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贺政发〔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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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0日
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
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的重点是:紧紧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2019年中心工作,以市第四次党代会、贺州市“十三五”规划纲要、贺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确定的工作任务作为重中之重,结合实际,突出特色,抓好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项目。据此,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地方性法规调研项目
(一)《贺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调研起草)
(二)《贺州市临贺故城保护管理条例》。(八步区人民政府负责调研起草)
二、政府规章审议项目
《贺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起草)
三、立法工作要求
(一)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问题导向,敢于正视问题,善于发现问题。坚持从我市的实际出发,找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矛盾、突出问题并加以解决,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和期盼。要切实改进立法调研的方式方法,加强对重大实体问题的调查研究,把现实和历史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和矛盾搞清楚,提高调查研究的质量。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过程中,要系统周密、客观全面地考虑问题,不断提高分析能力。要努力搞清楚各种不同意见背后的真实原因、利益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切实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
(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市司法局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主动征求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的意见。
(三)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要成立立法工作小组,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指派专门工作人员,落实立法经费,并在本计划下达后15日内,将立法工作方案报送市司法局。
(四)对于审议类项目,起草单位要于6月底前将送审稿及相关资料报送市司法局,并配合做好审查修改工作。对于调研类项目,起草单位要于6月底前完成调研,将调研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市司法局,并配合做好评审工作。对于调研项目完成调研且通过评审的,在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时优先安排;如确有必要且条件成熟的,可按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上升为当年审议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是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立法工作的主要依据。没有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自行充分研究论证。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实施、修订或根据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立法工作计划进行调整、增补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主动与市司法局沟通,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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