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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政规〔2017〕6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贺州市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7/12/26 10:02:41    来源: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相关信息: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现将《贺州市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1219

贺州市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自治区有关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吸引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和优势资源集聚贺州,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扩大产业规模,提升发展层次和水平,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结合贺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和《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文化产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当前文化体制改革重点,结合我市生态健康产业集群建设,把握文化产业的独特优势,完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发展服务体系,加快我市文化产业创新,促进文旅产业融合,加快推进贺州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以文化创意、科技创新为动力,推动文化产业产品、技术、业态、模式、管理创新,增强文化产业发展活力,提升城市旅游文化魅力;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坚持统筹协调,立足贺州特色文化资源和区位优势,明确发展重点,推进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扩大产业规模,增强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三、目标要求

把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文化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来培育。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和文化品牌战略、文化精品战略,积极引导和推动文化与生态健康旅游产业融合,大力发展产业文化、企业文化、品牌文化,提升旅游经济发展的文化内涵。十三五期间,着重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文化企业,打造一批具有地域特色、有较强影响力的文化产品和品牌,到2020年,全市力争列入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10家以上,命名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20家以上,力争到2025年文化产业产值年均增长10%以上,使旅游文化养生产业成为我市一个新的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四、重点产业

围绕文化信息、文化创意、文化旅游、演艺娱乐、影视制作、印刷复制、出版发行等方面重点发展文化产业,加大扶持力度,完善产业政策体系,规划建设一批产业园区,实现快速发展。

(一)生态文化产业。充分发挥贺州生态文化资源的优势,扶持重大生态文化产业项目,增强生态文化产品生产能力,打造生态文化产业品牌。加大森林文化、湿地文化、亲水文化、农耕文化的挖掘、策划和包装,满足游客身临其境、情景相生、天人合一的体验,增强生态文化产业的活力,既保持绿水青山又打造金山银山,实现绿色发展。

(二)长寿文化产业。围绕壮大长寿养生产业,对长寿基因进行文化探秘,加快特色食品药材研发,将长寿文化元素与旅游资源、中草药材、特色农业、民俗美食等进行深度融合,加大对生态食品、特色农产品、特色药材的研发包装推介,全面深化拓展生态健康旅游、休闲、养生、养老业态,丰富旅游产品,延伸旅游消费链条。

(三)旅游文化产业。吃、住、行、游、购、娱中融入文化因素,以文化提升旅游的内涵,以旅游扩大文化的传播和消费,促进文化与旅游的深度融合。以文化为内动力,推进旅游产业升级,对景区景点植入个性鲜明、优势互补,涵盖观赏、娱乐、体验、探秘、养生、信仰、教化、休闲、美食、演艺、考古、非遗传承等文化元素的精神内涵,满足各类游客的多元消费需求。促进发展参与式、体验式等新型业态,支持开发康体、养生、运动、娱乐、体验等多样化、综合性旅游休闲产业,建设一批休闲街区、特色村镇度假区,推动特色文化旅游发展。

(四)美食文化产业。充分发挥贺州生态良好、食材优质、品种丰富的优势,加强饮食与科技、饮食与健康、饮食与旅游、饮食与营销等领域的文化研究与开发应用;鼓励以淮山、马蹄、脐橙、梅李、黄精、豆豉等贺州特色食材进行产品研发、加工、包装,打造特色旅游食品;在贺州园博园、黄姚古镇规划建设中华绝味”“贺州绝味美食街,创新经营管理模式,遴选全国百家特色饮食和贺州绝味小吃进驻美食街,推广饮食新项目、新方式,促进饮食文化和饮食产业的融合,促进饮食文化和饮食产业走向大众,走向生活,实现食品与饮食产业的繁荣发展。

(五)民俗文化产业。坚持传承与发展相结合,鼓励发展壮大优秀民俗文化产业。加大客家民俗、瑶族民俗等当地民俗文化和岭南文化的挖掘、整理、提升力度,使之与乡村休闲旅游整合发展。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创新开发传统手工技艺类和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演,丰富人文旅游内涵。

(六)乡愁文化产业。坚持全面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深入挖掘历史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化内涵,恢复好、保护好古镇古村,展示好古遗址、历史街区、古建筑等的历史风貌,把乡村旅游和民族村寨建设等相结合,植入民宿体验和农耕文化体验,唤醒人们对乡愁文化的认知回归,加快发展乡村特色文化旅游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一批特色文化小镇,增强文化造血功能和自我传承能力,满足游客探寻传统家园的精神欲望,释放乡愁文化的强大生命力。

(七)奇石文化产业。加快贺州奇石文化产业进程,依托贺州黄蜡石、五彩玉、虎皮石、大理石等资源,融合规划发展集奇石观赏、工艺雕刻、奇石收藏、艺术雕塑、旅游休闲于一体的石文化产业街区,助力贺州休闲养生旅游经济发展。

(八)茶道文化产业。鼓励依托重点景区,打造一批集茶道表演、古琴欣赏、书画熏陶、品茶休闲、产品推介营销的品牌茶叶旗舰店,丰富和呈现贺州茶道精神内涵。重点规划布局一批以生产、加工、展演、销售为主题的茶文化旅游园区。加快茶叶产品品牌整合,提升品牌包装设计和文化创意,推进贺州茶文化品牌升级发展。

(九)古道文化产业。深入挖掘潇贺古道文化,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对文物古迹进行科学有序开发利用。加大古道文化资源普查整理和保护修复,完善基础设施,鼓励文化文物单位和社会力量深度合作,策划古道文化产业旅游项目,延续历史文脉,满足游客对古道探秘、历史探寻和文化体验的精神消费需求,拓展旅游项目多元化发展。

(十)演艺娱乐产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原创剧目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扶持国有文艺院团和民营演艺企业创作生产,增强演艺娱乐业面向市场特别是旅游景区服务群众的能力。鼓励文化企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挖掘贺州特色文化,为景区景点打造一批深受人民群众喜爱、游客青睐、久演不衰的精品剧目。加快推进演艺基础设施建设和文艺演出院线建设,创新运营模式,鼓励文化娱乐场所跨区域连锁经营,应用高新科技,引导健康的娱乐形式,提高娱乐产业的整体层次和文化品位。引导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向规模化、连锁化、专业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十一)新闻出版产业。推动出版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加快从主要依赖传统纸介质出版物向多种介质形态出版物的数字出版产业转型。鼓励出版物发行业积极开展跨地区、跨行业经营。支持印刷复制业发展高新技术印刷、特色印刷,建成各具特色、技术先进的印刷复制企业。

(十二)动漫文化产业。发挥贺州生态休闲优势,鼓励加强与上海、广州、杭州等动漫产业发达地区合作,发展动漫产业。通过项目引进、人才引进、订单生产等方式,扶持内容健康向上、富有创意的优秀原创动漫产品的创作、生产、传播和销售。培育我市麒大宝等动漫创意品牌,加大对优秀动漫创意企业的扶持力度。

(十三)广播影视产业。加快推进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巩固主流媒体阵地。大力推进影视基地(影视城)建设、数字电影制作和数字影院建设,提高影视公益广告片的创作水平,提升公益广告的传播影响力。注重题材策划创作,关注在贺州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件和现实题材,抓好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漫片、网络视频的创作生产。

(十四)文化创意产业。鼓励文化创意项目研发,发展文化科技、影视制作、音乐制作、时尚设计、品牌包装、广告创意、艺术创作、动漫游戏及旅游文化项目策划等文化类创意产业。引进发达地区文化创意企业,扶持个体创作者、工作室和产业联盟等特色组织策划文化创意项目。

(十五)文化信息产业。扶持文化信息企业的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提升文化信息服务企业的能力。鼓励市内文化企业在与科技、金融、旅游、体育、信息、物流等产业融合中创新新型业态发展。

五、激励措施

凡列入以上重点发展文化产业范畴,在我市范围内注册、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的文化产业企业,在财税、土地、金融、奖励等方面除享受国家、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外,符合条件申报并经审批核准的,均可同时享受本市以下扶持政策,但不得在市、县两级重复享受。

(一)加大财政力度,落实扶持政策。

1.对在本市注册登记、入驻市内各园区的文化产业企业由各园区给予房租补贴,年营业收入1000 万元以上的,可优先提供办公场所和厂房,500 平方米以内免收 3 年租金,超过部分房租减半资助。对园区内的小微型文化企业,租用厂房的,且租期在3年以上,给予房租补贴奖励,按每月每平方5—10元补贴,最长补3年,每单位(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万元,扶持中小文化创意企业发展。

2.对进驻黄姚古镇、贺州园博园美食街的饮食文化企业,20平方米以内免收3年房租,超过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

3.贷款贴息。对总部设在我市的文化产业企业用于文化产业项目的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 3 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通过本市担保机构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能按时还贷的,给予担保费 40% 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二)加强土地规划,激活土地资源。

1.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等同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点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新建和改扩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程序依法予以调整。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参与项目开发建设。

2.在国家土地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安排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用地。入驻市内各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按园区现行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3.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文化产业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市或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4.鼓励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礼堂、剧场、影院、老旧商业设施等存量房地资源转型兴办文化产业企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兴建剧场等文化产业基础设施。鼓励社会机构利用闲置土地进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和改造,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5.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属于工业项目用地的,允许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三期缴纳,第二期不低于30%,一年内全部缴清。经市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市土地审批领导小组)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

(三)降低准入门槛,放宽市场条件。

1.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增设国家行政许可之外的前置条件,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在法规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申办企业提交文件齐备后,各级工商管理部门须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依法需核实的除外。

2.允许和鼓励文化单位、机构和企业以及各类社会资金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国家未禁止的文化产业领域。

3.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设立文化企业,其住所可以注册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办公集中区,实行格子间办公。村民委员会、社区或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或出租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或同意使用有关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可以作为文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的有效证明。文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区、村委会等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组织或机构租赁的,与上述机构签订的租赁合约可以直接作为场所证明文件。

(四)搭建金融平台,拓宽融资渠道。

1.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源相结合,吸引国内资本、民间资本和国有大型企业、骨干文化企业参与文化开发和建设,通过股权投资或项目投资等方式,推动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2.支持社会领域文化企业用股权进行质押贷款,推动社会领域企业用收益权、应收账款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进行质押贷款。

3.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开发有利于社会领域文化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合理确定还贷周期和贷款利率。

4.鼓励发展多渠道、多形式的融资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开展并购融资,促进产业链整合,争取上级资金支持,设立政府引导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5.发挥行业协会、开发区、科技孵化器、科技服务平台、文化中介服务平台的沟通桥梁作用,加强与资本市场对接,引导文化企业有效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

(五)完善奖励政策,加快产业发展。

1.大力引进文化企业,重点引进我市文化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的国际国内知名企业。对引进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经营期限满3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3年内累计投资额超过1亿元、完成投资合同约定的各项经济社会指标的文化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在我市范围内设立企业总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享受同等政策。

2.对符合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其当年完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10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本市文化企业,项目投资经相关部门认定,分别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6%5%4%3%给予补助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当年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鼓励文化原创内容生产。对注册在我市的中小文化企业,其原创的动漫、影视产品、舞台剧、出版作品、网络剧、微电影、游戏等,在国家级、自治区级出版发行单位、央视、省级卫视、重点网络播放平台出版、演出、播出、运营的,按其首个出版、演出、播出、运营年度内实际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3%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五个一工程奖的文化精品创作企业,获得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的电视或电影创作企业(不含个人奖)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影视、动漫、网游等获得其它国家级以上优秀作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10万元的奖励。在全国院线上映的电影,每部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条款多项奖励的,从高不重复奖励。)

4.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规模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特色)文化产业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5.对市级以上传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的项目,年销售金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6.对地方财政贡献首次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一次性给予贡献额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7.对实际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企业,如在我市范围内投资其他行业产业,在项目用地、项目报批、项目融资等方面优先支持。由发展改革、旅游、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积极争取列入自治区层面重点项目,同时享受相应的政策。

8.对具有工艺改良、研发创新,且能形成规模化生产,就业率高、带动性强、市场效益明显、入选国家级、自治区级的特色文化产业商品(含工艺品、纪念品等)生产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六、人才建设

(一)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院校与文化创意企业创设人才培养基地,支持高等院校开展文化创意产业研究,开设文化创意产业相关专业。完善文化创意产业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职业院校与文化创意企业创设人才培养、教育培训、项目策划等基地,大力培养实用性技术人才。加快实施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优秀拔尖人才工程,着重培育一批文化产业领军人才。

(二)加大文化产业人才引进力度,引进优秀文化创意人才。实行关系不转、户口不迁、双向选择、能进能出的柔性人才管理机制,市重点文化企业和新兴文化产业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我市有关人才政策予以扶持奖励。

(三)完善文化创意产业人才激励机制。在职称评定、参与培训、申报项目等方面对文化创意产业人才给予优惠待遇。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请租住或申购人才用房,非本市户籍人才子女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四)推进理论、新闻、出版、文艺和文化经营管理等五个一批人才工程建设,实行签约机制,培养一批文化名人。

(五)建立人才联系、宣传工作机制,媒体部门要大力宣传文化产业领域领军人物、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及其成果。

七、附则说明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我市注册并且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及以上的文化产业企业,所指的投资规模均不含土地款。同一文化企业的当年项目符合多项条款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涉及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对由财政(国资)承担的项目和奖补对象为部门、镇、街道或园区的,均不纳入本政策;对由政府(国资)参股的项目、平台等,按民资比例予以奖补。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除通报批评外,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三)凡当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重大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及其他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不享受本实施意见有关奖励政策。

  (四)市人民政府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文化产业企业符合规定并通过申请审批,获得的各类奖补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的50%,具体奖励款项由市相关部门组织评审认定。

  (五)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商市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负责解释。与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冲突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贺州市文化产业项目奖励申报表

 

 

 

 

 

 

 

 

 

 

 

附件

贺州市文化产业项目奖励申报表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注册日期

    年   月   日

注册资金

        万元

员工数

       人

主营业务

1.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注:与市统计局采集信息一致)

2.主营业务门类:文化信息产业   文化创意产业   演艺娱乐产业

新闻出版产业   广播影视产业   民俗文化产业  

乡愁文化产业   长寿文化产业   旅游文化产业

奇石文化产业   茗茶文化产业   动漫文化产业

美食文化产业   生态文化产业   古道文化产业

曾获资质

高新技术企业   软件企业      其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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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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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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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曾获得国家、自治区或市级资金扶持

是,        月获得               (资金名称)资助资金     万元

上年度财务数据

营业总收入

   万元

其中文化产业主营业务收入

项目名称

收入(万元)

 

 

 

 

小计

           万元

占总收入比例:  %

缴纳税收

   万元

申报事由及资助项目

 

 

 

单位承诺:本单位承诺填报内容真实有效。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县(区)文化广电体育局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市地方税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市国家税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市财政局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市评审专家组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注:本表及附件均一式三份,需加盖公章。在申报奖励时,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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