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新闻网讯 女子黄某原是有夫之妇,却在尚未与丈夫解除婚姻关系之前与另一男子以夫妻名义生活并共育一子。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对黄某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
2017年3月,黄某与蒋某登记结婚。在与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与另一男子黎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并于2018年7月8日生育一子。2019年3月15日,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案发后,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黄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较好,可宣告缓刑。故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以案释法】
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案中,黄某明知自己与蒋某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而又在此期间与男子黎某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且与黎某共育一子。依法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讯员 奉慕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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