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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19年第6号)

信息来源:贺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6-04 09:05:06 【字体:
 

贺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2019年第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贺州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协审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ZZFCG2018-F-353)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贺州市审计局

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新风街28号

当事人2: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地:贺州市鞍山西路83-1号(城投集团)五楼

当事人3:湖南英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湖南英邦)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90号长岭宾馆9楼

当事人4:广东博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广东博众)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1918房

当事人5:广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广西建设)

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10号服务综合楼

当事人6:广西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广西工建)

住所地:南宁市金浦路24号城市花园湖景住宅二号楼0302号

二、基本情况

针对“贺州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协审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ZZFCG2018-F-353),举报人反映:湖南英邦等4家投标人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经营场所材料参加投标。举报人于2019年2月26日根据注册地址实地调查湖南英邦等4家投标人发现未见公司挂牌等问题。其中,湖南英邦贺州分公司住所地为贺州市太白社区新风街147号,但上述地址未见该公司挂牌,经营单位为其他单位;广西建设贺州分公司住所地为贺州市八步区太白社区贺州大道48-1号,但上述地址未见该公司挂牌,经营单位为其他单位;广东博众贺州分公司住所地为贺州市灵峰南路18号第22栋15-19号房,但未见该公司挂牌,经营单位为其他单位;广西工建贺州分公司营业执照地址为贺州市星光路56号上海街B1-08号商铺,但上述地址未见该公司挂牌。

三、处理结果

湖南英邦投标文件提供的“在贺州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为贺州市太白社区新风街147号,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及房权证等复印件材料,房权证显示面积为599.44平方米。针对举报事项,湖南英邦回复称其在2019年2月前租赁贺州市太白社区新风街147号作为其贺州分公司经营场所,并提供有房屋出租方收到租金、保证金的收据等证明材料,并称在2019年2月份与房屋出租方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月16日其他单位进驻上述地址,其贺州分公司迁移至贺州市八步区太兴街62号。经向贺州市太白社区新风街147号房东核实了解,其称与湖南英邦贺州分公司签订的自2017年8月起至2019年7月租用贺州市太白社区新风街147号整栋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并提供了情况说明材料。

广西建设投标文件提供的“在贺州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为贺州市八步区太白社区贺州大道48-1号,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及房权证等复印件材料,房权证显示面积为552.90平方米。针对举报事项,广西建设回复称其于2018年11月25日起租赁贺州市八步区太白社区贺州大道48-1号作为其贺州分公司经营场所,并提供有租金支付凭据等证明材料。经实地查看并向房屋出租方核实了解,其称与广西建设贺州分公司签订的自2018年11月起至2021年11月租用贺州市八步区太白社区贺州大道48-1号整栋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并提供了情况说明材料。

广东博众投标文件提供的“在贺州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为贺州市八步区建设西路467号,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及房权证等复印件材料,房权证显示面积为1577.08平方米。针对举报事项,广东博众回复称其贺州分公司于2018年1月由贺州市灵峰南路18号第22栋15-19号房迁移至贺州市八步区建设西路467号,并提供有房屋出租方收到租金的收据以及其支付租金、水电费的财务账务凭据等证明材料。经实地查看了解,广东博众贺州分公司租赁贺州市八步区建设西路467号作为营业场所属实。

广西工建投标文件提供的“在贺州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为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黄田村湴塘片,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及房权证等复印件材料,房权证显示面积为309.18平方米。针对举报事项,广西工建回复称其贺州市平桂区分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注册地址为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黄田村湴塘片,并提供有房屋出租方收到租金的收据以及其支付租金的财务账务凭据等证明材料;2019年3月14日其贺州市平桂区分公司申请变更,3月22日获批准变更为贺州第一分公司,经营场所迁移至贺州市八达中路435号。经实地查看并向房屋出租方核实了解,其称与广西工建贺州市平桂区分公司签订的自2017年5月起至2020年5月租用的位于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黄田村湴塘片整栋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并提供了情况说明材料。

经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了解,上述公司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营业场所地址证明材料与投标时实际营业场所地址相符,对公司是否必须在营业场所挂牌则未有明确规定,但必须以所注册公司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和认定湖南英邦、广西建设、广东博众、广西工建等投标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经营场所材料参加本项目投标,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举报事项不成立。

 

 

 

                             贺州市财政局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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