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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政发〔2018〕33号贺州市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政府委托第三方起草或者参与起草政府规章草案工作规定及贺州市政府规章出台前评估办法的通知(2018年10月31日印发)
日期:2018/11/2 9:25:32    来源: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相关信息: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政府委托第三方起草或者参与起草政府规章草案工作规定》《贺州市政府规章出台前评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四届2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181031    

 

 


贺州市政府委托第三方起草或者参与起草

政府规章草案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民主、科学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进一步完善政府规章多元起草机制,规范委托第三方起草政府规章草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贺州市规章制定程序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规章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由起草单位或牵头起草单位委托第三方起草或者参与起草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草案起草单位或牵头起草单位(以下称委托单位)是委托第三方起草或者参与起草政府规章草案的主体。

本规定所称第三方,包括教学科研单位、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等。

第四条 委托第三方起草或者参与起草草案,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公开择优、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委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下列草案或者草案中的重要制度设计委托第三方起草或者参与起草:

(一)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章项目;

(二)法律关系复杂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规章项目;

(三)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规章项目;

(四)前瞻性、创制性的规章项目;

(五)其他需要委托第三方起草或者参与起草的规章项目。

委托起草的规章项目,可以委托一个第三方起草,也可以同时委托多个第三方独立起草;可以就规章项目整体进行委托,也可以就法律、技术、语言等不同的领域进行单项委托。

第六条 委托第三方起草或者参与起草草案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委托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第三方。

第七条 通过委托方式确定的第三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

(三)有熟悉行政立法、行政事务或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立法技术规范的人员;

(四)有立法相关领域的实践经验或者研究成果;

(五)在接受委托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六)根据委托项目的实际需要,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委托单位应当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确定委托事项、质量要求、起草人员要求、完成期限、工作报酬、知识产权、保密规定、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合同约定报酬应当充分考虑第三方参与地方政府规章项目的社会公益性质;列明第三方参与草案起草人员的工作津补贴,以及收集资料、调研考察、征求意见等相关开支概算。

第三方应当按照委托合同完成相关工作,不得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九条 第三方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披露起草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尚未确定、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委托单位应当就委托起草的草案所涉及社会事务现状、主要问题、解决措施等向第三方全面、如实提供本单位掌握的信息和资料,并提出制定规章的目标、方向。

第十一条 委托单位应当对第三方的起草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跟踪掌握起草工作进度,并提供工作支持和便利:

(一)指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联系、协调起草工作;

(二)协助召开制定规章座谈会、协调会、论证会、听证会;

(三)根据需要安排相关负责人参加重要问题的研究协调。

第十二条 与委托起草草案有关的其他单位应当根据第三方请求,如实提供本单位职责权限范围内的有关资料,为起草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三条 第三方开展起草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起草小组。小组成员知识结构、学科背景组成需合理兼顾,至少包含两名与承担委托项目相关的法学研究人员。

(二)拟定工作方案。明确立法目的、起草步骤、职责分工、时间安排等。

(三)开展前期调研。了解立法背景,收集、整理立法资料,梳理、归纳主要问题,找准立法重点、难点,掌握立法需求。
    (四)起草初稿。根据立法需求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借鉴、参考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组织人员完成草案初稿。

(五)征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通过委托单位将草案初稿送请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草案征求意见建议稿。

(六)公开征集意见建议。通过公示公告、座谈协调、论证听证、咨询评估、实地调研等方式,征集公众意见建议,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

(七)提交委托成果。

第十四条 第三方召开有关座谈会、协调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进行实地调研,应当以委托单位名义组织,并根据起草工作实际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公众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第三方起草草案,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系统全面、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市规章制定程序及其他有关工作规范。

第十六条 第三方在向委托单位提交草案文本时,应当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草案文本注释稿;

(二)起草说明;

(三)上位法和政策依据;

(四)有关立法资料;

(五)协调和征求意见情况的相关资料,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的应当附论证、听证会记录和报告;

(六)调研报告及可行性论证报告;

(七)其他有关材料。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措施、起草的依据和过程、重要条款的详细说明,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过程和结果。

第十七条 委托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学者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对第三方提交的草案文本的下列情况进行评估: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协调;

(三)内容是否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四)文字表述是否规范、准确、严谨;

(五)有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合理建议是否采纳或者作出相应处理;

(六)需要评估的其他情况。

经评估,委托单位认为第三方提交的草案文本符合委托合同要求的,应当出具评估意见;认为未达到委托合同要求的,应当交由第三方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十八条 委托单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草案送审稿时,应当同时提交委托第三方起草工作开展情况和评估情况。

市政府法制部门按相关程序规定审查草案送审稿,可以就有关情况要求第三方进行说明或者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委托起草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贺州市政府规章出台前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科学确定立法项目,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规范政府规章项目出台前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贺州市规章制定程序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规章项目出台前评估,是指对市人民政府拟制定出台的规章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立法前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拟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或牵头起草单位(以下称起草单位)应当开展立法前评估:

(一)规章出台时机可能不适宜的;

(二)规章实施后可能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较大风险的;

(三)存在可能影响规章实施的重大因素或问题的;

(四)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形。

第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政府规章出台前评估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起草的规章项目,其立法前评估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

第五条 起草单位和政府法制部门根据需要,可邀请教学科研单位、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或委托其开展规章出台前评估工作。

委托第三方开展规章出台前评估工作的,其程序和要求参照《贺州市政府委托第三方起草或者参与起草政府规章草案工作规定》执行。

第六条 政府规章出台前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民主、公众参与的原则,依据科学、规范、合理的评估标准进行。

第七条 开展政府规章出台前评估工作,可通过开展实地调研、发放调查问卷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并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社会公众代表参加。

第八条 开展政府规章出台前评估工作,应当形成立法前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规章项目立项和政府审议规章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评估报告应对规章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及拟采取的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论证。主要说明以下内容:

(一)拟采取的措施对经济发展、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利弊影响,在实施方面会遇到哪些困难,今后若干年的绩效目标等;

(二)拟采取的措施是否会增加相关主体的义务、负担,影响的范围、程度和持续时间,是否会导致相关群体权利享有和行使的不公平;

(三)是否会抑制市场作用发挥、妨碍市场有序竞争或者产生其他负面效应,是否存在政府干预过多的问题;

(四)拟采取的措施是否与已有相关规定重复、抵触或者不协调;

(五)立法后的实施工作主要由哪级机构承担,基层是否有相应的管理服务能力,基层对立法草案的基本意见;

(六)编制、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分歧意见的沟通处理情况;

(七)向有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和公民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征求意见情况,主要意见和建议的分类汇总;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规章修订项目的评估内容可适当简化。

第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可定量分析的内容应尽量量化说明,并采用最新数据(注明来源)。必要时,可用表格、图例等进行辅助描述。

评估报告可通过一些实例,对各地工作现状及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并可辅助使用照片等直观材料。对专业问题,要表达通俗,平实易懂。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附录立法依据和参考资料;根据需要,可附录有关分报告。

立法依据和参考资料应当包括以下材料(篇幅过长的可制作摘要):

(一)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二)其他省(区、市)有关法规、规章;

(三)与立法相关的领导讲话、学术文章等。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立法前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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