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球网,足球比分网

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微信
| 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基础信息公开 > 清单信息 > 权责清单

贺州市审计局权责清单(2020年第一版)

2020-12-28 11:27     来源:市审计局
分享 微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贺州审计局权责清单2020年第一版)


序号

实施

层级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办理项

实施依据

承办的职能部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

市级

行政处罚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监督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6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5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11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2011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自201118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贺州市审计局综合审理科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1年审计署令第8号)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四十条: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三)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

5-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5-2.【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二十七条:审计决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的依据、内容和时间;(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依据;(三)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报告审计决定执行结果等要求;(四)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五十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按照下列要求办理:(一)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三)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条: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2

市级

行政处罚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6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5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11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2011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自201118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贺州市审计局综合审理科

1.立案责任: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1年审计署令第8号)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四十条: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三)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

5-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5-2.【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二十七条:审计决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的依据、内容和时间;(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依据;(三)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报告审计决定执行结果等要求;(四)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五十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按照下列要求办理:(一)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三)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条: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
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
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
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3

市级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11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2011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自201118日起施行)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2.《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0号令)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贺州市审计局综合审理科

1.立案责任: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1年审计署令第8号)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四十条: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三)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

5-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5-2.【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二十七条:审计决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的依据、内容和时间;(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依据;(三)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报告审计决定执行结果等要求;(四)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五十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按照下列要求办理:(一)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三)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条: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
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
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
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4

市级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12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411日起施行;根据20109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3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第2次修订,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行为:

(一)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收费项目已取消、变更或者收费标准已调低,仍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

(三)无证收费或者不亮证收费的;

(四)涂改或者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五)不使用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的;

(六)收费收入不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的;

(七)收费收入不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或者超出规定范围使用的;

(八)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

(九)拒绝接受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的;

(十)违反本条例其它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有第二十二条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物价、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有第二十二条第(三)、(五)、(六)、(十)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金额20%以下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二)有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七)、(八)、(九)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吊销收费许可证,并处以违法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三)有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罚外,并将其违法收入退回缴费者;无法退回的,上缴国库。

罚没收入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全额上缴财政,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提成。



贺州市审计局综合审理科

1.立案责任: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一)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收费项目已取消、变更或者收费标准已调低,仍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

(三)无证收费或者不亮证收费的;

(四)涂改或者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五)不使用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的;

(六)收费收入不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的;

(七)收费收入不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或者超出规定范围使用的;

(八)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

(九)拒绝接受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的;

(十)违反本条例其它规定的。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1年审计署令第8号)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四十条: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三)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

5-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5-2.【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二十七条:审计决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的依据、内容和时间;(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依据;(三)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报告审计决定执行结果等要求;(四)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五十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按照下列要求办理:(一)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三)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条: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
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
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5

市级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79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7121日起施行;根据20123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违反规定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调整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多收、不收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政府非税收入;

()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汇缴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违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规定;

()违反规定发放、使用、核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

()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


贺州市审计局综合审理科

1.立案责任:对被审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

()违反规定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调整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多收、不收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政府非税收入;

()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汇缴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违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规定;

()违反规定发放、使用、核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

()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1年审计署令第8号)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2-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四十条: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三)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五十条: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

5-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5-2.【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二十七条:审计决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的依据、内容和时间;(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依据;(三)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报告审计决定执行结果等要求;(四)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五十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按照下列要求办理:(一)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三)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条: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处罚而不予处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
3.
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
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6.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
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6

市级

行政强制

违规行为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6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贺州市审计局综合审理科

1.催告责任: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并按有关规定或程序予以催告制止。

2.决定责任:被审计单位违法情节严重或审计组制止无效时,应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决定是否采取封存措施。

3.执行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以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当场予以封存。

4.事后监管责任:封存期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

1-2.【规章】《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2010年审计署令第9号公布) 第三条 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遵循合法、谨慎的原则。审计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定确定的条件、程序采取封存措施,不得滥用封存权。审计机关通过制止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及时取证或者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可以达到审计目的的,不必采取封存措施。 ????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2-2.【规章】《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2010年审计署令第9号公布)第七条 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含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下同)负责人批准,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 ????

3.【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九十五条: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资产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并影响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 ????

4.【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571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其相关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
实施暂停拨付与使用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
擅自改变暂停拨付与使用对象、条件、方式的或者扩大暂停拨付与使用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暂停拨付与使用,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未依法及时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的;
6.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
在执行行政强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市级

行政强制

封存账册资料与违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6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第二款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贺州市审计局综合审理科

1.催告责任: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并按有关规定或程序予以催告制止。

2.决定责任:被审计单位违法情节严重或审计组制止无效时,应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决定是否采取封存措施。

3.执行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以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当场予以封存。

4.事后监管责任:封存期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1-2.【规章】《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2010年审计署令第9号公布) 第三条 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遵循合法、谨慎的原则。审计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定确定的条件、程序采取封存措施,不得滥用封存权。审计机关通过制止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及时取证或者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可以达到审计目的的,不必采取封存措施。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2-2.【规章】《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2010年审计署令第9号公布)第七条 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含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下同)负责人批准,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 ????

3.【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九十五条: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资产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并影响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 ????

4.【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571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其相关审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
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
实施封存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
擅自改变封存对象、条件、方式的或者扩大封存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封存,给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6.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
在执行行政强制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市级

行政检查

财政预决算审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6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5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贺州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检查或者了解工作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审计机关下达审计决定书后,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书面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期限到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规定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批示的审计整改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并在领导批示后9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专题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同时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57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1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4.【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审计事项的信息;(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七)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

2-5.【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零三条: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2-6.【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项: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2-7.【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五)项:(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四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

3-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

3-4.【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

3-5.【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三条: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

3-6.【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

3-7.【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二十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

3-8.【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

3-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

3-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4-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

4-2.【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机关指定的部门负责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并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 ??

4-3.【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
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
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
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
(二)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
(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
(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 第一百七十九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
(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
(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
(一)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
??
(二)确定聘请外部人员事宜;
??
(三)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
(四)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
??
(五)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业务部门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应当承担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审计实施和汇总审计结果的职责。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
(二)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
(三)复核意见不正确的;
??
(四)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
业务部门对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汇总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项承担责任。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
(三)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包括:
??
(一)审定审计项目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的配置;
??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
(三)审定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
(四)审计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
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9

市级

行政检查

行政事业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6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贺州市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科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检查或者了解工作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审计机关下达审计决定书后,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书面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期限到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规定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批示的审计整改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并在领导批示后9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专题报告审计整改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57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1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4.【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审计事项的信息;(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七)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

2-5.【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零三条: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2-6.【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项: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2-7.【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五)项:(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四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

3-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

3-4.【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

3-5.【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三条: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

3-6.【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

3-7.【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二十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

3-8.【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

3-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

3-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4-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

4-2.【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机关指定的部门负责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并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 ??

4-3.【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 2.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 3.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 4.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 5.
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6.
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 7.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8.
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
(二)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
(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
(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 第一百七十九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
(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
(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
(一)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
??
(二)确定聘请外部人员事宜;
??
(三)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
(四)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
??
(五)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业务部门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应当承担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审计实施和汇总审计结果的职责。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
(二)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
(三)复核意见不正确的;
??
(四)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
业务部门对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汇总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项承担责任。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
(三)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包括:
??
(一)审定审计项目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的配置;
??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
(三)审定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
(四)审计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
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10

市级

行政检查

审计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6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贺州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企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分局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检查或者了解工作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审计机关下达审计决定书后,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书面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期限到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规定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批示的审计整改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并在领导批示后9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专题报告审计整改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57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1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4.【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审计事项的信息;(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七)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

2-5.【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零三条: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2-6.【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项: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2-7.【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五)项:(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四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

3-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

3-4.【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

3-5.【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三条: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

3-6.【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

3-7.【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二十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

3-8.【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

3-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

3-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4-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

4-2.【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机关指定的部门负责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并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 ??

4-3.【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 2.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 3.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 4.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 5.
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6.
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 7.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8.
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
(二)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
(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
(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 第一百七十九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
(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
(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
(一)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
??
(二)确定聘请外部人员事宜;
??
(三)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
(四)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
??
(五)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业务部门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应当承担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审计实施和汇总审计结果的职责。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
(二)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
(三)复核意见不正确的;
??
(四)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
业务部门对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汇总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项承担责任。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
(三)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包括:
??
(一)审定审计项目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的配置;
??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
(三)审定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
(四)审计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
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11

市级

行政检查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6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5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11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自201211日起施行)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策、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直接对建设单位实施审计,也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贺州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检查或者了解工作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审计机关下达审计决定书后,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书面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期限到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规定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批示的审计整改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并在领导批示后9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专题报告审计整改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57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1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4.【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审计事项的信息;(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七)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

2-5.【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零三条: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2-6.【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项: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2-7.【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五)项:(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四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

3-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

3-4.【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

3-5.【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三条: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

3-6.【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

3-7.【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二十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

3-8.【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

3-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

3-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4-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

4-2.【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机关指定的部门负责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并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 ??

4-3.【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 2.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 3.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 4.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 5.
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6.
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 7.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8.
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
(二)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
(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
(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 第一百七十九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
(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
(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
(一)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
??
(二)确定聘请外部人员事宜;
??
(三)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
(四)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
??
(五)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业务部门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应当承担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审计实施和汇总审计结果的职责。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
(二)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
(三)复核意见不正确的;
??
(四)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
业务部门对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汇总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项承担责任。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
(三)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包括:
??
(一)审定审计项目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的配置;
??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
(三)审定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
(四)审计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
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12

市级

行政检查

金融审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6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5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

????(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贺州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检查或者了解工作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审计机关下达审计决定书后,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书面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期限到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规定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批示的审计整改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并在领导批示后9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专题报告审计整改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57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1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4.【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审计事项的信息;(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七)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

2-5.【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零三条: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2-6.【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项: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2-7.【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五)项:(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四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

3-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

3-4.【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

3-5.【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三条: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

3-6.【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

3-7.【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二十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

3-8.【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

3-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

3-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4-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

4-2.【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机关指定的部门负责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并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 ??

4-3.【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 2.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 3.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 4.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 5.
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6.
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 7.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8.
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
(二)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
(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
(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 第一百七十九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
(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
(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
(一)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
??
(二)确定聘请外部人员事宜;
??
(三)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
(四)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
??
(五)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业务部门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应当承担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审计实施和汇总审计结果的职责。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
(二)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
(三)复核意见不正确的;
??
(四)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
业务部门对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汇总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项承担责任。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
(三)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包括:
??
(一)审定审计项目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的配置;
??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
(三)审定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
(四)审计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
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13

市级

行政检查

企业审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6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贺州市审计局企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检查或者了解工作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审计机关下达审计决定书后,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书面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期限到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规定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批示的审计整改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并在领导批示后9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专题报告审计整改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57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1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4.【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审计事项的信息;(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七)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

2-5.【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零三条: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2-6.【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项: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2-7.【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

3-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五)项:(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四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

3-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

3-4.【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

3-5.【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三条: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

3-6.【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

3-7.【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二十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

3-8.【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

3-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

3-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4-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

4-2.【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机关指定的部门负责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并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 ??

4-3.【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 2.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 3.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 4.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 5.
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6.
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 7.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8.
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
(二)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
(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
(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 第一百七十九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
(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
(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
(一)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
??
(二)确定聘请外部人员事宜;
??
(三)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
(四)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
??
(五)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业务部门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应当承担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审计实施和汇总审计结果的职责。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
(二)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
(三)复核意见不正确的;
??
(四)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
业务部门对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汇总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项承担责任。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
(三)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包括:
??
(一)审定审计项目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的配置;
??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
(三)审定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
(四)审计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
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14

市级

行政检查

社会保障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6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贺州市审计局社会保障审计科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检查或者了解工作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审计机关下达审计决定书后,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书面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期限到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规定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批示的审计整改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并在领导批示后9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专题报告审计整改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57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1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4.【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审计事项的信息;(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七)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

2-5.【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零三条: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2-6.【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项: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2-7.【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五)项:(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四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

3-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

3-4.【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

3-5.【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三条: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

3-6.【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

3-7.【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二十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

3-8.【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

3-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

3-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4-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

4-2.【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机关指定的部门负责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并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 ??

4-3.【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
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
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
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
(二)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
(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
(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 第一百七十九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
(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
(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
(一)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
??
(二)确定聘请外部人员事宜;
??
(三)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
(四)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
??
(五)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业务部门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应当承担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审计实施和汇总审计结果的职责。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
(二)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
(三)复核意见不正确的;
??
(四)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
业务部门对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汇总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项承担责任。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
(三)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包括:
??
(一)审定审计项目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的配置;
??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
(三)审定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
(四)审计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
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15

市级

行政检查

外资运用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6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贺州市审计局企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检查或者了解工作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审计机关下达审计决定书后,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书面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期限到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规定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批示的审计整改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并在领导批示后9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专题报告审计整改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57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1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4.【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审计事项的信息;(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七)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

2-5.【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零三条: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2-6.【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项: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2-7.【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

3-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五)项:(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四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

3-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

3-4.【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

3-5.【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三条: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

3-6.【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

3-7.【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二十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

3-8.【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

3-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

3-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4-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

4-2.【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机关指定的部门负责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并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 ??

4-3.【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
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
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
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
(二)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
(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
(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 第一百七十九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
(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
(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
(一)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
??
(二)确定聘请外部人员事宜;
??
(三)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
(四)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
??
(五)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业务部门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应当承担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审计实施和汇总审计结果的职责。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
(二)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
(三)复核意见不正确的;
??
(四)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
业务部门对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汇总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项承担责任。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
(三)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包括:
??
(一)审定审计项目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的配置;
??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
(三)审定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
(四)审计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
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16

市级

行政检查

经济责任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6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贺州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分局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检查或者了解工作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审计机关下达审计决定书后,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书面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期限到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规定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批示的审计整改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并在领导批示后9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专题报告审计整改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57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1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4.【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审计事项的信息;(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七)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

2-5.【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零三条: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2-6.【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项: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2-7.【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五)项:(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四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

3-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

3-4.【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

3-5.【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三条: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

3-6.【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

3-7.【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二十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

3-8.【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

3-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

3-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4-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

4-2.【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机关指定的部门负责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并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 ??

4-3.【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
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
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
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
(二)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
(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
(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 第一百七十九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
(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
(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
(一)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
??
(二)确定聘请外部人员事宜;
??
(三)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
(四)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
??
(五)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业务部门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应当承担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审计实施和汇总审计结果的职责。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
(二)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
(三)复核意见不正确的;
??
(四)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
业务部门对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汇总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项承担责任。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
(三)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包括:
??
(一)审定审计项目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的配置;
??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
(三)审定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
(四)审计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
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17

市级

行政检查

专项审计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6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贺州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企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分局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检查或者了解工作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审计机关下达审计决定书后,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书面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期限到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规定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批示的审计整改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并在领导批示后9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专题报告审计整改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57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1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4.【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审计事项的信息;(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七)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

2-5.【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零三条: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2-6.【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项: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2-7.【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五)项:(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四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

3-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

3-4.【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

3-5.【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三条: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

3-6.【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

3-7.【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二十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

3-8.【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

3-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

3-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4-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

4-2.【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机关指定的部门负责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并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 ??

4-3.【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
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
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
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
(二)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
(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
(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 第一百七十九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
(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
(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
(一)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
??
(二)确定聘请外部人员事宜;
??
(三)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
(四)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
??
(五)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业务部门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应当承担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审计实施和汇总审计结果的职责。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
(二)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
(三)复核意见不正确的;
??
(四)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
业务部门对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汇总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项承担责任。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
(三)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包括:
??
(一)审定审计项目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的配置;
??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
(三)审定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
(四)审计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
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18

市级

行政检查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6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贺州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企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分局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经批准后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30个工作日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检查或者了解工作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审计机关下达审计决定书后,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书面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期限到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规定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批示的审计整改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并在领导批示后9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专题报告审计整改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57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1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五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4.【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审计事项的信息;(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七)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

2-5.【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零三条: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2-6.【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项: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2-7.【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五)项:(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四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

3-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

3-4.【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

3-5.【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三条: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

3-6.【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

3-7.【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二十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

3-8.【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

3-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

3-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4-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

4-2.【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机关指定的部门负责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并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 ??

4-3.【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
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
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
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
(二)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
(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
(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 第一百七十九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
(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
(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
(一)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
??
(二)确定聘请外部人员事宜;
??
(三)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
(四)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
??
(五)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业务部门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应当承担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审计实施和汇总审计结果的职责。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
(二)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
(三)复核意见不正确的;
??
(四)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
业务部门对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汇总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项承担责任。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
(三)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包括:
??
(一)审定审计项目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的配置;
??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
(三)审定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
(四)审计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
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19

市级

行政检查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6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5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贺州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企业与外资运用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分局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安排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应当在相关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一并列明,同时在相关项目审计工作方案中明确核查的内容和要求。

2.核查阶段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制发、送达审计通知书。按照国家法律、法律、规章等规定,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核查。

3.处理阶段责任:对核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并提请审计机关业务会议审定后,出具审计报告。对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的,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

2-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

2-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3-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审计事项的信息;(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七)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 ??

3-2.【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零三条: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

3-3.【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五)项:(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

3-4.【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七)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

3-5.【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公布号)第一百四十三条: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

3-6.【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 ??

3-7.【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二十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审计机关可以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

3-8.【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

3-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2.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的;
4.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5.
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6.
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7.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8.
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
(二)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
(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
(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 第一百七十九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
(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
(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
(一)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
??
(二)确定聘请外部人员事宜;
??
(三)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
(四)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
??
(五)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业务部门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应当承担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审计实施和汇总审计结果的职责。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
(二)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
(三)复核意见不正确的;
??
(四)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
业务部门对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汇总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项承担责任。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
(三)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包括:
??
(一)审定审计项目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的配置;
??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
(三)审定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
(四)审计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
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20

市级

行政检查

审计整改专项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5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9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自201111日起施行)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贺州市审计局综合审理科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2.核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一)实地检查或者了解;

(二)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

(三)其他方式。

对于其他定期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可以结合下一次审计,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指定的部门负责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并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

3.处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审计机关对审计决定书中存在的重要错误事项,应当予以纠正。

审计机关汇总审计整改报告,向本级政府报送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


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

2-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一)实地检查或者了解;(二)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三)其他方式。对于定期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可以结合下一次审计,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

2-2.【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机关指定的部门负责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并向审计机关提出检查报告。 ??

3-1.【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

3-2.【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决定书中存在的重要错误事项,应当予以纠正。 ??

3-3.【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机关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向本级政府报送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
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核查的;
?? 2.
隐瞒核查发现问题的;
3.
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4.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5.
在核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主席令第32号公布,2006年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
(二)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
(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
(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 第一百七十九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
(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
(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
(一)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
??
(二)确定聘请外部人员事宜;
??
(三)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
(四)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
??
(五)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业务部门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应当承担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审计实施和汇总审计结果的职责。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
(二)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
(三)复核意见不正确的;
??
(四)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
业务部门对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汇总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项承担责任。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
(一)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
(三)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包括:
??
(一)审定审计项目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的配置;
??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
(三)审定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
(四)审计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
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18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