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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政办发〔2018〕78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8/8/3 10:08:45    来源: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7月24日

 

贺州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降低结核病危害,有效控制结核病的发生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推进健康贺州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广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71号)要求,结合我市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十二五”期间,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全市肺结核病疫情平稳且略有下降,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9000多例,新涂阳患者治愈率达88.93%,肺结核报告发病率、死亡率出现下降趋势,基本实现了“十二五”目标任务。

结核病是我市因病致贫返贫的主要病种,其发病率略低于全区平均水平,但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每年均有超过1500例肺结核报告病例,学校结核病疫情频发,耐多药结核病、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发现和治疗管理难度大,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认知度不高,防病意识普遍不强。

当前我市结核病负担较重,防治工作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财政投入不足,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需要,结核病预防体系仍有待完善,治疗体系十分薄弱,各治疗点布局不合理,且状况优劣不一,技术能力和防治所需设施、设备不足,无法满足结核病防治需求,与外市相比差距甚大。基层结核病防治力量薄弱,防治结核病人员待遇偏低,人才队伍不稳定的情况较为突出。“十三五”时期是我市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需要各级各部门采取有效可行措施,坚决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主要目标

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互相配合的防治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市肺结核发病率较2015年下降到58/10万以下。

(一)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二)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三)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四)市人民医院(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各县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痰培养检测和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五)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加强机构建设。

市人民医院要加强人员配备和培养,改善诊疗条件,提升服务能力,方便患者就医。市结核防治所要加强对全市结核病防治的规划管理和业务指导,做好市区不住院结核病人的门诊治疗工作。各县区至少要确定1家具备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在本地区得到及时诊治。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负责转诊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开展对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工作;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二)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稳定结核病防治队伍,并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结核病发病状况适当调整防治工作人员人数。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奖惩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加强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风险。(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

(三)推进防治结合。

要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要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还要具备药敏试验、菌种鉴定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四)加大患者发现力度。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以及流动人口的主动筛查工作。教育、公安及司法部门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做好相应的医疗和防控措施。疫情高发的县(区)、乡、村要开展肺结核普查。(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教育局、公安局、贺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采集标本送至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筛查和菌种鉴定,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开展耐药监测工作,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政策。(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五)规范诊疗行为。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2.探索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试点,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3.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4.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规范耐多药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归口管理制度,落实耐多药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门诊患者的登记及督导管理。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各地可因地制宜设立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点,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住院治疗。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负责耐多药患者出院后抗结核注射药物的注射,并对患者进行全程督导随访管理。(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5.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指定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妇幼医院作为儿童结核病收治单位,对儿科或结核科医生开展相关专业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疗服务行为。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六)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

人社部门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将结核病新诊断技术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因地制宜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住院患者社保付费金额及比例,按时、足额拨付款项至相应的医疗机构,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治疗费用严格按照结核病诊疗有关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扶贫部门要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责任部门:市人社局、扶贫办、民政局、红十字会)

(七)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在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区),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对筛查确诊的双重感染患者要进行抗病毒和抗结核治疗。(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2.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以便流入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后续的患者治疗管理工作。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公安局、民政局)

(八)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

进一步强化卫生计生部门与教育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强化学校在校内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要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教职员工年度体检结核病筛查、规范因病缺课登记和病因追踪工作、开展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加强部门合作,强化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牵头部门:市教育局,配合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九)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

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探索开展抗结核药品联合采购。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加强宣传教育。

宣传、卫生计生、教育、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红十字会等多部门合作,密切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和不同的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方位、多维度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教育部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公安部门负责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多部门联合,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公安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贺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红十字会)

(十一)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加强结核病防治体系信息化建设,打造全市远程诊疗及培训网络系统。(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四、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预防和控制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机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目标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落实到位,每年适当增加结核病专项经费投入。

(二)明确职责,推动工作落实。

各级政府主导,协调和动员多部门合作,共同参与和制定地方结核病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确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的优先领域、防治目标、策划与活动,建立多部门合作与社会参与的长效机制。

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达到结核病感染控制和生物安全要求。

2.市财政局要根据我市结核病的形势及防治需要,安排所需资金,不断加大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支持力度,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

3.市卫生计生委要充分发挥市防治重大疾病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并开展监督评估,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1—2次例会;加大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各县(区)充分发挥中医药技术方法在结核病诊疗中的作用,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协调完善全市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

4.市人社局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

5.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6.市民政局负责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7.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要配合市卫生计生委,免费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8.市公安局、司法局负责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对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

9.市科技局负责支持结核病新技术研究,推进结核病防治技术研究及应用;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

10.贺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口岸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

1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

12.市扶贫办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

13.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五、监督与评估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各县(区)执行本实施方案情况的监督检查,于2020年组织开展实施方案执行情况总结评估。

 

 

 

 

印发日期2018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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