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6月7日
贺州市保护发展
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9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是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并对其进行考核的一种行政措施。各级人民政府是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市林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五条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包括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森林资源总体状况、森林资源培育情况、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森林防火情况、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林业资金使用情况、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情况等9个方面。
第七条 考核指标及分值按《贺州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执行,标准分为100分。在实施过程中,为体现“创优争先”,可针对重要的指标设置加分项,最高加分为10分。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级:一是没有制定考核办法并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二是没有组织实施责任制考核的;三是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年度目标任务由市林业局根据自治区下达目标任务数研究后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年度目标任务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下达到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九条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采取指标考核和察访核验两种方法相结合。
指标考核由市林业局组织检查考核组对各项目标任务进行实地检查考核。自治区层面已进行专项考核的指标,直接采用专项考核结果,不再重复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打分的形式体现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5分以上为“优秀”,95分以下、85分以上为“良好”,85分以下、75分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察访核验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由市级林业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调查和暗访等形式,重点察访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资金到位使用制度完善、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收集扣分情形材料。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1月组织对所辖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汇总形成本县(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并于11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及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材料报送市林业局。
第十一条 市林业局于当年11月20日前完成对各县(区)自查情况和相关考核指标数据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各县(区)进行检查考核,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对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林业局提出复核申请。市林业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市林业局完成复核工作后,于12月10日前将最终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人民政府于12月15日前将全市自查报告、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材料及各县(区)人民政府自查报告报送自治区林业厅。
第十二条 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具体办法和评分标准由市林业局制订,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全市公开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采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区域限批措施。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县(区)人民政府政绩、政府领导班子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约谈该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令进行整改。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实行问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对森林资源保护不力,导致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规定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六条 各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所辖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并报市林业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并报自治区林业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贺州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
附件
贺州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
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一一、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
9 |
1.责任制建立情况* |
3 |
2.责任制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情况* |
3 |
3.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情况* |
3 |
二、森林资源总体状况 |
12 |
4.森林覆盖率* |
4 |
5.森林蓄积量* |
4 |
6.林地保有量* |
4 |
三、森林资源培育情况 |
8 |
7.植树造林任务完成率 |
4 |
8.重点营造林工程任务完成率* |
4 |
四、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 |
26 |
9.采伐限额使用率* |
2 |
10.凭证采伐率* |
2 |
11.占用征收林地项目审核(审批)率* |
2 |
12.占用征收林地面积审核(审批)率* |
2 |
13.到期临时占用林地面积回收率 |
2 |
14.天然林面积保有量* |
1 |
15.天然商品林停止商业性采伐协议签订率 |
1 |
16.生态公益林面积保有量* |
1 |
四、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 |
17.生态公益林管护协议签订率 |
1 |
18.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保护管理情况 |
2 |
19.乡镇林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
1 |
20.乡镇林业机构人员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情况 |
1 |
21.乡镇林业机构设施设备保障情况和资源档案数据微机化管理情况 |
1 |
22.国有林场经营林地保有率* |
4 |
23.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 |
3 |
五、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 |
12 |
24.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
2 |
25.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落实情况* |
3 |
26.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经费落实情况 |
2 |
27.地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2 |
28.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完成情况 |
1 |
29.湿地保护情况* |
2 |
六、森林防火情况 |
10 |
30.森林火灾受害率* |
2 |
31.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
2 |
32.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情况 |
2 |
33.综合治理等项目及边境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情况 |
2 |
34. 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维护情况 |
2 |
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 |
6 |
35.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 |
2 |
36.无公害防治率 |
2 |
37.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和除治情况,及薇甘菊的危害情况 |
2 |
八、林业资金使用情况 |
8 |
38.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出兑付率%* |
3 |
39.天然林管护资金兑付率%* |
3 |
40.切实履行资金监督管理职能 |
2 |
九、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情况 |
9 |
41.案件立案情况* |
3 |
42.案件查处和整改情况* |
4 |
43.森林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情况 |
2 |
合计 |
100 |
|
100 |
备注:加“*”符号为核心指标。
印发日期: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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