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注册建造师专业与企业经营业务不关联,注册行为需要企业和建造师双方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