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2018年第9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贺州第二高级中学铁质床架等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ZZFCG2018-H-97)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广西凌之凯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47-2南宁大商汇汇豪华庭15号楼2单元301号
被投诉人:广西天柱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住所地:南宁市植物路50号
相关供应商:桂林市中意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贺州第二高级中学
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新兴南路153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贺州第二高级中学铁质床架等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ZFCG2018-H-97)的采购文件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所投产品的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属于排斥供应商,为不合理要求。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18年6月11日依法受理、调查,并于2018年7月5日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查,本项目采购货物为学生用双层铁架床,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投标的产品为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第二十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或者提供所投标产品的产品检测检验报告。于2018年5月30日上午10时30分截标,有包括贺州市永升体育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桂林市欧盛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桂林市永晟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桂林市中意办公家具有限公司4家供应商参与竞标,上述4家供应商竞标文件均提供了所投标产品的“第二十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所投标产品的产品检测检验报告且通过符合性审查,构成有效竞争。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投标的产品为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第二十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或者提供所投标产品的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充分考虑了本项目采购货物的特点和要求,目的在于保证采购合格产品,也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规定。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天内,依法向贺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