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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政办发〔2017〕177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加快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8/1/26 16:46:49    来源: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相关信息: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贺州市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加快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1229

 

 

贺州市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加快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的

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园区建设,大力引进项目、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园区产业聚集、集群发展,增强园区核心竞争力,实现园区经济转型升级、跨越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若干措施。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若干措施适用于广西贺州旺高工业区(广西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广西贺州生态产业园(贺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广西贺州华润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粤桂县域经济产业合作示范区(信都工业区)、贺州市钟山工业园区、贺州临港产业区。

 

第二条  提供用地保障支持

1.统筹全市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优先保障已完成前期工作、具备用地报批条件、当年能及时开工的重大工业项目用地指标,重点支持符合《贺州市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发〔20171号)所述条件的产业项目用地。工业用地指标按不低于自治区年度分配指标的30%安排。各县(区)负责保障安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优先保证园区建设用地需求。

2.园区产业项目出让土地,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强度、生产技术、产业标准、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列入规划设计条件。

3.降低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相关政策执行。

1)符合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节约集约[用地节约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的标准的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2)工业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3)对其它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

4)如按上述(1)、(2)、(3)项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4.工业用地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在符合工业园区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经核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5.允许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允许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三期缴纳,第二期不低于30%,一年内全部缴清。经市、县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市、县土地审批小组)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的土地破坏进行复垦,复垦达到验收标准的不再收取土地复垦费。

6.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对产业集群项目、特殊重大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确需保留的山体、林地等生态用地,可以采取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方式使用土地,与当地村、组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但不得改变土地性质、破坏土地功能。支持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供热设施等公共服务项目。

.工业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实施的技术改造类工业建设项目,按照《体球网,足球比分网推进广西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81号)执行。

[负责落实用地保障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三条: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新入园工业企业投产当年起连续5年,按对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实行奖补。其中:企业投产后的第13年奖补额度为其对园区所在地地方财政所得部分(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70%、第435%、第530%的比例,通过财政安排支出方式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于下一年度核算兑付。

2.对上一年度列入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新入园建设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后,除享受本条第1款补助外,再按企业在园区内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地价款)的15%的比例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3.支持园区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改项目,在项目预定的建设期建成并形成生产能力后,按核定的项目设备实际投入的2%以内安排该企业扶持发展资金,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提高厂区容积率,扩建自用生产、仓储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负责落实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四条:支持鼓励项目引进

1.对引荐符合产业指导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3000万元及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5000万元及以上),且主体工程已正式动工的引荐人(团队),按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引荐鼓励资金,固定资产投入进度达到投资项目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以上的,经申请确认给予支付鼓励资金总额的50%,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并经审核确认后再一次性付清余下引荐鼓励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由项目落户地园区管委会核定。

2.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包括电子商务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按照该项目正式运营并产生税收月份12个月内实际缴纳入地方库的所有税收总额(包括跨年度缴纳入地方库的税收额)的6%给予鼓励资金。企业税收以市、县(区)两级税务机关认定的结果为准。

3.对引荐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纳税100万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按照该项目正式运营并产生税收月份起实际缴纳入地方库的所有税收总额(包括跨年度缴纳入地方库的税收额)的6%给予鼓励资金。企业税收以市、县(区)两级税务机关认定的结果为准。

4.对引荐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区域总部项目落户注册并运营的引荐人(团队),按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鼓励资金。

5.本条1-4款鼓励资金由项目投资方推荐奖励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商协会、中介组织和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贺州市委托招商暂行办法》(贺政办发[2017]21号)第九条 奖励程序规定申请奖励。存在骗取资金或领取资金后抽逃注册资金、撤回投资的,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发放的引荐鼓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以商招商)。鼓励国内外组织、团体积极参与委托代理招商,各县(区)可另行制定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的相关规定。

[负责落实鼓励项目引进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财政局、工信委、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五条  鼓励开发建设园中园

1.鼓励市内外央企、行业协会、企业集团、投(融)资机构采取自建、共建方式在各工业园区内开发建设园中园园中园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由园中园建设主体负责招商引进企业,给予各项政策扶持,实行公司化经营。

2.园中园完善前期工作开工建设之日起五年内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10亿元,分别奖励园中园建设主体100万元、200万元。若五年内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每超过1亿元,另奖励园中园建设主体10万元

 [负责落实鼓励开发建设园中园牵头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统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六条  支持标准厂房建设

1.社会资金建设标准厂房,控制单层,檐高8米以上的一层厂房视为两层。二层按每平方米250元补助,三层按每平方米300元补助,四层及以上按每平方米350元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

2.属于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入驻企业购买的,给予企业按2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应约定已获得购买补助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对所购的标准厂房进行转售。

3.企业租用标准厂房,租赁期三年以上的,按8/平方米/月连续2年给予租金补助(属大企业配套的补助3年),租赁轻钢结构标准厂房给予减半补助。

4.园区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标准厂房不实行奖补,其余参照《贺州市2015年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方案》(贺政办电201515号)执行。

[负责落实扶持标准厂房建设牵头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七条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1.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研发中心(包括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工程)实验室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和50万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我市建设分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研发机构其研发项目在本地产业化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扶持研发经费200万元;销售收入达2亿元,扶持研发经费300万元;销售收入达3亿元,扶持研发经费500万元。

3.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强化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导向,对研发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企业,拥有与其所创业或创新领域的产品、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并转化实施的,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5年内累计研发5项以上(含5件)的额外奖励10万元。对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扶持。

4.对获得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0万元、100万元。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并在贺州市范围内形成产业化生产,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1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给予最长3年每年最高10万元场地租金扶持;对符合条件的毕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积极发展园区电子商务产业,对年度网络销售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的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万元。

6.鼓励实施机器人应用工程,对企业采购工业机器人整机或成套设备的,按其售价5%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推动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发展资金30万元对获得广西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发展资金10万元。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对制定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发展资金20万元;对制定有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发展资金10万元;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4A级确认的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发展资金5万元;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3A级确认的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发展资金4万元;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2A1A级确认的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发展资金3万元。

.加强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与区内外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签订了交易额不低于1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并已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且在我市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形成产业化生产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如交易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给予30万元的奖励;交易额5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给予60万元的奖励;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总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负责落实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八条 支持企业上市

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完成首发上市的,分阶段给予30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分阶段给予100万元奖励;在其他全国性或省级以上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在境外完成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负责落实支持企业上市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九条  支持企业人才引进

对于与新入园工业企业签订双方就业合同的各层次人才,经市委人才办和所属工业园区管委认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落实安居补贴

1)属于园区企业急需紧缺专业、且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者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安居补贴15万元,属于园区企业急需紧缺专业、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安居补贴30万元。

2)属于园区企业急需紧缺专业、且具有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安居补贴8万元。

3)属于园区企业急需紧缺专业、且具有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生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安居补贴5万元。

安居补贴由园区管委会核准分5年平均拨付。发放安居补贴的起始时间以人才与企业正式签订合同的时间为准,引进人才未在企业持续工作5年及以上的,自其停止在企业工作的该年度起,停止发放安居补贴。

2.落实生活补贴

1)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者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补贴800/月,既有高级职称,又有博士学位者,可同时享受双份补贴。

2)具有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补贴500/月。

3)具有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生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补贴300/月。

生活补贴暂定5年,由用人企业根据园区管委会核准的名单每月先垫支,每年年底再由园区管委会一次性补给发放生活补贴的用人企业。

3.园区企业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根据园区属地居民同等待遇安排。

4.市外的专家、项目带头人、高级技工在园区企业工作的,园区管委会按每月补助一次往返交通费(指火车硬卧或高铁二等座)的标准发放政府津贴。

5.提供园区企业招工培训服务。园区管委会落实培训经费,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积极为入园区企业产业工人提供培训业务,着力提高产业工人素质,促进企业协调发展。

[负责落实支持企业人才引进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十条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经审核认定新设立或迁入的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落户奖励

认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300万元,如该企业在认定次年缴纳两税地方留存部分超过3000万元,每超出1000万元再奖励100万元,累计落户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其落户奖励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与市政府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2.办公用房补助

1)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其实际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租金补助,如实际租金水平低于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金水平的30%给予租金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购地自建办公用房,且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70%以上的,可申请享受建房补助。具体补助金额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

3)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

上述办公用房补助第(1)、(2)、(3)项规定的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并应约定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3.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其已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所得部分,按其缴费额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前2年按其缴费额的100%给予补助,后3年按其缴费额的50%给予补助。

.企业高管个人补贴

对新落户总部企业核心高层管理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当层级职务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按其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额度给予生活补贴,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核算兑付。

本条款其余参照《贺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执行。

[负责落实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委、住建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十一条: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在园区设立投资项目全程代办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并全程代办行政审批手续,为投资者提供全程跟踪服务。

[负责落实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十二条  其他政策支持

1.凡转移园区企业在原属地的资信评级结果和信用记录(外部评级结果和记录),支持市内各商业银行参照和使用,依据原有的资信评级结果和信用记录给予相应的信贷支持。

2.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园区企业产品。

[负责落实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人民银行贺州市中心支行,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十三条: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集聚力强的特别重大项目及规划开发建设园中园,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商定支持措施。

[负责落实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十四条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年没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突发事件或当年没有发生同类一般事故(事件)两起以上(含两起)和重大经济损失,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本若干措施所涉及的各项政策按部门职责由各牵头单位审核落实,奖补资金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相应的县(区)、园区实行奖补。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奖项不重复计算,按最高限额奖励。

第十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机制,防止存在玩忽职守、虚报骗取奖补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若干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1231日止,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执行情况予以修订,遇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款中有明确执行年限的从其规定,市本级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的奖项及奖励标准与本若干措施不一致的,以本若干措施为准。各县(区)的工业园区可参照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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