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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2020年第一版)

2020-05-20 10:25     来源:市工信局     作者:市工信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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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权责清单(2020年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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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实施层级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办理项

实施依据

承办的职能

部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

市本级

行政许可

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予以最新修正)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2006年8月6日发布实施)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4.《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2017年5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同时废止)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材料和循环经济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认为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或现场检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或现场检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节能报告的作出批复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等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而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5.【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

市本级

行政许可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90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自1987年9月15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

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12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71号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距电力设施外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提出安全防护方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爆破作业。

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工业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定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察责任:监理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审批的;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

4.《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5.【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

市本级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类)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2016年12月14日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条例,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

3.《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 年7月16日发布)第二条第一款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4.《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2016年12月1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一条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5.《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桂政发(2017)17号,2017年3月24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一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基本建设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于技术改造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6号,2017年1月6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 在线平台适用于我区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

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和科技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正。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对于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于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3.决定责任: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

4.送达责任:及时制发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加强项目核准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而予以审核同意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重大损失的;4.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5.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6.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损失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

4.《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4

市本级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增或延续及安全生产的品种和能力、生产地址变更初审转报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第十三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5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发布,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第四款 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第九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前,应当向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并完整、真实地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第十一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由初审机关初审的,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并将下列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三)对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初审意见。第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申请延续。经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准予延续,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的品种和能力、生产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材料和循环经济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同意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全部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同意的,送达不予同意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查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查审核同意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5.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6.在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影响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5.【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的变更初审转报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三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5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发布,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变更手续,并将结果告知初审机关。

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材料和循环经济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同意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全部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同意的,送达不予同意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查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查审核同意的;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5.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6.在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影响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5.【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

市本级

行政确认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及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符合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出具的初审转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及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以及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贺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现场询问和查证,实地核实有关资料。

3.决定责任:单位审查规划要求,做出有关结论,开具行政确认书。不符合要求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4.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有关规划严格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6

市本级

行政检查

节能监察(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九十号,1997年11月1日发布,1998年1月1日施行, 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年4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技术开发、推广和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令第33号公布 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淘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等开展节能监察。

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材料和循环经济科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人;(二)调查、收集证据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调查人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三)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到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在场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见证,勘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勘验检查应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明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勘验笔录经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由勘验检查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被邀请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四)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由法定部门鉴定。 ??????????????????????????????????????????????????????????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本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本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三)证据不足的,应责令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在退回之日起十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依法应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撤销。接受委托办理的违法案件需要撤销的,应报告委托机关批准;(四)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告知被侵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五)相对人的行为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已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参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节能监察没有进行合法指导和监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同1.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

市本级

行政检查

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检查



1.《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32号公告,2014年11月28日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提供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贺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1.【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调查、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人;(二)调查、收集证据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调查人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三)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相对人或其代理人到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在场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见证,勘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量、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勘验检查应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明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结果,勘验笔录经相对人或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由勘验检查人、相对人或其代理人、被邀请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四)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由法定部门鉴定。 ??????????????????????????????????????????????????????????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本机关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应在七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本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三)证据不足的,应责令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在退回之日起十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案件依法应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撤销。接受委托办理的违法案件需要撤销的,应报告委托机关批准;(四)相对人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告知被侵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五)相对人的行为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已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参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没有进行合法指导和监督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2.同1.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

市本级

行政强制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90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自1987年9月15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工业科

1.立案责任:检查发现未经批准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予以立案并责令停止作业。

2.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

3.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对违法行为强制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4.解除责任:及时作出解除停止作业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2.【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4【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市本级

行政处罚

对阻碍、拒绝节能监察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九十号,1997年11月1日发布,1998年1月1日施行, 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年4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5月30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公告第7号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用能单位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节能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权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材料和循环经济科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对违反节能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用能违法行为的;

5.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市本级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九十号,1997年11月1日发布,1998年1月1日施行, 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年4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材料和循环经济科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对违反节能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用能违法行为的;

5.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市本级

行政处罚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九十号,1997年11月1日发布,1998年1月1日施行, 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年4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国家主席令第4号,2008年8月29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材料和循环经济科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对违反节能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用能违法行为的;

5.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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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

行政处罚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九十号,1997年11月1日发布,1998年1月1日施行, 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年4月1日施行)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材料和循环经济科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对违反节能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用能违法行为的;

5.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市本级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九十号,1997年11月1日发布,1998年1月1日施行, 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年4月1日施行)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材料和循环经济科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对违反节能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用能违法行为的;

5.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市本级

行政处罚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九十号,1997年11月1日发布,1998年1月1日施行, 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年4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材料和循环经济科

1.立案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阶段责任:受案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受案部门根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对违反节能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用能违法行为的;

5.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市本级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九十号,1997年11月1日发布,1998年1月1日施行, 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年4月1日施行)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材料和循环经济科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以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对违反节能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用能违法行为的;

5.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市本级

行政处罚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九十号,1997年11月1日发布,1998年1月1日施行, 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年4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材料和循环经济科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以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对违反节能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用能违法行为的;

5.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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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

行政处罚

对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九十号,1997年11月1日发布,1998年1月1日施行, 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自2008年4月1日施行)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材料和循环经济科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以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对违反节能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用能违法行为的;

5.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或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市本级

行政处罚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进行电力建设项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90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工业科

1.立案责任: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满足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社会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以及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市本级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90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4月17日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工业科

1.立案责任: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满足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社会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以及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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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

行政处罚

对违法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90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5月19日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发布,自1996年9月起施行,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修改)第二十六条 供电企业未按《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规定的时间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而对用户中断供电的,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工业科

1.立案责任: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满足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社会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以及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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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

行政处罚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90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工业科

1.立案责任: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满足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社会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以及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市本级

行政处罚

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处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自1987年9月15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工业科

1.立案责任: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满足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社会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以及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

市本级

行政处罚

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90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七十一条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工业科

1.立案责任: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满足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社会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以及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

市本级

行政处罚

对用户改变用电类别未告知供电企业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2008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 ,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修改)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改变用电类别未告知供电企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工业科

1.立案责任: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满足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社会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以及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

市本级

行政处罚

对用户用电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2008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 ,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修改)第十九条 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签订供用电合同;

(二)按照合同规定的用电类别用电;

(三)按时交纳电费;

(四)使用合格的配用电设施并保证其运行安全;

(五)使用经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

(六)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的污染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七)不得擅自拆封、更改、调整供电企业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用户违反前款规定用电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督促改正,可以根据违规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取违约使用电费和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用户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工业科

1.立案责任: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满足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社会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以及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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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

行政处罚

对煤炭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未配合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煤炭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内容不真实;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未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工业科

1.立案责任:对在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煤炭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机关交办的、下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法定程序、法定实体规定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3.复核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必要时审查案卷材料,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执法程序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或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5.决定责任:履行告知或根据陈述申辩(听证)复核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6.送达责任: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核实取证后办理结案手续;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将当事人列入违法失信名单,执行情况符合结案条件的,办理结案手续。

8.监管责任:对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移交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

市本级

行政处罚

对储煤场地不符合要求或在煤炭销售各环节造成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不符合合理布部门要求,或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工业科

1.立案责任:对在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煤炭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机关交办的、下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法定程序、法定实体规定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3.复核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必要时审查案卷材料,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执法程序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或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5.决定责任:履行告知或根据陈述申辩(听证)复核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6.送达责任: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核实取证后办理结案手续;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将当事人列入违法失信名单,执行情况符合结案条件的,办理结案手续。

8.监管责任:对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移交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市本级

行政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标准煤炭的处罚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煤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工业科

1.立案责任:对在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煤炭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机关交办的、下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法定程序、法定实体规定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3.复核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必要时审查案卷材料,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执法程序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或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5.决定责任:履行告知或根据陈述申辩(听证)复核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6.送达责任: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核实取证后办理结案手续;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将当事人列入违法失信名单,执行情况符合结案条件的,办理结案手续。

8.监管责任:对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移交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市本级

行政处罚

对煤炭经营中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开展经营行为的处罚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工业科

1.立案责任:对在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社会举报的、上级煤炭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机关交办的、下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承办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法定程序、法定实体规定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3.复核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必要时审查案卷材料,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执法程序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或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5.决定责任:履行告知或根据陈述申辩(听证)复核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6.送达责任: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核实取证后办理结案手续;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将当事人列入违法失信名单,执行情况符合结案条件的,办理结案手续。

8.监管责任:对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移交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市本级

行政处罚

对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处罚



1.《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11月2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32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时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使用袋装水泥的,按照每吨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按照每立方米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三)现场搅拌砂浆的,按照每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致使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使用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筑施工面积或者砌砖、抹灰作业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贺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资质管理等措施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进行干预和限制的;

(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购买、使用指定的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

市本级

行政处罚

对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未达规定比例的处罚



1.《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11月2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32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区域外的建设工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九十;

(二)水泥使用总量在三百吨以上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八十;

(三)水泥使用总量在一百五十吨以上三百吨以下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未达到规定的最低比例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按照其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处每吨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使散装水泥使用量(含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设工程建筑施工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贺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资质管理等措施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进行干预和限制的;

(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购买、使用指定的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

市本级

行政处罚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不使用或者不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处罚



1.《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11月2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32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不使用或者不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吨袋装水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贺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资质管理等措施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进行干预和限制的;

(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购买、使用指定的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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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票据和相关资料的生产企业、建设工程的处罚



1.《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11月2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32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向当地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保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票据和相关资料。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票据和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贺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依法回避;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1-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4-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4-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

5-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1【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极限内予以履行” ?

7-2【法律】《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修改后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资质管理等措施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进行干预和限制的;

(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购买、使用指定的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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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

其他行政权力

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其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

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能源工业科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煤炭经营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发布)第八条: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其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办理条件的企业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办理条件的予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与情况实际不符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的审查程序和备案条件的;

6.在办理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同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2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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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

其他行政权力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买卖合同副本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颁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三条:“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局原材料和循环经济科

1.受理责任:对受理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自治区禁化武办同意使用批准文、使用说明、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承诺书),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报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委主任办公室审定)。

4.送达责任:承办处室制作决定文件,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确认决定文件(不计入承诺时限内)。

5.监管责任:建立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买卖合同副本备案许可文件案;加强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为受理备案的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予以受理备案的;

2.未按要求认真审查申请企业是申请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3.限期内未按照要求对申报企业作出答复的(需专家现场审查的其时间不在承若时间内);

4.审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谎报的;

5.不按照程序进行逐级审批的;

6.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同1.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3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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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

其他行政权力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初审转报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5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发布,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三)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际生产量与销售情况;(四)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初审机关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贺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材料和循环经济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同意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全部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同意的,送达不予同意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查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查审核同意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在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较大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4.【法律】《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5.【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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