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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政办发〔2018〕119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2018年10月30日印发)
日期:2018/11/2 8:42:53    来源: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25日         

 


贺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广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3号)精神,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体球网,足球比分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体球网,足球比分网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强贺州湿地建设与管理,修复提升湿地功能,有效保护湿地资源,为建设生态贺州·长寿胜地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将全市所有湿地纳入监管保护范围,通过分级管理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权属单位的责任,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

2.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在坚持保护优先、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可持续发挥作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充分发挥湿地的多重功能,提供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杜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

4.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全市各级林业部门要做好湿地保护修复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国土、环保、水利、农业、畜牧等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

5.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完善湿地资源监管体制,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湿地生态系统行为。

(三)总体目标

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维护湿地的生态功能,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2.31万公顷,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1.38万公顷,湿地保护率在5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制度

1.建立组织管理体制。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县级以上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畜牧、旅游发展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湿地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修复相关工作。建立贺州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推进和协调落实全市湿地保护修复各项工作。〔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市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旅游发展委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市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和管理。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湿地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认定后的重要湿地要设立界碑、界标,标明湿地面积、类型、主要生态功能和保护物种、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等,做好分类管理,建立管理档案,落实保护责任。〔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市政管理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贺州市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跨行政区域湿地的保护修复工作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与协调。明确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落实编制和专职人员,加强湿地保护管理能力建设,切实履行湿地保护管理职责。推进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设,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小区等湿地保护地的方式,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重要湿地的保护,建立覆盖全市重要湿地的保护体系,提高湿地保护率。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推进湿地保护与脱贫攻坚有效结合,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到2020年,各县(区)至少要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1处以上,或设立湿地保护小区2处以上,并相应建立保护管理体制。〔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市政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4.制定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科学筹划,精心组织,对纳入规划的重大工程要优先列入年度统筹推进计划,把湿地保护的任务和具体措施落到实处。〔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根据第二次广西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将贺州市2.31万公顷湿地面积作为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并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及要求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权属单位,依法依规加强保护管理,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市发展改革委、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牵头,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建立完善湿地保护考核评价制度。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湿地管理相关权属单位对所管辖的湿地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实行保护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可按规定对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提升湿地生态功能。以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等建设与管理为重点,全面加强江河湖库生态保护与修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到2020年,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0%以上,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市林业局、环保局、水利局、水产水产畜牧兽医兽医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市政管理局、农业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完善湿地修复制度

8.落实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相关管理部门和用地单位要进行严格的科学调查、论证和评估,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责成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有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自然灾害或公共利益遭受破坏退化的,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湿地所属县(区)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林业局、水利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业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重要湿地和自治区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围网拆除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确保湿地生态用水需求。市林业局、水利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业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0.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分析被侵占原因,落实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制定恢复方案,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排水退化湿地恢复等措施,限期恢复原有湿地及生态功能。各有关部门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有利条件。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时,要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湿地小镇、湿地乡村,在城乡建设规划中统筹安排湿地保护修复项目,增加湿地面积。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加强湿地修复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湿地修复工程方案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竣工评估和后评估。推行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12.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退化湿地评估等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湿地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汇入广西湿地资源数据库。加强林业、国土、环保、水利、畜牧、农业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明确各自监测内容及监测指标,落实监测责任。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3.完善湿地监测体系。统筹规划一般湿地监测站、点的布设,建立一般湿地监测评价网络,强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人员培训,重点开展对龟石水库、路花水库、桂江流域等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河湖库水环境质量监测,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环保、水利、农业、畜牧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4.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推行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湿地动态监测数据汇交林业部门。一般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运用监测评价信息,为保护修复湿地、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实行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监测评价负面信息和执法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林业部门。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健全湿地用途管控机制

15.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各湿地主管部门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控制度,合理确定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物尤其是鱼类等水生动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林木采伐、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征收、占用湿地的,由国土部门会同林业、环保部门以及拟被征收、占用湿地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通过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水利局、农业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6.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逐步建立重要湿地监控网络,实时监控重要湿地保护状况,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对违法占用湿地行为,由国土部门会同林业及有关部门按各自管理职能依法查处。探索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款的湿地执法机制。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实施时间安排

(一)研究启动阶段(20181月至10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研究制定《贺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建立贺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811月至20206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湿地保护管理制度和机制,强化湿地监管。各县(区)要按时间节点结合实际研究编制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和相关配套制度,全面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各项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7月至12月)。采取自查、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的方式,对全市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各县(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进行验收考评,同时通报验收考评结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修复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制定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和配套文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狠抓监督落实,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市政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旅游发展委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等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建设,合理配置人员编制,落实经费,夯实保护基础。加强湿地保护能力建设,积极引进湿地保护管理方面的技术人才,壮大管理队伍。市编办、人社局牵头,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完善湿地保护政策法规。加快制定湿地保护修复地方性政策法规和制度,依法依规划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落实湿地保护名录和湿地生态补偿,严格实行湿地占补平衡,在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等重要湿地通过一区(园)一法予以加强保护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湿地保护政策法规体系,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市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建立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督查小组,制定督查工作方案,每年进行一次督查,重点督查各县(区)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情况、信息公开情况、违反规定的处理情况,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依法依规对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启动追责机制,责令限期整改。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市政管理局、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湿地保护修复投资纳入财政预算。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促进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的形成。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全市湿地保护修复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保护地的建设和运营及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恢复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湿地保护资金项目和政策支持,充分运用国际合作项目和国家政策性银行的优惠贷款,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市政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强化科技支撑。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技术研究,建立跨学科、跨部门的联合攻关机制,重点开展喀斯特湿地保护和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江河湖库水生态安全、退化湿地生态系统生态恢复等研究;加快湿地重点技术领域先进、适用、成熟技术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重点推广应用湿地保护修复、湿地污染治理、外来生物防控、湿地生态产业、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示范模式等先进适用技术。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加强宣传教育。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丰富湿地保护修复宣传内容和宣传方式,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和移动媒体等渠道,宣传普及湿地科普知识,依托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建立一批湿地保护教育基地,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提高公众对湿地价值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教育局、旅游发展委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附件:贺州市湿地面积总量目标管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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