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现将《贺州市举报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7日
贺州市举报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秩序,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打击和遏制违法建设行为,保障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各县(区)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违法建设举报制度。
第二章 举报内容
第三条 举报城市规划区内各种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章 举报方式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现场举报、公众微信举报等方式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人员)名称、地址(或违法行为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要在我市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络上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公众微信号、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领取奖金办法。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受理举报,并对举报事件进行核实、调查。
第六条 市民可直接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举报,也可以向市住建局、规划局和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所在地乡镇政府举报。接到举报案件后,各相关部门登记举报情况后移交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汇总。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案件移交相应的执法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时可以选择提供或不提供真实姓名,但必须提供本人真实的联系电话号码,便于受理举报的机构进行回访。
领取奖金时,有以下两种身份验证方式可供举报人选择,举报人举报时应根据自己选择的身份验证方式,提供相关身份验证信息:
(一)现场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现场核实举报人携带的通讯工具号码是否与举报人提供的联系号码一致。
第四章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
第八条 市级财政每年设立和安排举报奖励专项资金20万元,专款专用举报违法建设奖励。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不足的,由各城区政府财政负责补足。
第五章 举报受理与反馈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要建立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督办、答复、统计、报告和奖金发放制度,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管理举报信息档案,发放奖金。
在接受群众来访、来电以及其它形式的举报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首个接待人或受理人为“第一负责人”,负责记录举报人举报的内容,填写《受理违法建设举报登记表》,并签注拟办意见,当日交由领导签批。
第十条 举报受理机关及受理人必须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及个人资料,更不得向被举报人泄露情况。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有关资料的,移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依法保护举报人有关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打击报复,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在对举报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案件查处信息,并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 奖励条件
第十二条 举报案件同时具备以下5个要素,给予举报人奖励,否则,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行为是发生在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举报内容齐全(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地址及违法行为事实等);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已依法进行查处并做出处理决定;
(四)直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五)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监管部门掌握,即:查处违法建设执法部门此前未发现或未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以举报记录时间为准)。
第七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依据举报案件违法事实情节轻重确定奖励额度,奖励标准以举报的新建违法建设面积、社会影响程度为标准:对举报新建违法建设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影响较小的,奖励200元;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以下、影响较大的,奖励300元;400平方米以上、影响严重的,奖励500元。
第十四条 奖金可现场发放,也可通过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的方式支付。举报人要求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奖金的,应在现场填写《转账方式支付奖金申请表》。
第十五条 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只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案件调查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对于2人以上(含2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十六条 同一人多次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经查实处理后,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未经查实、违法行为在被举报前已立案查处或违法行为人已主动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不予奖励。有关部门应将不予奖励的理由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负有巡查、处置、监管工作职责的人员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的,不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八章 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对虚构事实、伪造身份证材料骗取奖金,或借举报之名进行诬告、敲诈、报复被举报人、影响有关单位公正执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支付奖金时应当严格申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奖金被骗取的,应当追缴奖金,并根据情形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举报人的举报不核查、不处理,也不向举报人或移交案件部门说明情况的,举报人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理相关举报,并书面答复举报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贺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九条所称《受理违法建设举报登记表》和第十四条所称《转账支付奖金申请表》的表格式样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制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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