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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政办发〔2018〕124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贺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2018年11月1日印发)
日期:2018/11/2 9:19:56    来源: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相关信息: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财政局、审计局、体育局、绩效办制定的《贺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30

 

贺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

服务实施细则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体育局  市绩效办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文化厅等部门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发挥文化引领、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2.坚持政府主导,完善政策体系。坚持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购买主体,制定市、县(区)协同配套、操作性强的购买服务政策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

3.立足群众需求,创新购买方式。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坚持以公共性和公益性原则,不断创新购买服务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4.规范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效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购买流程,稳步有序开展工作。坚持风险和责任对等原则,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严格价格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目标任务

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购买服务体系,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二、规范有序推进购买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财政局、税务局、绩效办、工商局、编办、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

(一)明确购买主体

购买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全市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购买主体负责研究制定本行业系统公共文化服务购买实施细则,提出合理需求和条件,按照有关程序和方式实施购买,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选定承接主体

承接购买服务主体包括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公共文化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设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全区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综201750号)精神,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各县(区)要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遴选原则,科学选定承接主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的公平竞争,对各参与竞争的承接主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三)确定购买内容

购买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1.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提供与传播;

2.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5.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内容。

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编制指导性目录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财政局、体育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面向全市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县(区)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根据市指导性目录,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编制本地购买服务的实施目录,公布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内容。制定的指导性目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按照客观实际变化,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对指导性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公布。

三、完善购买服务机制

〔责任单位: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财政局、工商局、体育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

(一)完善购买方式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各级各部门要不断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评价、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和地方实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合同方式。

(二)编制购买计划

购买主体根据本级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原则在年度部门预算资金范围内,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1.制定项目表。财政部门在做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根据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对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相关预算做出安排,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表。

  2.填报项目表。购买主体结合本年度本部门工作任务和实际,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本部门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年度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计划,填报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3.审核项目表。财政部门和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机构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程序和时间要求,对购买主体报送的部门预算和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4.下达预算批复。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

(三)实施购买计划

   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预算下达后,购买主体编制购买服务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公示购买信息。购买主体按照政府购买的相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购买内容、规模、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及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信息。

  2.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形式。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3.履行购买合同。承接主体按合同履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义务、认真组织实施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按时完成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

  4.合同验收结算。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于一个月内将履约情况报告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在一个月内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合同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对资金加强管理。

(四)提供资金保障

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提供资金保障。

   1.测算支出。购买主体每年年底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力量,结合指导性目录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测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下一年度购买服务所需的支出。

2.资金安排。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按照每年的测算数据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和财力状况逐步加大购买服务的投入力度。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如新增项目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属于预算外资金,需经同级人大审议。

(五)严格绩效评估

1.制定信息公开制度。购买主体根据购买程序的推进情况,依次主动公开指导性目录、承接主体评选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等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信息公开的载体为市、县(区)政府信息公开的统一平台、部门网站,有条件的部门可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公开信息。

2.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购买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承接项目社会组织的服务绩效、服务对象对公共服务的满意评价三方面。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供给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加强监督管理

购买服务行为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的法律监督,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购买服务资金的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签订合同,严格遵照合同约定,避免出现行政干预行为。

四、营造购买服务良好环境

〔责任单位: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财政局、审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把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点改革任务,纳入各级各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和财政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认真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购买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建立信用档案

    建立购买服务信用档案。对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不履行服务合同、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列入购买服务黑名单,禁止再次参与购买服务工作。

(三)注重沟通协调

各县(区)要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协调机制,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财政、体育部门要密切配合,注重协调沟通,整合资源,共同研究购买服务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推进购买服务各项工作。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精心策划、广泛宣传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规定以及好的经验和做法。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群众关心的问题,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购买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贺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附件

 

贺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指导性目录

 

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二)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安装、维修、维护。

(三)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四)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六)全民健身活动站(点)管理。

(七)涉及体育公共服务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技术评价等的专家评审服务。

(八)公共体育服务设施的建设。

(九)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二、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三)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三、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研究、创作与传播

(一)公共文化体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二)公共文化体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三)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四)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五)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六)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七)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八)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九)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十)对外港澳台交流。

(十一)品牌赛事活动组织、培育、推广及运营。

(十二)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研究、创作与传播。

四、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五)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政府组织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八)政府组织的体育职业技能再培训。

(九)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五、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三)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传播。

   (四)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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