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贺)质监罚字〔2018〕9号
当事人:贺州市信都华兴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102MA
经营场所: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两合村(大深汀处)
经营者:梁某某(身份证号:44122419********15 )
另查明,该厂已办理《营业执照》,并办理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 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
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监督检查抽样单1份,NO:Q18-T00514号《检验报告》1份
3、 授权委托书1份,李某某调查笔录3份。
4、 贺州百家福购物有限公司店长王某调查笔录1份,一次性碗价格表1份,价格调查现场照片2张。
5、 贺州市信都华兴塑料制品厂产品销售单1份。
6、贺州市信都华兴塑料制品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正本及副本明细复印件、经营者梁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贺州百家福购物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店长王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7、(贺)质监罚告字〔2018〕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8、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本局认为,该厂生产、销售不合格透明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该厂行政法律责任。考虑到该厂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认错态度诚恳,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形与处罚基准规定,本局决定对该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透明碗;
2.处以罚款陆佰元整(¥600.00);
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元整(¥16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柒佰陆拾元整(罚没款合计人民币
¥760.00)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市支行,地址:贺州市建设中路,帐户名:贺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帐号:210438102921950029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贺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