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明确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具备的经营场所条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贺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对其是否具备“与住所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条件的认定。
(一)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合法商业使用权,用于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体地点或场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一致。
(二)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起居场所之间应有墙体、门等固定、不易拆除的物理隔断,消费者无需经过起居场所即可进店挑选商品。
(三)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有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证明已合法取得使用权,有固定的地址,使用砖、木、钢等结构材料筑成的,具有长期性、固定性设计功能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条件:
(一)经营场所与住宿区域相连且无有效隔断的。
(二)消费者需经过住宅区才能进店挑选商品的。
(三)经营场所尚未建成或者建成后尚不具备正常使用条件的。
第四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条件:
(一)占用楼梯、走道等公共区域或与他人合租、合用同一区域等对经营场所不享有独立使用权的。
(二)简易活动房、电话亭、治安亭、爱心亭、流动摊点(车、棚)等流动的场所。
(三)已明确纳入拆迁范围待拆除的场所。
第五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经营场所的信息,登记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相一致,并对经营场所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并配合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开展实地核查,必要时在核查过程中出示经营场所的所有权属证明,作出书面承诺予以确认经营场所信息。
第七条? 本规定由贺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7日起施行。
在本规定施行以前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尚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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