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产业园区绩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贺州市工业园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施方案(试行)》(贺办发〔2017〕3号)及市委常委四届第21次会议精神,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产业园区工作绩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黄姚古镇旅游文化产业区管理委员会、贺州市生态新城管理委员会、广西贺州临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广西姑婆山森林生态养生旅游产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产业园区”)。
第三条 绩效考评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准确地反映产业园区工作实绩。
(二)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做到过程公开,标准规范,结果透明。
(三)坚持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考评指标科学,权重合理,简便易行。
第四条 成立市产业园区工作绩效考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绩效办、工信委、旅游发展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投资促进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财政局、规划局、环保局、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考评内容和指标
第五条 绩效考评指标设产业园区经济收入、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土地收储、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管理与服务等指标。具体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分年度下达。
第三章 考评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 绩效考评工作程序。
(一)考核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产业园区管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评报告须附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详细证明材料。
(三)领导小组每年4月底前完成对各产业园区自评情况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最终确定各产业园区绩效考评结果得分。
第四章 考评结果及运用
第七条 与薪酬收入相结合。
薪酬收入由岗位基本工资、月绩效工资、年终绩效工资组成〔薪酬收入参照《贺州市工业园区薪酬收入分配实施细则(试行)》(贺政办发〔2017〕69号)执行〕。考核指标权重总分110分,其中基础分为90分,加分项20分,考评结果与年终绩效工资紧密挂钩。考评结果达90分(含)以上,方可享受年终绩效工资待遇,年终绩效工资按考评结果系数计享。
第八条 与产业园区管委自身建设相结合。
充分利用绩效考评结果,认真分析和查找产业园区管理中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工作,加强效能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一)对产业园区工作绩效差,在年度绩效考核得分低于85分的产业园区,责成园区管委限期整改,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低于85分的产业园区,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产业园区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可视情况提请职务调整或免职;各产业园区管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二)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评价产业园区工作的重要依据,与干部职工考核、选拔任用、职务升降、辞职辞退、奖励惩戒等有机结合起来,促进队伍建设。
第五章 考评监督
第九条 各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绩效考评工作的相互监督。
第十条 严格绩效考评工作纪律,对产业园区在绩效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产业园区工作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黄姚古镇旅游文化产业区2017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2.贺州市生态新城2017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3.贺州临港产业区2017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4.姑婆山森林生态养生旅游产业区2017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