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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政办发〔2018〕57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收入分配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6/20 10:57:24    来源: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收入分配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13日

 

贺州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

收入分配办法

    

 为进一步理顺市本级与矿产资源所在县(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分配体制,充分调动县(区)做好矿山管理和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矿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国土资规〔2017〕6号)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安排、协调发展的原则。既要确保市本级矿政管理和地质环境管理工作正常运转,又要兼顾县(区)矿政管理和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资金需求,促进协调发展。

(二)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市本级与县(区)两级的事权,使事权与财权相匹配,责权利相对应,充分调动县(区)矿政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积极性。促进矿山绿色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二、分配比例

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审批发证权限分级缴库,并按照分级缴库收入情况进行分配。

(一)中央和自治区审批发证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缴入自治区财政。资源所在地为县的,由自治区按规定比例直接返还到资源所在县;资源所在地为城区的,待自治区按规定比例返还到市后,市本级和资源所在区按照5:5比例分配。

(二)市级审批发证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缴入市财政。除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央和自治区外,市留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资源所在地为县的,市本级和资源所在县按照4:6进行分配;资源所在地为城区的,市本级和资源所在区按照5:5进行分配。

三、工作职责

(一)市本级工作职责

1.组织编制市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全市非金属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制定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大理岩、花岗岩、石灰岩、长石(钾钠长石)、石英岩等重要非金属矿产资源调查工作。

2.监督检查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执行情况。

3.依法管理探矿权、采矿权;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管理;组织和指导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山资源勘查开采情况和矿山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市级审批发证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的征收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市级审批发证采矿权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采矿权价款评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等出让前期工作以及出让、转让、出租登记的审核或审批管理工作。

4.组织编报年度全市探矿权出让计划建议和采矿权出让计划,组织开展全市矿业权监管抽查工作,督导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管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开展年度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

5.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各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监测预警、调查评价、宣传培训、应急处置、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工作。

6.组织评审市本级发证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贺州市辖区范围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会同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组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评审和竣工验收。

(二)县(区)工作职责

1.负责编报辖区内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上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按审批权限负责辖区内小型矿山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采矿权价款评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等出让前期工作以及出让、转让、延续、变更、出租登记的审核或审批管理工作;配合市级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负责理顺好“净采矿权”出让各项前期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辖区内矿业权年度监管工作计划,依法开展探矿权、采矿权监管检查工作;按规定完成辖区内探矿权、采矿权实地核查工作;配合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年度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协助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监管抽查工作,配合安监、林业、环保等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隐患排查工作。

3. 监督检查辖区内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受理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诉;对本辖区国土资源进行动态巡查、依法查处本辖区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纠正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监督检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执法监察人员行政执法活动,指导国土资源监察工作。

4. 依法管理辖区内探矿权、采矿权;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山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市级审批发证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依法对上级审批发证的矿业权出具调查意见。

5.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监测预警、宣传培训、应急演练、应急调查处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工作。

6.组织评审本级发证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会同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组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评审和竣工验收。

四、支出范围

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主要用于以下工作支出:

(一)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支出;

(二)地质遗迹保护支出;

(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支出;

(四)地质灾害防治支出;

(五)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成本费用支出;

(六)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支出;

(七)矿产资源收入征收使用管理支出;

(八)对承担市财政出资探明矿产地有突出贡献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九)市本级及上级政府确定与地质和矿业有关的其他支出。

五、资金的下达和使用

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每季度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入库情况,计算县(区)分成部分资金,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清算下达给县(区)财政,由县(区)财政按规定安排使用。

六、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自201811日起执行。

 

 

印发日期: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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