一调用


步骤

工作内容

1

指挥部通过分析应急处置方案,以及事件处置进展信息,确定所需的应急队伍、物资。

2

各应急工作小组牵头部门根据指挥长(或直接指挥的副指挥长)指令,协调本应急工作小组的组成部门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调用相关应急人员。

3

各应急工作小组牵头部门协调本组的组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直接向本部门管理的物资储备单位、企业事业单位调用应急物资;一次调用不能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求时,可根据物资储备情况多次调用。后勤保障组负责配合应急队伍、物资的运输等其他工作

4

各应急工作小组每次调用的队伍人员、物资等信息应报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备案。

8.3.2工作组申请调用

步骤

工作内容

1

各应急工作小组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增加应急队伍、人员及应急物资时,由各应急工作小组牵头部门汇总本组信息后,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交申请报告(紧急情况下可直接电话报告)。

2

市内应急队伍不能满足应急工作所需,需调用市外、省内(或省外)应急队伍,由应急工作小组牵头部门向应急指挥部申请,通过市人民政府与市外、省内(或省外)相关部门协调、调用。

3

超出各应急工作小组自身职责范围内的物资调用,在市内可解决的,由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向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协调解决。

4

超出各应急工作小组自身职责范围内的物资调用,在市内无法解决的,由应急工作小组牵头部门向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通过市人民政府与市外、省内(或省外)相关部门协调、调用。

5

对一时无法调用,且无储备(或储备量不足)的急需应急物资,由应急工作小组牵头部门向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后勤保障小组组织紧急采购,市财政部门积极支持。

8.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5预案修订情况

本预案于20078月制定,20151月第一次修订,20164月第二次修订20207月第三次修订。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628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贺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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