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2018年第3号)
当事人:邦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2号西安软件园唐乐阁E座2层
本机关接到采购人举报反映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参加“贺州市政府应急指挥平台服务项目”(备案编号:HZZFCG2017服字61号)投标,谋取中标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证书号:Q19140510)、“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证书编号:2014081801000419)、“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02112110008R0M)复印件,与证书认证发证机构颁发的原证书中多项内容不符,为虚假证书。
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172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86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用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8600元足额上缴国库(财政机关:贺州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贺州金库(04315);收入分类科目:103050199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天内,依法向贺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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