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中直和区直(驻贺)单位,各市直企业:
《贺州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网络工作群管理细则》已经贺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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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大数据发展局????
2021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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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
网络工作群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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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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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务活动中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网络工作群的建设和管理,深化拓展基层减负工作,落实应用系统共建共用共享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及其二层机构、隶属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和通过预装、下载等方式并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等,包括面向企业、公众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或全社会使用的各类信息系统平台、小程序、快应用、公众号、微博账号等办公类、管理类、学习类的应用程序。
本细则所称网络工作群,是指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为进行文件下达、通知下发、任务部署等在本单位开发平台、微信平台、QQ平台、钉钉平台、其他平台上建立的各种网络工作群(不含日常交流群)。
第三条 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创新发展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公务活动中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网络工作群的推广和使用,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长效化工作制度,全面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打造一批优质精品账号,形成全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网络工作群规范发展、创新发展、融合发展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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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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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贺州市大数据发展局和贺州市行政审批局是全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网络工作群的主管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地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网络工作群的主管单位,区直、中直驻贺各单位办公室是本部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网络工作群的主管单位。实行全系统垂直管理的部门办公室或指定的专门科室是本系统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网络工作群工作的主管单位。
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网络工作群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二层机构和隶属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网络工作群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网络工作群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履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网络工作群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相关机构具体承担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日常运维工作。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网络工作群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公安、行政审批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负责全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网络工作群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全市政务服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宣传、发改、工信、公安、保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宣传、业务指导、技术保障,统筹发展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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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开设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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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遵循以下原则开设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一)县级以上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一个单位在同一事项最多开设一个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同类事项、同一部门原则上只能有一个面向基层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上只开设一个账号,鼓励在网民集聚的新平台开设账号。
(二)县级部门(含县级及以下派驻机构)及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再单独新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通过县级政府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服务,已有的要尽快将内容整合至县级政府或上级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确有特殊需求的,应提出申请获批后,可保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原则上不再单独新建专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开设专栏专题做好相关工作。已开设的专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只涉及单个部门职责的,要尽快将内容整合至相关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要将内容整合至本级政府或牵头部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四)严格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统筹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建设,避免“一哄而上、一事一端、一单位一应用”,移动客户端要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
(五)集中力量做优做强主账号,构建整体联动、集体发声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矩阵。
(六)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主办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注销或变更账号信息,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名称应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已有名称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调整,或在已有名称显示区域加注规范名称。
第九条??原则上要将同类事项中各个分散、独立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整合为一个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大应用程序”。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整合清理范围如下:
(一)对功能单一、功能重复或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要清理整合,确属无力维护的要坚决关停。
(二)对“僵尸类”“空壳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要有效清理,重点清理无人维护、与实际业务流程脱节、功能可兼容替代、所占用资源长期处于空闲状态,以及使用范围小、频率低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三)上级机关已开发功能类似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要加快对接整合。
(四)区直、中直驻贺各单位存在的独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整合。
第十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开设、整合、变更、关停、注销应按以下流程审批:
(一)申请。申请开设政务服务移动互联应用程序的单位和部门,要填报《广西政务新媒体审批表》,逐级向贺州市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申请开设其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单位和部门,要填报《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审批表》,逐级向贺州市大数据发展局提出申请。对现存的未按本细则进行审批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主办单位应补交《广西政务新媒体审批表》或《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审批表》。
(二)审批。贺州市大数据发展局、贺州市行政审批局在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提出申请,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对申请进行审批,并公布结果。
(三)公告。对整合、关停、注销的,经审批同意后,主办单位应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上发布公告信息,公告信息原则上至少保留7天。
第十一条??对临时性、阶段性的网络工作群,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在相关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注销或解散。
第十二条??对非临时性、阶段性的网络工作群,建立网络工作群分级备案制度,网络工作群开设、整合、注销、解散应向主管单位备案。网络工作群主办单位要填报《网络工作群备案表》,经逐级审核,由市大数据发展局报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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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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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不得设置要求基层部门单位和个人定期登录、签到打卡、规定时间内响应等无实质工作内容的刚性约束指标,不得作对象区分强制推广下载安装,不得简单以在线学习时间长短和积分高低搞排名通报,不得随意纳入对基层的考核内容,不得变相迫使基层干部“24小时待命”。
第十四条??网络工作群不能硬性要求点到、打卡、即时响应,非紧急事项尽量不要在下班时间、节假日通过工作群发布通知,不在工作群“秀”个人爱好,不对上级领导干部发献花、膜拜、点赞等表情包。
第十五条??主办单位要加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内容保障工作:
(一)严格内容发布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
(二)规范转载发布工作,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新闻单位等有广告发布资质的单位除外。
(三)建立原创激励机制,按照规范加大信息采编力度,提高原创信息比例。
(四)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要提前做好沟通协调。
(五)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日常监测,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六)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如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六条??主管单位要加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网络工作群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检查,积极运用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发现的假冒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要求第三方平台立即关停,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群众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等或点赞、转发信息。
第十七条??主办单位要加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提供必要经费保障,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专岗专责,抓好工作落实。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发布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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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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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主办单位要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明确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做好自主建设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防篡改、防病毒、防攻击、防瘫痪、防劫持、防泄密工作,对第三方建设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网络工作群做好终端病毒防护。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对于泄露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加强管理,确保不泄露。
(二)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网络工作群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网络工作群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三)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五)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损害用户权益的内容。
第十九条 被整合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主办单位要确保被整合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数据保存及数据迁移的完整性、安全性,防止数据泄露及数据流失。
整合后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主办单位要加强安全防护,进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时整改,并将测评结果和整改报告及时报送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发展局备案。
第二十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器不得放在境外,禁止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独立开发的小程序、快应用、APP(不含直接使用支付宝、微信、钉钉等第三方平台应用功能)应依托壮美贺州·政务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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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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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等突出问题,造成重大信息安全事故、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不良后果的,被国家、自治区、贺州市通报存在突出问题或不合格的,本级和上级主管单位要对主办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约谈、警告、通报相关责任人或者责令关停等。
第二十二条 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网络工作群工作成效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激励表扬。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和区直、中直驻贺各单位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网络工作群管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贺州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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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网络工作群整合清理标准
2.广西政务新媒体审批表
3.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审批表
4.网络工作群备案表
5.填表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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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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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网络工作群
整合清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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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整合清理标准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问题表现 | 问题类型 | 整合清理 标??准 |
1 | 建设和 运维情况 | 建设管理 | 应用程序主管 单位的行政级别 | 属自治区、市、县以处室(科室、股室)及以下名义存在的独立 应用程序 | 应用级别低 | 整合迁移 |
2 | 属县处级及以下部门开发使用 | 应用级别低 | 整合迁移 | |||
3 | 功能设置 | 应用程序功能 多样性 | 应用程序功能单一 | 功能单一 | 整合迁移 | |
4 | 应用程序功能 相似性 | 该应用程序与上级或本级已开发的应用程序功能重复或相近 | 功能重复或相近 | 整合迁移 | ||
5 | 应用程序功能与业务工作相关度 | 与实际业务流程长期脱节,无法支撑办公、管理、学习等相关业务工作 | 与业务流程脱节 | 清理关停 | ||
6 | 运行维护 | 内容更新维护 | 2020年11月1日起,内容未更新 | 内容长时间不更新 | 规范整改或清理关停 | |
7 | 发布的信息内容与业务内容无关 | 信息内容与业务工作 无关 | 规范整改 | |||
8 | 功能运维保障 | 未及时更新导致无法满足业务需求,且1个月内无更新升级 安排 | 无法满足业务工作需求 | 清理关停 | ||
9 | 应用程序无法正常使用 | 无法使用 | 规范整改或清理关停 | |||
10 | 维护人员投入 | 应用程序超过1个月没有运行维护 | 无人维护 | 清理关停 | ||
11 | 使用和 管理情况 | 使用情况 | 使用范围、频率 | 应用程序使用范围小、频率低 | 使用范围小、频率低 | 整合迁移或清理关停 |
12 | 长期闲置 | 应用程序在开展业务工作中 长期无人使用 | 长期闲置 | 清理关停 | ||
13 | 使用和 管理情况 | 管理要求 | 下载、注册、 登录 | 脱离业务工作实际需要,强制要求人员下载安装、注册或登录 | 强制下载、注册、登录 | 规范整改 |
14 | 签到打卡、响应时效 | 脱离业务工作实际需要,硬性要求用户频繁签到打卡或在规定时间内相应 | 强制签到打卡、相应 时效 | 规范整改 | ||
15 | 工作留痕 | 脱离业务工作实际需要,硬性要求用户上传工作场景图片、定位位置、录制视频等代替实际工作 | 过度留痕 | 规范整改 | ||
16 | 排名考核要求 | 以在线时间长短、积分高低等,滥用排名通报或工作考核 | 滥用排名 考核 | 规范整改 | ||
17 | 数据和 个人信息 安全情况 | 个人信息收集使用 | 个人信息收集 情况 | 脱离业务工作实际需要,过度 收集个人信息 | 过度收集 个人信息 | 规范整改 |
18 | 个人信息使用 | 未经用户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个人信息 | 使用个人 信息不合规 | 规范整改 | ||
19 | 保护措施 | 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 无专人负责数据和个人信息 安全工作 | 保护措施 不合规 | 规范整改或清理关停 | |
20 | 无数据加密存储、加密传输措施 | 保护措施 不合规 | 规范整改或清理关停 | |||
21 | 未开展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监测评估 | 保护措施 不合规 | 规范整改或清理关停 | |||
22 | 无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事件 应急处置预案 | 保护措施 不合规 | 规范整改或清理关停 | |||
23 | 安全事件 | 发生泄密、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 | 泄露工作秘密数据 | 安全事件 | 规范整改或整合迁移或清理关停 | |
24 | 发生网络安全时间或数据信息泄露时间 | 安全事件 | 规范整改或整合迁移或清理关停 | |||
25 | 涉及疫情防控功能应用情况 | 批准授权 | 应用程序的批准授权单位 | 未经批准授权开展设计疫情防控功能应用运营 | 不合规开展业务 | 规范整改或清理关停 |
26 | 统筹精简情况 | 存在交叉重复、不互通互认情况 | 一家机构能满足防控需要,却指定多家机构开展应用运营 | 不合规开展业务 | 规范整改或清理关停 | |
27 | 已制定多家机构运营疫情防控类应用,但不互通互认 | 不合规开展业务 | 规范整改或清理关停 |
表2??网络工作群整合清理标准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问题表现 | 问题类型 | 整合清理 标??准 |
1 | 建设管理 | 建设管理 | 建设范围 | 临时性、阶段性工作群 | 相关工作 已结束 | 注销或解散 |
2 | 使用和 管理情况 | 使用情况 | 使用范围、频率 | 应用程序使用范围小、频率低 | 使用范围小、频率低 | 注销或解散 |
3 | 长期闲置 | 应用程序在开展业务工作中长期无人使用 | 长期闲置 | 注销或解散 | ||
4 | 管理要求 | 刚性约束 | 硬性要求点到、打卡、即时响应 | 有刚性约束要求 | 规范整改 | |
5 | 非紧急事项非 工作日发布通知 | 非紧急事项在下班时间、 节假日通过工作群发布群众 | 非紧急事项非工作日发布通知 | 规范整改 | ||
6 | 工作留痕 | 脱离业务工作实际需要,硬性要求用户上传工作场景图片、定位位置、录制视频等代替实际工作 | 过度留痕 | 规范整改 | ||
7 | 工作考核 | 通过工作群对工作日常进行考核 | 滥用考核 | 规范整改 | ||
8 | “秀”个人爱好 | 在工作群“秀”个人爱好 | “秀”个人 爱好 | 规范整改 | ||
9 | 吹捧上级领导干部 | 在工作群对上级领导干部发献花、膜拜、点赞等表情包 | 吹捧上级领导干部 | 规范整改 | ||
10 | 数据和 个人信息安全情况 | 个人信息收集使用 | 个人信息收集情况 | 脱离业务工作实际需要, 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 过度收集 个人信息 | 规范整改 |
11 | 安全事件 | 发生泄密、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 | 泄露工作秘密数据 | 安全事件 | 注销或解散或规范整改 | |
12 | 在工作群发布涉密文件或不公开文件或依申请公开文件 | 安全事件 | 注销或解散或规范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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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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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务新媒体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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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ID及名称 | 创建/注册日期 | ??年????月?? 日 | |||||
发布平台(系统) | 是否通过认证 | 是□????否□?? | |||||
管理单位 | 是否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 是□????否□?? | |||||
主办单位 | 主办单位分管领导及职务 | ||||||
联系电话 | |||||||
??承办单位 | 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及职务 | ||||||
联系电话 | |||||||
政务新媒体平台 | □微博????□微信(服务号/订阅号/小程序)????□移动客户端(APP )???? □其他??(具体平台名称) | ||||||
访问链接 或二维码 | |||||||
开设/变更/关停/ | |||||||
主办单位 意????见 | ?? 单位(盖公章) 年 ?? 月 ?? 日?? | ||||||
县级管理单位 审核意见 | ?? 单位(盖公章) 年????月 ?? 日?? | ||||||
市级管理单位 审核意见 | ?? 单位(盖公章) 年????月 ?? 日?? | ||||||
自治区级管理单位审批意见 | ?? 单位(盖公章) ????????????年 ?? 月 ?? 日 | ||||||
正式运营时间 | 关 | 关注量/粉丝量 | 运行状态 | □正常?? □暂停????□注销?? □关停 |
填报单位:????填表时间: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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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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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填表人及手机号码:??填表时间:
账号ID及名称 | 创建/注册日期 | ??年??月??日 | |||||
发布平台(系统) | 是否通过认证 | 是□??否□?? | |||||
正式运营时间 | 关注量/粉丝量 | 运行状态 | □正常??□暂停 □整合??□变更 □注销??□关停 | ||||
主管单位 | 是否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 是□??否□?? | |||||
主办单位 | 单位分管领导及职务 | ||||||
联系电话 | |||||||
承办单位 | 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及职务 | ||||||
联系电话 | |||||||
移动互联网应用平台 | □小程序(微信/支付宝) □快应用 □微博号(新浪/YouTube/Facebook) □移动客户端(APP )??□公众号(微信/支付宝)????□今日头条 □百度百家号??□抖音??□微视?? □一点资讯 □央视频????????□人民号??□澎湃号??□网易号?? □喜马拉雅?????? □蜻蜓FM??□知乎?? □其他??(具体平台名称) | ||||||
访问链接 或二维码 | |||||||
开设/变更/关停/ | |||||||
主管单位 意??见 | ?? 单位(盖公章) 年??月??日?? | ||||||
县级主管单位 审核意见 | ?? 单位(盖公章) 年??月??日?? | ||||||
市级主管单位 审核意见 | ?? 单位(盖公章) 年??月??日?? | ||||||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审批意见 | ?? 单位(盖公章) ??????年??月??日 |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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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工作群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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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填表人及手机号码:?? 填表时间:
工作群名称 | 建群时间 | ??年??月??日 | |||||
发布平台(系统) | 是否通过认证 | 是□??否□?? | |||||
正式运营时间 | 用户数量 | 运行状态 | □正常??□暂停 □注销??□解散 | ||||
主管单位 | |||||||
主办单位 | 单位分管领导及职务 | ||||||
联系电话 | |||||||
承办单位 | 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及职务 | ||||||
联系电话 | |||||||
各平台上的网络 工作群 | □本单位开放平台??□微信平台??□钉钉平台??□QQ平台 □其他??(具体平台名称) | ||||||
刚性约束要求 | □无刚性约束要求?? | ||||||
如有刚性约束要求,对以下选项进行选择: □有点到要求??□有打卡要求??□有即时响应要求 □其他??(具体要求) | |||||||
群号/二维码 | |||||||
建群理由 | |||||||
注销或解散/规范整改/ 开设保留/其他理由 | |||||||
主管单位 意??见 | ?? 单位(盖公章) 年??月??日?? | ||||||
县级主管单位 审核意见 | ?? 单位(盖公章) 年??月??日?? | ||||||
市级主管单位 审核意见 | ?? 单位(盖公章) 年??月??日?? | ||||||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审批意见 | ?? 单位(盖公章) ??????年??月??日 |
附件5
填表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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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管单位:指申请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主管部门。
2.主办单位:指申请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主管单位或其二层机构。
3.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可相同。
4.承办单位: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承建、运营的公司或机构(如为主管单位自建可不填)。
5.县级主管单位:指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6.市级主管单位:指贺州市大数据发展局或贺州市行政审批局。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