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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政办发〔2017〕168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18/1/8 15:14:29    来源: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1229

 

 

 

贺州市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为全面提高应对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对饮用水水源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减少和控制饮用水水源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和资源,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及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2地方文件及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贺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1.4事件分级

    根据《贺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饮用水水源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Ⅰ级)、重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Ⅱ级)、较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Ⅲ级)、一般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Ⅳ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导致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导致市级城市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1.4.2重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导致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1.4.3 较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导致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出现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1.4.4一般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农村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6)除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重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较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以外的,可能危害水源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

1.5工作原则

1.5.1积极预防,强化预警。积极做好饮用水源污染危险源排查工作,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应急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1.5.2统筹安排,部门联动。以市人民政府为核心整合资源,建立完善市直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共同应对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

   1.5.3 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坚持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以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1.5.4快速响应,有效控制。发生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时,根据应急要求快速响应,启动应急预案,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1.5.5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加强对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处置队伍培训,积极开展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掌握处置污染事件技能,全面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1.5.6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应急装备,增强应急反应能力,依法规范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重视开展预防和处置污染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学保障。

   1.6 应急预案的衔接性

    《贺州市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是贺州市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制定的,是《贺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为贺州市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做参考。

    当发生贺州市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启动本预案的同时,与《贺州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水利局、龟石水利工程管理处、自来水公司等相关环境调水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平行联动。当事件的危害性及影响范围超出相关部门应对能力时,由市政府启动《贺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处置。

    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贺州市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贺州市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涉及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在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相关部门成立突发饮用水水源事件的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有:市政府办公室、应急办、环保局、水利局、卫计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市政管理局、水文局、水产畜牧兽医局、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局、财政局、工信委、民政局、龟石水利工程管理处、武警贺州市支队、武警贺州市消防支队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等。

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加。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政府有关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部署和指导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2)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3)组织对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2.2工作机构

    根据《贺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负责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及组织管理工作;

    2)建立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受、汇总、分析水源地周边水文、水质、气象等有关环境安全的各种重要信息,提出科学处置建议,向市政府报告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3)指导市市政管理局监督供水公司做好日常应急应对工作,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4)指导供水公司和水质检测部门建立应急行动组,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

    5)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贺州市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工作,组织应急人员培训、演练和教育宣传工作;

    6)负责协调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负责组织水源地水质监测和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原因、发展趋势及影响程度等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根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发展状态,统一部署抢险方案的实施。

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响应。协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和调查评估工作。

2)市应急办:协助市政府办做好市级各部门的统筹协调、人员调度等工作。

3)市环保局:负责对突发饮用水水源及污染带进行应急监测,并对污染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为市政府启动和解除应急预案提出建议;负责分析污染原因,判明污染物,确定处置的技术措施和处置方案,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负责相关环保信息报送工作,为市政府发布公共信息提供科学的监测数据和建议;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负责应急处置后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4)市水利局:负责通知受污染水源的自来水厂停止取水,启用备用水源;组织供水公司协同市公安局提供临时供水;协助市环保部门对取水口上游河道沿线进行水质监测和排查工作;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增供上游来水,稀释水体污染物。

5)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组织对可能造成传播的疾病病人进行隔离及流行病学调查、对相关的病原体检测、检查,保障人民群众和应急人员身体健康;协助应急监测,并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对临时供水车辆的消毒和技术指导,并对提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

6)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参与事件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指挥交警部门做好污染事件现场附近的交通管制,疏导群众、分流交通车辆和事件现场处理工作;负责为临时供水车辆提供交通保障,确保运输线路畅通及社会稳定;负责调查和处理饮用水水源地恶性投毒事件,查清有毒有害物料成分,协助应急救援组采取针对性的应急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7)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非法矿点进行打击,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调查。

8)市市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供水公司按照规定和要求,严格做好进水和出水水质监测。

9)市水文局:负责水情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10)市水产畜牧局: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非法养殖行为进行打击,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调查。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调度应急通行路线和应急车辆保障,保障供水运输工作以及现场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12)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13)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专项经费的落实。

14)市工信委:负责协调电信、电力等部门做好应急抢险救灾等工作。

15)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应对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中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16)龟石水利工程管理处:负责龟石水库水源保护工程防护等相关项目的建设;负责饮用水水源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根据《贺州市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应急预案;发生污染事件时,协助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和响应工作。

17)武警贺州市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支队所属部队,协调驻贺武警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18)武警贺州市消防支队:负责污染源切断、抢险及控制等工作,负责现场洗消工作,避免过度应急。

19)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区域内群众的安置、转移和救济,同时开展污染事件的善后处置、评估和修复工作。

对于跨行政界限的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在发生水源污染事件条件下,需实现区域应急联动机制的,启动《贺州市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开展工作。

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需要调用其他部门参与的,参与部门的具体职责按照《贺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3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工作

预防工作着眼当前、考虑长远。环保、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各县(区)人民政府等部门要依托现有监测设施,进一步强化预警监测与监控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污染源预警体系。预防工作主要措施见表3-1。

3-1贺州市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预防工作

序号

部门

预防工作

1

各行政主管部门

①各行政主管部门需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深化处理工艺,强化在线监测,提高供水安全保障能力;

②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增强敏感性,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巡查工作;

③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排污企业污染事件以及车辆、船舶、码头等涉有毒有害物质运输的信息收集工作,建立风险源监管模式,明确责任人和监管任务,掌握污染特性和特点及是否会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等。

2

市环保局

①开展饮用水水源风险评估工作,做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健全全市饮用水水源周边及上游企业的危险废物仓储档案和工业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危险废物分布名单档案,及时更新和定期检查风险隐患清单(市安监局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的信息收集工作);

②指导各县(区)开展巡查和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各种排污活动进行监管或处罚,制止可能导致保护区内水体污染的排污行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上游污染源的监察力度;

③市环境监测站做好日常监测,同时监测过程中要加强水源地上游断面监测频次,提高监测水平,逐步实现在线自动监测。

3

市水利局

①加强对取水口附近水源的巡查与保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②负责做好备用水源规划,增强饮用水水源取水安全保障;

③负责做好各饮用水水源应急供水通道的规划和日常巡检。

4

龟石水利工程管理处

①加强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的日常巡查工作;

②完善并布设饮用水水源内各项防控风险措施,如建设导流渠、事件缓冲区、蓄污湿地等工程;并在跨水系的路桥、管道周边建设围堰等应急防护措施等;

③定期对淤积截污系统进行清淤疏浚;

④配合做好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应急供水通道的建设维护。

5

市卫计委

加强对流行病源的监控,配备卫生防疫和救护的应急物资。

6

市交通运输局

①负责对跨水系的路桥及已发、多发事故的危险路段设置公路防撞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减速标志;

②设置监控设施,实施危化品运输车辆的登记和全程监控。

7

市市政管理局

负责指导和监督城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做好进水和出水水质的常规监测。

8

各县(区)政府

①加强日常巡查,进行不定期抽查整治,拆除饮用水水源区域内涉及畜禽养殖、生活垃圾等污染水源的设施;

②加强对本地居民的宣传教育,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内游泳、洗衣等。

ƒ加强对乡镇自来水供水公司的管理。

④加强对村屯集中饮用水水源的监测和管理。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将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预警。由县(区)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预警;或一般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重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预警;或较大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预警,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发布。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预警;或重大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的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进行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短信、网络、报警器或组织人员通知住户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2发布预警的条件

1)当饮用水水源上游沿线或区域的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可能次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时;

2)当在穿越饮用水水源的交通干道或路桥上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时;

3)当龟石水库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监测数据发生异常或超过常规监测数值时(参考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

4)当城市自来水厂的取水水质监测数据异常时(参考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

5)当饮用水水源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6)当发生台风、暴雨、泄洪、地震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地保护区水质异常时;

7)当发现有污水排入、水面有异常漂浮物、取水颜色异常等情况时;

8)其他需要发布预警的情况。

3.2.3预警措施

在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贺州市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2)向各相关成员单位紧急联络员通知预警信息;同时根据应急指挥部部署由宣传部门统一口径对公众发布预警。

3)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实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组织环境监测站对饮用水水源开展应急监测,确定布点位置、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等工作,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影响,随时报告监测信息。

5)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人员救治伤员;事发地镇政府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6)市公安局负责划定警戒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并在饮用水水源地周边设置事件危险警告标志。

7)市环保局、安全监管局立即排查污染源,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可能扩大事件危害的实行停产、限产措施,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活动。

8)市市政管理局通知供水公司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并告知公众适当储备饮用水水源以及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

9)市水利局启动工程预警调度体系,做好备用水源启动工作准备。

10)各县(区)人民政府指挥调配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保障工作。

4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包括分级响应、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终止等内容。

4.1.1 分级响应

按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分为四个级别:

蓝色(Ⅳ级):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响应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黄色(Ⅲ级):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橙色(Ⅱ级):市政府按规定要求进行事件的先期处置,同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并按照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红色(Ⅰ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处置工作。

4.1.2 响应程序

应急响应工作流程为:接到事件发出警报→事件预警→应急响应→现场处置→判断事态是否得到控制,事态得到控制就应急终止,否则请求上级支援。

4.1.2.1 启动应急条件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报告,立即判断发出预警信息,继续派人赶赴现场调查,同时为后续处理收集信息,当满足下列一个或多个启动条件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

1)确认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事件所导致的影响满足事件分级定义中的条件;

2)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3)采取预警措施后,事态仍然得不到控制的。

4.1.2.2 应急处置措施

1)一般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和较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水源地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全力进行先期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同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事发地饮用水水源管理部门、供水公司、镇政府人员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在事发后立即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包括污染源排查、切断或控制污染源、消除污染、撤离人员、划定受污染区域、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等。同时,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信息,对事态进行判断,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召集市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会商,提出应急响应的方案,明确应急任务;并成立现场指挥部,进行组织与协调处置应急工作。

各成员单位、各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必要时,可咨询或召集应急专家到现场参与,确定应急监测方案、迅速调集应急物资和装备、划定警戒区域,转移与救治受污染群众、督导检查对应急措施的落实,同时做好新闻发布等工作。

2)重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和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

发生重大以上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应迅速到达现场,组织应急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自治区环保厅报告。

4.2 信息报告

4.2.1信息接报

本预案信息报告工作按照《贺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信息报告的要求执行,与上级预案有效衔接。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24小时值班室,举报电话为12369,随时接报污染事件信息。

值班人员接到污染事件报告后,应尽可能准确记录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发生原因、环境污染类型、主要污染因子、影响区域、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接到报告后,需对事件作出初步判断,必要时通知相关负责人先期赶赴事发现场,进行现场核查,确定污染事件的基本情况,并责令停止可能导致污染事件扩大的各种活动。

根据现场核查的信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需初步确定事件级别,报应急指挥部指挥长。

4.2.2信息报告时限及程序

1)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和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在发现污染事件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相关信息,污染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或环保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污染事件信息后,按照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相关要求上报污染事件信息。

各有关部门收到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或次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后应及时将事件信息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按照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2)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由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一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函告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环保厅报告。

3)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第一接报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四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环保局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四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环保厅。

4.2.3报告方式

根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规定,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根据事件不同等级和时限要求及时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4.3 应急处置

4.3.1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工作根据事件的类别、性质作具体处理。工作步骤如下:

1)现场调查工作包括污染源调查、环境监测、环境监察。通过照相、摄像、录音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做好调查询问笔录等有关记录。

2)对污染物的调查:对已知污染物引发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调查。对固定源引发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通过对固定源单位有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确认主要污染物。对流动源引发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通过对货主、驾驶员、押运员等的询问及查看运送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外包装、准运证等各种信息,调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来源、生产或使用单位,确定主要污染物。

对未知污染物引发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调查,通过事件现场的一些特征,如气味、挥发性、在水中的反应特性、颜色及对周围环境、作物的影响;或者发生中毒反应的人员或动物的特殊症状,初步判定主要污染物。

3)进一步了解事件的状况:包括污染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原因、污染物来源及可能存在的污染物,污染物排污量、水流路径及波及范围、目前调水和输水情况、污染涉及人群数量及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目前的应急处理情况等,对污染事件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并提出处置方案。

4.3.2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分为现场监测和跟踪监测。包括增加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以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动态。同时注意观察水生动植物死伤情况。

应急监测方法及注意事项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执行,具体见表4-1。

4-1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方法

项目

方法

布点

河流型

①在事件发生地及其下游布点,同时在事件发生地上游一段距离布设对照点;

②在事件影响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和农灌区取水口处必须设置采样点。

湖库型

①以事件发生地为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区域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根据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点;

②在湖库出水口和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处设置采样点。

采样

①通常采集瞬时样品(采样量根据分析项目及分析方法确定),采样量应满足留样要求,选取不同容器存放样品;

②应首先采集污染源样品,采样方法参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

③事件刚发生时,采样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

④如江河水流的流速很小或基本静止,可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层采样;

⑤采水样时,不可搅动水底沉积物;

⑥根据污染物在水中溶解度、密度等特性,对易沉积于水底的污染物,必要时布设底质采样点;

⑦采样必须如实记录并在现场完成,内容需全面,至少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污染事件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现场示意图,特别注明采样点位置;事件发生现场描述或发生原因;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名称、流失量及影响范围;必要的水文气象参数;采样人员及校核人员签名。

监测

现场监测

①凡是具备现场测定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进行现场测定;必要时,另采集一份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

②现场监测,要注意避免其他物质的干扰;

③用检测试纸、便携式仪器测定时,应至少连续平行测定两次,以确认现场测定结果;

④进行现场监测记录。

跟踪监测

污染物质在进入水体后,随着稀释、扩散和降解等作用,其浓度会逐渐降低,因此需进行连续的跟踪监测,了解污染物的污染程度、范围和变化趋势,直至环境恢复正常或达标。

4.3.3污染处置措施

污染物进入环境水体造成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市环保局应建议应急指挥部迅速采取断源、控污、治污等各项应急措施,全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切断污染源:分析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原因,若是由固定源引发的,则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切断污染源头,防止危害扩大的同时还可根据形势对沿江、沿河、湖库周边及上游地区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措施,减轻水体污染负荷;若是由移动源引发的,责任单位应配合相关应急救援队伍,打捞落水物,减少污染物的进一步排放。

控制受污染水体:全面启用连接水体防控工程,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或湖库内启用或修建(临时)拦污坝、节制闸,拦截污染物。通过修建围堰或开挖临时分流渠等将受污染水体疏导至安全区域,进行污染物清理或集中化处理;通过导流渠或清水廊道等将未受污染的水体导流至受污染水体下游;在汛期还应充分考虑闸坝的安全性和防洪需要。

治理污染物:水中污染物通常可分为三大类,即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学性污染物。1、生物性污染物:包括细菌、病毒和寄生虫。2、物理性污染物:包括悬浮物、热污染。3、化学性污染物:包括有机和无机化合物。治理污染物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物理方法;氧化、沉淀化学方法;投加菌群生物方法;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经专家讨论研判确认后,实施污染物治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水质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应立即分析污染源性质,加强水质检测频率,迅速排查污染来源,消除污染。

根据分析,若受污染的水源经水厂处理达到国家水质标准,供水公司应启动取水、供水应急预案,加大处理力度和水质检测频率,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如加入洗消剂、提高一、二次加氯量,用活性炭处理过高有机污染物、强化混凝、过滤工艺等措施,确保出厂水质达标。

根据分析,若受污染的水源经水厂处理不能达到国家水质标准,且危害人体健康,必须立即停止取水。从上游或备用水源地紧急调用水源,改水路供水,可暂时关停用水量大的生产、服务企业,优先满足城市居民用水需要,当饮用水水源供水中断后,应多渠道组织提供安全饮用水水源,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群众恐慌。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

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要点

1)各相关成员单位应急处置措施:经现场调查、监测,初步分析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后,应采取措施控制消除污染,如切断泄漏源、关闭闸门、打捞污染物、引水冲洗等,必要时通知供水公司、相关水厂和居民停止取用水。

市环保局:制定水质应急监测方案,及时掌握取水口水质污染趋势和动态变化。判定污染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危害;跟踪污染动态情况,查找污染源、分析污染原因,确定污染物,对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提出处置方案建议,并组织监测;负责水质监控断面的设置、监测以及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上报等。上级环保部门已介入的,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环境监测。对发布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

市水利局:协助分析确定污染源、污染扩散、传输的可能范围;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取水口上游的排查和水质跟踪监测,并通知水厂停止取用受污染的饮用水水源,启用备用水源;联系上级水利部门开展水资源调度,开闭相关水闸等;协助上级水利部门开展稀释水体污染物等水域处置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进行医疗救治和卫生疾病控制工作;对可能造成传播的疾病病人进行隔离,保障人民群众和应急人员身体健康;对临时供水车辆的消毒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提供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同时协助应急监测工作。

市公安局: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实行交通管制,分流交通车辆,划定警戒范围;根据实际需要,协助市政府进行疏导及转移群众工作;对临时供水车辆提供交通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调度应急通行路线,对应急车辆交通提供保障。

市安全监管局:协助处置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引发的污染事故,责令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消除污染。

武警贺州市消防支队:协助做好污染源控制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引发的污染事故中污染源的转移、洗消。

市市政管理局:监督、指导供水公司做好进水和出水的水质监测。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好区域内污染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根据实际需要,对污染区域内群众进行安置、转移和救济,同时组织对污染事件的善后处置、评估和修复工作。

2)当确定饮用水水源受污染时,供水公司应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调整处理工艺,强化处理工艺的净化效果。如受污染水体以现有净化工艺不能处理时,供水公司应及时停止供水,启动临时供水措施,并通过各种媒体通告居民在警报未解除前,不得饮用受污染的水源。

3)根据饮用水水源污染情况,市环境监测站增加对各断面的监测频次,加大监测力度,及时掌握水质变化趋势。

4)在饮用水水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可恢复取水时,供水公司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检测,出厂水、末梢水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4.3.4污染跟踪调查

应急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要及时与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对接污染事件处理动态并部署下一步措施,直至事件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4.3.5调查取证

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公安、环保部门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件责任人;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立案查处。

4.3.6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市民发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影响的通告或公告。在处理过程中,应将饮用水受污染的来源、污染的情况、采取的措施及预计污染持续时间等公众关心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发布。

 

4.4应急终止

当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即符合应急终止条件:

1)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后期处置

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等工作。

5.1 善后处置

1)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镇政府应当做好安民、安抚、理赔工作,肇事单位、民政部门和相应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赔付工作。

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继续跟踪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监测,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处置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应急终止后,应急指挥部组织事发单位、应急专家、镇政府等相关部门人员,成立调查小组,向参与应急的相关单位对事件开展调查,对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引发的结果以及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根据事件级别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以及环保部门。发生重大、特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上级环保部门报告事件有关情况。

6应急保障

为保障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应急保障主要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装备保障、通讯信息保障、医疗保障、交通运输保障、人员安全保障、治安保障、技术保障及制度保障等。

6.1 人力资源保障

由各县(区)政府和消防、公安、环保、水利、卫生计生、安监、水源地管理方、企业、自来水厂等,组建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练的高素质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救援、处置队伍,特别加强水源地管理方、企业、自来水厂的救援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演练,并形成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对人员、生态、经济活动及水源地的危害,保障环境和用水安全。

6.2 财力保障

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启动后,涉及财政应急保障事项按照《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预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10〕96号)执行。

6.3 装备保障

监测成员单位(环保局、卫生计生委、水利局、自来水厂等)加强对重金属、石油类、危险化学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施设备的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各水源地管理方要配置专业的应对污染事件的应急物资并及时更新补充。物资储备包括清污、除油、解毒、防酸碱、防腐蚀等试剂材料,快速检验检测设备、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

6.4 通讯信息保障

应急部门通讯录要定期更新,确保部门之间通讯联系畅通。市环保局要保持值班电话全天有人接听,并在节假日安排人员值守。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确保物资迅速到位。

6.5 医疗保障

在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中出现人员中毒、伤亡等情况时,市卫生计生委应组织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做好人员救治工作。

6.6 交通运输保障

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市公安局可对事件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7 人员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指定相关镇政府及公安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启用备用水源,并向停水居民分发洁净水或罐装水。

6.8 治安保障

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市公安局及当地乡镇派出所应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护公共秩序。

6.9 技术保障

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饮用水水源应急救援技术的交流,学习其他地区水源应急管理工作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饮用水水源管理部门与涉及饮用水水源的各相关属地政府应建立健全各专业应急队伍,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研究,建立应急数据库,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决策水平。

6.10 制度保障

值班制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昼夜值班制度。

及时到岗制度:各救援小组保证通讯畅通,保证24小时能随时出动参与救援处置工作。

检查制度:企业方以及饮用水水源管理方结合日常工作,检查应急工作落实情况及应急物资保管情况。

7 预案实施与管理

7.1 应急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我市实际,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的要求,结合本预案,每年定期开展一次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与演练,建立联动机制,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

7.2 宣教培训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宣传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培训,提高危险品生产、使用、运输、仓储单位的危机意识和应急心理准备,培养公众对饮用水水源的爱护意识。

应急处置培训的对象包括主要企业安全环保负责人、饮用水水源管理人员、污染事件应急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乡镇政府代表。

7.3 责任与奖惩

7.3.1 奖励

在应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在应急指挥调度上组织严密,决策得当,指挥有方,防守有力,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坚持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对污染信息传递迅速,避免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工作献计献策效益显著的;

4)应急处置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惩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因玩忽职守,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因擅离职守,出现险情不到岗位或应急指挥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因消极怠工,不服从应急指挥部命令,各行其是,造成损失的;

4)因迟报、错报、隐瞒不报,贻误救援,造成后果的;

5)贪污挪用应急经费、救援物资和器材的。

7.4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贺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时,市环保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8附则

8.1名词解释

1)饮用水水源:指各级政府已经划定的一、二级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没有划定保护区的具有地表饮用水水源供水功能的取水点及其周边一定区域。

2)饮用水水源管理部门:指各级政府赋予的具有地表饮用水水源管理职责的部门。

3)风险源:包括固定源、流动源、面源。固定源是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水质恶化的一切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流动源是指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面源是指有可能对水源水质造成影响的没有固定污染排放点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水、农业灌溉尾水、生活污水等。

4)环境风险:由生产、储存、流通、销售、使用、处置等过程中,通过环境介质传播的,能对水源的水质和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损失乃至毁灭性作用等不利后果的因果条件。

5)环境应急:针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污染事件需要立即采取紧急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

6)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污染物质的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发展变化趋势及其可能的危害等情况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范围、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采样与分析、监测结果与数据处理、监测过程质量控制、监测过程总结等。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贺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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