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2018年第10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贺州市纪委大楼1至6楼文化宣传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ZZFCG2018-F-70)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贺州市广益广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住所地:贺州市太白路21号
被投诉人: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投诉人)
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玉蟾路3号金源城·金源悦府35号楼2501室
当事人:中共贺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称采购人)
住所地:贺州市贺州大道1号
相关供应商:贺州市贰壹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贺州市纪委大楼1至6楼文化宣传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ZZFCG2018-F-70)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成交结果公告信息不完整,未公告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2、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函对成交供应商的供货承诺期擅自进行修改,由自签订合同后30日历天内修改为15日历天内,且质疑答复超法定期限。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18年6月29日依法受理、调查,并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查,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2018年5月21日上午10点30分截标、开标并于当天确定成交结果,2018年5月22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内容未包括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人2018年5月25日向被投诉人提起质疑,被投诉人2018年5月28日作出质疑答复并在法定媒体上进行公告,2018年6月8日将质疑答复书面通知投诉人。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的供货期限为自签订合同后30日历天内,成交供应商贺州市贰壹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响应文件的供货承诺期为自签订合同后15日历天内,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不存在擅自修改。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对被投诉人发布的成交结果公告信息内容不完整、质疑答复未依规定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被投诉人应当加强单位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天内,依法向贺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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